定義
通信線路:在有線通信中,將電磁波信號從一個地點傳送到另一個地點的傳輸媒介。
中文名:通信線路
外文名:
別稱:無
歷史
最早的通信線路是架空明線。1844年,美國在華盛頓和巴爾的摩之間建立了架空明線。當時的架空明線傳送的信號竟然不是電話信號,而是電報。所謂架空明線(請參見術語“架空明線”)就是在電線桿子上掛的裸導線。如圖1所示。
圖1 穿過曠野的架空明線
到了1850年,英國和法國之間成功敷設了跨越英吉利海峽的海底電纜,當然也是用於傳送電報。
直到1876年電話才發明出來。大家發現明線或者電纜很容易受外界的干擾;線路之間容易發現串音,通話的質量差。科學工作者開始了不懈地探索,力圖找到好的解決方法。如用雙線代替單線,探索明線交叉、電纜平衡等技術以改善傳輸質量。到了1941年美國創新採用了同軸電纜線路,在一條線路上可以開通480路話路。以後發展到3600路、10800路、13200路;通信線路的技術有了質的飛躍。
電話發明100年後的1976年,第一條實用化的通信光纜成功套用於美國貝爾研究所亞特蘭大實驗系統。1988年第一條橫跨大西洋的海底光纜敷設成功。各位同學發現沒有?美國一直走在科技進步的前列!所以。當今美國世界“一哥”的地位不是憑空得來的,也經歷了打拚、探索和創新。
再來看看我們中國,最早的通信線路起步還不算晚,1871年中國敷設了上海至日本的海底電纜,但技術沒有掌握在中國人手中,這條海底電纜是丹麥大北電報公司建的。到了1881年,中國才在上海和天津之間建立了第一條長距離的架空明線。直到新中國成立後的1962年,我國設計製造的60路載波長途對稱電纜才在北京和石家莊之間投入使用。1976年我國設計製造的1800路4管同軸電纜成功連線北京、上海和杭州。1978年我國自行研製成功多模光纖的通信光纜。1984年後開始在長途線路上採用單模光纖。
分類
按傳輸媒介區分
通信線路的分類有不同的分法。如果按傳輸媒介來分,可以分為如下四類:
1)架空明線
2)通信電纜
3)通信光纜
4)通信海纜
按重要性區分
如果按通信線路的重要性,通信線路又可以分為一級線路、二級線路和三級線路等。
1) 一級線路:是指首都至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首府,各省會、直轄市、自治區首府之間和工信部指定的長途線路以及國際線路。
2) 二級線路:是指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首府至各市、縣,各市、縣之間,相鄰省各縣之間和和電信管理局指定的長途線路。
3) 三級線路:是指縣以下的通信線路。也稱為地方線路。如市內通信線路分為局間中繼線路和用戶線兩類。而局間中繼線路包括市話局間中繼線和長途、市局中繼線。用戶線又可以分為饋線和配線兩類。
如果按通信線路的套用區域來劃分,通信線路還可以分為長途線路、市內線路和農村線路等。
技術
看似簡單的通信線路稍微講一講,就是一大段。其實通信線路的技術不是你想像的那么簡單。通信線路在技術上包含了材料學、線路傳輸技術、生產製造技術、設計施工技術、維護技術還有防護技術等。各個環節技術性還是非常強的,而且通信線路技術涵蓋了多個學科,包含機械、化學、氣象、地質、生物,材料,力學等。下面我們簡單介紹一下:
1)線路傳輸技術:主要研究和改善線路傳輸信號的性能,可保證信號能有效地沿線路傳輸,它涉及到電磁場、電磁波的傳播,多導體迴路傳輸等技術。該技術研究如何防止線路內部相互間的或外界侵入的電磁串擾,可保證自身傳送的信號不受嚴重的干擾,以實現傳輸的可靠性。它涉及到明線交叉、對稱電纜平衡、環境電磁學等關鍵技術。
2)生產製造技術:包括通信線路的各種器材(如導線、電纜、光纜、桿路設備、管道、接續器件等等)的定型設計,生產製造工藝,以及所用原材料性能等的研究開發。目前,線路器材尤其是通信光纜和全塑市內電纜的生產,採用了工序聯動化和計算機自動控制等工藝技術,生產效率大幅提升。
3)設計施工技術:通信線路是室外設備,它的安裝敷設受環境如地形、土質、氣象等自然條件限制;同時居民區域分布,通信業務量增長速度等人為因素也會影響到通信線路的建設和發展。通信線路工程的設計與施工技術有其獨特之處,不同的地區會相應採用不同的技術。長途線路的查勘、明線交叉測量、市內電信網的業務預測與局所規劃、配線制式、電纜管道技術、對稱電纜平衡、接續技術、海纜布放等等都是保證通信線路工程的重要技術。
4)線路維護技術:包含充氣維護、日常檢修和障礙處理、電氣測試等系列技術和方法。
5)線路防護技術:包含強電防護技術、雷電防護技術、線路防蝕技術以及蟲鼠害防護技術等。
趨勢
通信線路的發展也是一個不斷演進的過程,從最初的架空明線,發展到對稱電纜、到同軸電纜、再發展到海底光纜。線路中傳送的電信號和光信號也在不斷變化:最初傳送的是直流電報信號;然後是話音頻帶;再後來傳送的是頻率達到幾十兆赫的載波頻段模擬信號,現在已經發展到碼率達幾百兆甚至幾千兆比特/秒的數位訊號。而且光纖入戶,通信光纜正在逐漸取代傳統的明線或同軸電纜。.隨著新材料、新技術的日新月異,通信線路的發展一定會更加精彩。
高校專業設定
基本信息
專業名稱:通信線路
專業代碼:590308
培養目標
通過系統學習和實踐環節考試考核合格的本專業學生,將培養成為現代通信運營企業及相關企業的光纖傳輸設備安裝維護、光電纜線路施工維護、通信工程設計、工程監理等專門人才;培養成為通信運營企業、通信設備製造業一線需要的生產、銷售、技術支撐和維護及技術管理等套用型專門人才。
培養要求
掌握模擬與數字電路電子類相關基礎理論知識,具有紮實的現代通信技術知識,具有電纜、光纜設計與施工,線路工程設計的能力,以及在光纖通信設備、電源設備安裝、調試與維護及其相關領域從業的綜合職業技能。
主要課程
英語、高等數學、計算機基礎;電路與信號、通信電子電路、數字邏輯電路、資料庫套用;數字數據通信原理、光纜線路工程、光纖通信原理與設備、通信線路工程、接入網技術、通信電源、通信工程概預算;交換技術、AutoCAD、移動通信原理、市場行銷等。
專業概述
市內通信的局間連線一般用光纜傳遞信息,也有用微波電路;通信局到用戶間,主要是以電線電纜線路為主,到小區的寬頻也用光纜加電纜連線。
是國家通信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郵電、鐵路、軍隊等部門的各種通信線路設備。
通信線路設備
架空線路
——電桿、電線、電纜、線擔、隔電子、 拉線及其它附屬設備。
埋設線路
——地下、水底、海底、管道電纜,入孔、標石、 水線標誌牌、無人值守載波發信天線、電纜充氣站及其它附屬設備。
無線線路
——無人值守微波站,微波無源反射板,無線電收、 發信天線,微波和衛星通信地面站的無線,天線饋線的桿塔、導線、波導及其它附屬設備。
通信線路法規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
[1982]28號
第一條
通信線路是國家通信網的重要組成部分,擔負著黨政軍民的國內、國際通信任務,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鞏固國防中起著重要作用,為使通信暢通無阻,必須確保通信線路安全。
第二條
郵電、鐵路、軍隊等部門的各種通信線路設備,都適用本規定。通信線路設備包括:
(1)架空線路━電桿、電線、電纜、線擔、隔電子、拉線及其它附屬設備。
(2)埋設線路━地下、水底、海底、管道電纜、人孔、標石、水線標誌牌、無人值守載波增音站、電纜充氣站及其它附屬設備。
(3)無線電路━無人值守微波站,微波無源反射板,無線電收、發信號天線,微波和衛星通信地面站的天線,天線饋線的桿塔、導線、波導及其它附屬設備。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保護通信線路工作的領導,經常開展保護通信線路的宣傳教育工作。必要時,應組織沿線各單位的治安保衛組織和民兵組織進行護線聯防。
通信線路遭受自然災害或戰爭的破壞時,各級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力量協助通信部門進行搶修。
沿線的機關、廠礦、部隊、學校、公社、生產隊和人民民眾都有保護通信線路安全的責任。對破壞通信線路、危害通信安全的行為,各單位和人民民眾有權制止並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或通信部門報告。
第四條
各級通信部門及工作人員應加強對通信線路的維護管理,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巡迴檢查,經常進行護線宣傳,與沿線各單位密切聯繫,搞好護線聯防,協助公安機關偵破破壞通信線路的案件。
通信部門需要改變其他單位原有設備、設施時,除搶修通信線路障礙等緊急情況外,應事先取得有關單位同意,事後按原標準負責恢復,並負擔所需費用。通信部門架設通信線路通過林區時,應事先與有關部門協商確定。
第五條
偷盜電桿、電線、電纜等通信線路設備或利用技術手段危害通信安全的,都是犯罪行為。公安、司法機關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破壞通信線路的案件。
第六條
廢品回收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務院一九八○年275號檔案精神,不得收購盜竊分子出售的通信線路器材。發現盜賣、變賣通信線路器材的非法行為或可疑線索,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通信部門報告。
第七條
各單位和人民民眾都不得損壞通信線路設備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為。
(1)不準在危及通信線路安全的範圍內進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設定易爆易燃品倉庫。
(2)不準在埋有地下電纜的地面上進行鑽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礦渣或傾倒含有酸、鹼、鹽的液體。在埋有地下電纜的地面上開溝、挖渠,應與通信部門協商解決。
(3)不準在設有過江河電纜標誌的水域內拋錨、拖錨、挖沙、炸魚及進行其他危及電纜安全的作業。 (4)不準在海圖上標明的海底電纜位置兩側各二海里(港內為兩側各一百米)水域內拋錨、拖錨、拖網捕魚或進行其他危及海底電纜安全的作業。
(5)不準在地下電纜兩側各一米範圍內建屋搭棚,不準在各三米的範圍內挖沙取土和設定廁所、糞池、牲畜圈、沼氣池等能引起電纜腐蝕的建築。在市區外電纜兩側各二米、在市區內電纜兩側各零點七五米的範圍內,不準植樹、種竹。
(6)不準移動或損壞電桿、拉線、天線、天線饋線桿塔及無人值守載波增音站、微波站。
(7)不準在危及電桿、拉線安全的範圍內取土和架空線路兩側或天線區域內建屋搭棚。
(8)不準攀登電桿、天線桿塔、拉線及其他附屬設備。
(9)不準在電桿、拉線、天線、天線饋線桿塔、支架及其他附屬設備上拴牲口和搭掛電燈線、電力線、廣播線;不準在通信電線上搭掛廣播喇叭和收音機、電視機的天線。
第八條
在通信線路沿線附近建築施工、築路、興修水利、農田建設、植樹造林、砍伐樹竹、運輸超高超大物件、架設線路、敷設管道和進行水下作業等,如有可能危及通信線路安全,應事先取得通信部門同意,並採取技術防範措施以後方可動工。
對危及通信線路安全的樹枝,通信部門應會商有關部門無償剪除。對已影響通信線路而未修剪的樹竹,通信部門可以修剪。
第九條
通信線路的建設,應考慮線路的安全可靠、經濟合理,儘量避免對現有建築設施構成影響。凡在市、鎮、縣城和工礦區內新建通信線路,應納入市鎮管線綜合規劃,儘量和道路及其他管網同步建設。 設定電桿和埋設電纜應儘量節約用地,少占或不占農田,所需要的土地無償使用。
在通信線路施工和檢修時應愛護農作物和林木;在施工中損壞青苗、林木,應按規定賠償。
第十條
通信線路一般不得遷改。其他單位遇有特殊情況必須遷改通信線路時,應先經通信部門同意,遷改工程所需費用和材料由提出遷改的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造成損壞線路、阻斷通信的,應責令其承擔修複線路的費用並賠償阻斷通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規定,雖未損壞通信線路,但已危及通信線路安全的,通信部門應進行勸阻或制止;必要時,公安機關應配合通信部門進行勸阻或制止。
第十二條
對保護通信線路、阻止損壞事故、協助偵破案件、抓獲犯罪分子、追回被盜通信器材和協助搶修通信線路成績顯著的單位、集體和個人,由通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如與本規定有牴觸,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