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來
2005年,啟明星辰啟動境外上市計畫,為此搭建了常見的紅籌架構,而啟明星辰既是一例典型的“逆紅籌”。
事件
2005年3月23,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境外上市主體唯聖控股有限公司。設立時股東王佳持有1股,後來王佳將股份轉讓給Sea Deep Services Limited(BVI公司);BVI公司註冊地為英屬維京群島,授權資本為50,000.00美元,股東為嚴軍持有1股,嚴軍擁有澳大利亞國籍,為啟明星辰實際控制人嚴立的兄長。
2005年11月30日,唯聖控股與五家境外投資者共同簽署《股份認購協定》,約定五位境外投資者可分兩次認購唯聖控股A類優先股股份。
2005年12月8日,唯聖控股與BVI公司簽署《股份認購協定》,約定由BVI公司認購唯聖控股普通股股份478,660,000 股,2005年12月9日唯聖控股向BVI公司發行了該等股份,並註銷了BVI公司此前持有唯聖控股的1股股份。
2005年12月12日,BVI公司與北京啟明星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七名股東王佳、嚴立、劉恆、邱維、茆衛華、潘重予和劉興池簽署《購買選擇權協定》,賦予七名原始股東認購其股份的選擇權。若原始股東行使該項選擇權,則可通過BVI公司而間接持有唯聖控股的股權。
唯聖控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註冊成立外商獨資企業北京天辰龍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設立天辰龍源主要是為實現公司境外上市的目的,其業務服從於境外上市整體架構的安排。2005年12月12日,天辰龍源與啟明星辰有限公司及王佳、嚴立簽署了《獨家業務合作協定》等相關協定,如果上述重組協定得到執行,有限公司可以接受天辰龍源提供的獨家諮詢和服務並支付服務費的方式,將其利潤轉移至天辰龍源,最終達到唯聖控股合併有限公司報表,從而實現境外上市的目的。這也就是典型的協定控制的方式。
事後
其後,因為種種原因,唯聖控股控制人決定停止海外上市計畫,回歸中國市場。接下來做了如下操作:
一、重組協定終止不再執行
公司終止境外上市計畫,那么首先要做的第一步就是終止執行為了通過協定控制實現境內資產境外上市的一系列重組協定。律師和保薦機構在境內上市的申請檔案中均發表了明確的核查意見:為實現有限公司控制權及利潤轉移而簽訂的相關協定均未實際履行,有限公司未出現導致其控制權和利潤轉移的情形。
二、回購境外投資者股份
唯聖控股與五名境外投資者於2008年2月5日簽訂《回購協定》,約定由唯聖控股以每股0.07875美元的對價回購五名境外投資者所持唯聖控股的全部A 類優先股股份,回購總價款為1,260萬美元。2008年2月29日,唯聖控股股東會和董事會作出決議,同意本次回購,同時完成了回購股份的註冊登記。
三、天辰龍源股權轉讓
由於員工虛擬股份及王佳等七人對BVI 公司的認股選擇權未能實現,且唯聖控股回購五名境外投資者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後,BVI公司持有唯聖控股100%股權,同時唯聖控股持有天辰龍源100%股份。
2009年12月11日,BVI公司與Bondwa公司簽署《股權轉讓協定》,約定BVI公司將其持有的唯聖控股100%股權以及其間接持有的天辰龍源100%股權全部轉讓給Bondwa公司,轉讓價款為唯聖控股截至2009年10月30日合併報表中的淨資產值(人民幣41,427,058.36 元)。
2010年2月1日,BVI公司、Bondwa公司和張爾惠及Jonathan Simon Bond 簽署《補充協定》約定:鑒於《股權轉讓協定》項下的唯聖控股股權轉讓尚未實際發生,為提高公司決策效率,協定各方同意張爾惠和Jonathan Simon Bond 承繼Bondwa 公司在《股權轉讓協定》項下的權利義務,兩人分別受讓唯聖控股全部已發行股權的50%。
通過律師核查驗證和本人出具承諾函確認:唯聖控股股權受讓方張爾惠和Jonathan Simon Bond及其控制的公司與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之間不存在關聯關係,唯聖控股和境內外商獨資企業天辰龍源已轉讓予無關聯第三方。
四、境外上市主體的註銷
2010年2月5日,BVI公司召開董事會,決議終止並解散該公司;同日,嚴軍作為該公司唯一股東,同意終止並解散該公司,並授權公司註冊代理機構處負責辦理公司註銷相關事宜。截至招股說明書籤署日,BVI公司的註銷手續正在辦理之中。
發行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王佳和嚴立於2010年2月1日出具《承諾函》,不可撤銷地承諾其將不謀求發行人在境外上市。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分別發表核查意見。
2010年3月18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更名為北京啟明星辰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說明書。
2010年6月4日,中國證監會正式批准了北京啟明星辰的A股上市計畫。
總結
所謂“逆紅籌”現象目前總的來說並不多見,屬於中國股市比較特殊的現象。沒有專門關於它的法律法規,是我國法律上的灰色地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