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春社區[浙江寧波市海曙區南門街道迎春社區]

迎春社區[浙江寧波市海曙區南門街道迎春社區]

海曙區南門街道迎春社區,是一個新型的智慧型社區,世紀長春、世紀虹、世紀錦秋、豐華名都是四顆掛在社區天上的星星。

基本介紹

位於寧波市人文氣息濃郁的寧波飯店和海關中段,西靠效實中學,東臨長春路,以護城河為伴,隔河與寧波唯一的內湖——月湖相望。社區總面積達21.66萬平方米,現有居民戶數2268戶,總人數約6804人,是迄今為止“寧波市高檔綠色住宅”之一。迎春社區自成立以來,社區工作者以高度的工作熱情和政治責任感,把社區工作定位於高起點、高標準、高品位,與廣大居民同創共乾,與轄區單位互聯互補,共建共管,從而樹起了社區的五個亮點:在“社區管理靠自治,廣場文化凝人心,社區教育入小家,愛心服務得誠信,人文思想融大家”的雕琢下,四顆星星發出耀眼的光芒。

南門街道迎春社區青年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社區作為構成現代化城市的基本單位和細胞,在城市建設與發展中的地位和功能日益明顯。為適應這一形勢,必須建立以社區團組織作為核心,各級團組織共同參與,積極推進共青團組織跨行業、跨系統區域化聯合的青少年社會化服務體系,進一步增強社區的各行各業、各層次團組織的主體意識,實現“立足社區、活動開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工作新格局,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南門街道迎春社區青年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青工委)

是由南門街道迎春社區團支部牽頭組織,本轄區內的機關、企業、學校、部隊等單位團組織共同參與的區域性社會青年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全面貫徹江澤民“三個代表”精神,根據寧波市社區發展建設的現實和上級團委的工作要求,動員、組織廣大青少年為創建文明小區、文明社區服務;為滿足人民民眾基本生產生活服務需求;為青少年的成才服務,為社區的健康發展服務。

第二章 基本職能和主要任務

第四條 青工委具有“服務、協調、溝通、拓展”四項基本職能。

第五條 青工委主要任務:

1、 區活動:組織開展青少年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設活動,包括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的教育;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教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教育及自身素質的教育。

2、 立足社區:整合社區內各級組織資源,充分發揮各單位優勢,通過共同參與社區精神建設,不斷提高文明社區的文明程度和青少年的文明素質,提高會員單位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人才效益。

3、 樹立良好的社區意識:以社區青少年志願者服務為突破口,發揮各單位優勢,結合居民和青少年生產生活需求狀況,聯合青年志願者服務點、服務站,組成青年志願者服務隊深入社區開展形式多樣的社區服務活動,建立青少年服務網路,積極參與社區精神文明建設和社區公益活動。

4、 服務社區:廣泛動員、組織廣大團員青年積極參與社區建設工作,納入社區活動,體現團組織的組織形象,使團工作深入社區、服務社區。

5、 共同提高:定期開展團校學習,定期互通信息。開展形式多樣的團建工作經驗交流和工作研討,共同探索共青團工作社會化的形式,並豐富團員青年的業餘生活,增進居民間的感情,帶動社區民眾參與、共同發展社區建設。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工作制度

第六條 青工委的組織機構:為使青工委更有效地開展工作,設立名譽理事長、理事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其它成員組織可視實際情況而定。

第七條 青工委的工作制度:

1、 工作例會制度:理事會建立每月一次的匯報會議制度,每季度一次總結會議制度。

2、 目標責任制度:青工委每年要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實行目標責任制,理事會對工作全面負責,各會員單位對理事會決定的工作任務負責。

3、 總結報告制度:理事會實行書面工作報告制度,作到經常性地互通情況協調工作,每年作總結,由秘書處備案並向街道團工委報告工作情況。

第四章 會員及職責

第八條社區各黨、團組織應積極動員社區內各單位的團組織參加社區青工委,積極做好協調工作、服務工作,共同為社會發展和青年工作水平的提高而努力。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

1、 會員有權監督本會工作,並對本會提出要求、意見和建議。

2、 團體會員有權向青工委所屬各團體會員提出青年工作的協作要求。

3、 會員有權要求召開理事擴大會議,研究、討論問題。

第九條 會員的義務:

1、 會員應自覺執行理事會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

2、 各團體會員負責人應積極參與例會或理事擴大會。

3、 會員之間應互助互利、相互學習、相互交流、平等相處。

4、 會員單位有為本會開展工作和活動提供方便的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的職責:

1、 增強社區居民聯合意識,主動關心、參與社區青年工作。

2、 及時聽取、收集團員青年對社區建設和管理中的意見和

要求。

3、 積極參加理事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完成有關工作任務。

4、 協調籌集活動經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條例由社區青工委秘書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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