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產權

農村集體經濟產權

農村集體經濟產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資產的占有、支配和收益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農村集體經濟產權,既包括集體經濟組織所擁有的土地、山場、水面、草原、灘涂等自然資源的產權,也包括集體經濟組織所擁有的能以貨幣計量、納入賬核心算的資產的產權。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包括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四個權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擁有集體產權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由此帶來的義務和責任,包括對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責任,對國家、對社會所承擔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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