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93 號)精神,積極發揮企業債券融資對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的作用,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制定本指引。
一、適用範圍和支持重點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是指以建立更加完善的農業產業鏈條、培育更加豐富的農村新產業新業態、打造更加高效的產業組織方式、構建更加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為導向,募集資金用於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的企業債券,重點包括以下六類項目:
(一)產城融合型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主要包括推動農村產業融合發展與新型城鎮化建設有機結合,培育農產品加工、休閒旅遊等“農字號”特色小城鎮,建設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園區等。
(二)農業內部融合型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主要包括以農牧結合、農林結合、循環發展為導向,發展農林牧漁結合、綠色生態循環農業項目等。
(三)產業鏈延伸型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主要包括以農業向後延伸或者農產品加工業、農業生產生活服務業向農業延伸為重點,建設農業生產性服務設施、農產品加工和倉儲物流、行銷網點等。
(四)農業多功能拓展型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主要包括通過推進農業與旅遊、教育、文化、健康、養老等產業深度融合,拓展農業新的功能,建設休閒農業、鄉村旅遊、農事教育體驗、文化創意農業、農村生態康養和能源農業等新業態項目。
(五)新技術滲透型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主要包括以信息技術、物聯網技術等新技術在農業中的套用為重點,發展“網際網路+現代農業”,建設涉農電子商務、智慧農業等項目。
(六)多業態複合型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主要包括同時兼有上述幾種類型或者融合其中兩個以上類型的項目。
二、發行條件
(一)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申請發行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需滿足以下所列條件:
1、企業資產規模不低於 3 億元或者年度涉農業務收入不低於 2 億元;
2、擬投資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總投資不低於 1 億元。鼓勵通過保底收購價+二次分配、農民參股持股等方式與農民建立緊密利益聯結機制的項目申請發行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
(二)以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形式發行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募集資金用於農村產業融合小微企業發展的,可將《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發行管理規定》中委託貸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寬為“對單個委貸對象發放的委貸資金累計餘額不得超過 5000 萬元且不得超過小微債募集資金規模的 10%”。
(三)最佳化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品種方案設計,可根據資金回流的具體情況科學設計債券發行方案,支持合理靈活設定債券期限、選擇權及還本付息方式。根據農業項目投資較大、回收期長的特點,支持發債企業發行 10 年期及以上的長期限企業債券或可續期債券。
三、審核要求
(一)在相關手續齊備、償債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礎上,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比照我委“加快和簡化審核類”債券審核程式,提高審核效率。
(二)在償債保障措施完善的情況下,允許企業使用不超過50%的債券募集資金用於補充營運資金。
(三)鼓勵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發行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專項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