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法規名稱:農村水電站安全管理分類及年檢辦法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制定機關:水利部
頒布日期:2006.04.14
實施日期:2006.04.14
修改日期:
法規文號: 水電[2006]14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農村水電站管理水平,加強水電站安全監督和管理,保障安全生產,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投入運行的單站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及以下的水電站。
第二章 分類與評審管理
第四條 水電站安全管理水平確定為A、B、C、D四類。A類電站是安全可靠,管理優秀,實現了“無人值班,少人值守”,具有示範作用的水電站,冠名金牌水電站;B類電站是管理較好,能安全生產的水電站;C類電站是管理差,存在重要安全隱患,需限期整改的水電站;D類電站是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必須停產整改的水電站。
第五條 水電站分類實行全國統一標準(見附錄1)。
第六條 確定水電站類別實行首次申報與年度檢驗制度。
第七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電站類別管理和年度檢驗工作。
第三章 首次申報程式
第八條 首次申報的基本條件是:
(一)非違規建設的水電站;
(二)有完整的水電站勘測、設計、施工、監理、質檢資料和運行監測資料;
(三)已經通過竣工初驗或竣工驗收,並有水電站大壩工程安全鑑定報告;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制度、職責明確的管理機構和符合崗位要求的運行人員。
第九條 首次申報的水電站,要如實填報水電站安全管理首次分類申報表(見附錄2),並按分級管理要求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和分類標準確定有關水電站類別,並逐級上報至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年度檢驗程式
第十一條 水電站安全管理類別實行年度檢驗制度。
第十二條 經首次分類確定的水電站應於次年3月1日前將水電站安全管理分類年度檢驗申報表(附錄3) 上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上報的年度檢驗申報表進行檢驗,可採取適當方式進行現場檢驗或抽查。
第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對電站進行年度檢驗時,應當嚴格按照水電站安全管理分類標準,對已確定類別的電站進行定級、晉級或降級。
第五章 確定和冠名公布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確定省、地、縣三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電站安全管理分類及年度檢驗管理許可權。
第十六條 金牌由水利部統一規格和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水行政主管部門製作。
第十七條 首次冠名和年度檢驗結果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發文並在有關媒體公布。
第六章 獎懲和整改
第十八條 對冠名金牌的水電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並向當地政府推薦參加相關表彰評比,向金融部門推薦提高貸款信譽等級。
第十九條 被確定為C類的水電站,必須在限期內進行整改。整改後報原審核單位驗收並重新確定類別。
第二十條 被確定為D類的水電站,必須立即停產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或年檢的水電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使用證,並通知電網企業不準其併網,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對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責任;對構成犯罪的,依照相關法律,移交法務部門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電站生產運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和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凡是不按本辦法規定,進行首次申報和年度檢驗申報的電站,水行政主管部門將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條 各級水利部門直屬的水電站,水利部門管理的變電站,地方組織建設和管理的5萬千瓦以上的水電站的安全管理分類及年度檢驗比照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