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2009年衛生部發布的檔案。

檔案發布

財政部 衛生部關於印發《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社[2009]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衛生廳(局):

為規範和加強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我們制定了《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反饋財政部、衛生部。

附屬檔案: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九年六月一日

檔案全文

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專項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補助資金是指各級財政根據衛生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導意見》(衛婦社發[2009]12號)有關規定安排的專項用於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財政部門要做好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資金的預算安排。縣級財政應將本地區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所需資金納入醫療衛生經費預算予以安排。省級財政要安排必要的專項補助資金,支持困難地區落實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政策。

第四條 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補助資金,對困難地區予以支持。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按照“當年金額預撥、次年考核結算、差額多退少補”原則下達。年初按上年度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人數和當年確定的補助標準預撥當年補助資金,次年按各地上報的截至上年末實際住院分娩農村孕產婦人數,並統籌考慮各地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工作的績效考核情況,結算上年度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多撥資金抵頂當年預撥資金,少撥資金予以補足。績效考核以國家規定的分省工作目標為基礎,重點考核農村孕產婦實際住院分娩人數、住院分娩率、孕產婦死亡率和嬰兒死亡率等工作指標。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五條 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對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農業戶籍;

(二)在定點醫療衛生機構住院分娩;

(三)符合國家有關政策。

第六條 省級衛生、財政部門根據衛生部、財政部制定的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基本服務項目,確定本地區的服務項目和限價標準,並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的人均財政補助標準。享受中央財政補助地區確定的人均補助標準不得低於中央財政人均補助標準。

第七條 縣級衛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當地具備助產資質條件的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包括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任務。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名單要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以方便農村孕產婦選擇適合自己的定點醫療衛生機構。

第八條 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對住院分娩的農村孕產婦,按人均財政補助標準免收住院分娩的相關費用。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定期向縣級衛生部門報送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人數等情況,經縣級衛生、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將專項補助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撥付給定點醫療衛生機構。也可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審核,經衛生、財政部門核准後撥付。異地住院分娩的農村孕產婦補助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九條 定點醫療衛生機構應嚴格按規定執行基本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如收取規定服務項目之外的其他服務費用,需徵得孕產婦本人或家屬同意。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村孕產婦在財政補助標準之外的住院分娩費用,可按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相關規定給予補償。對個人負擔較重的貧困孕產婦,可按規定由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給予救助。

第十條 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將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專項補助資金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統籌管理,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根據審核結果,將補助資金支付給定點醫療衛生機構等有效途徑。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縣級衛生部門負責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服務資質管理;開展相關宣傳和健康教育工作,引導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審核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的相關材料,做好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的基礎信息統計、分析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衛生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定點醫療衛生機構產科服務質量、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等情況的績效考評,有條件的地區,可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實施績效考評。對經考評達不到規範要求的醫療衛生機構,要按有關規定取消其定點資格。同時,要將考評結果與專項補助資金掛鈎。

第十三條 專項補助資金必須專項用於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補助資金。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以及享受補助的孕產婦等情況應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民眾監督。對故意虛報有關數字和情況騙取專項補助資金,或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補助資金的,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除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財政資金外,還要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衛生部門要及時將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分配使用情況上報財政部、衛生部,有關資金分配檔案要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衛生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專項補助資金的撥付和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財政部會同衛生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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