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10年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項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4.各項目縣衛生、財政部門負責項目的實施與監督及補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確定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定點醫療衛生機構,並向社會公示。 (二)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積極協商財政部門做好農村孕產婦分娩補助資金預算安排。 (四)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對住院分娩的農村孕產婦,按人均財政補助標準免收住院分娩的相關費用。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10年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項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衛辦婦社發〔2010〕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精神,保障母嬰安全,降低孕產婦死亡率和嬰兒死亡率,衛生部、財政部將繼續實施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項目。為進一步做好項目實施工作,依據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衛婦社發〔2009〕12號)和《關於印發<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09〕36號),我部制定了《2010年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項目管理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屬檔案:2010年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項目管理方案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2010年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項目管理方案
為保障母嬰安全,降低孕產婦死亡率,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精神,依據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衛婦社發〔2009〕12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財政部、衛生部《關於印發<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09〕3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要求,2010年繼續實施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項目,利用中央財政專項補助經費,在全國範圍內實施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

項目目標

各省(區、市)以2009年住院分娩率為基礎,逐年增長,應達到以下目標:
(一)住院分娩率<80%的省(區、市),在原基礎上年增長5%-10%。
(二)住院分娩率為80%-90%的省(區、市),在原基礎上年增長4%以上。
(三)住院分娩率為90%-95%的省(區、市),在原基礎上年增長2%以上。
(四)已達到95%以上的省(區、市),在原基礎上穩步增長。

項目對象

農業戶籍孕產婦。

項目範圍和內容

(一)項目範圍。
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項目內容。
1.中央財政設立專項經費對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給予補助。地方財政也應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積極協調地方財政部門保障項目實施所需經費,並統籌使用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村孕產婦在財政補助之外的住院分娩費用,可按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規定給予補償。
2.各省(區、市)衛生、財政部門要按照《指導意見》和《暫行辦法》的要求,結合地方實際共同制訂本地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實施方案和資金管理辦法,確定本地區的住院分娩基本服務項目和限價標準,並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的人均財政補助標準。享受中央財政補助地區確定的人均補助標準不得低於中央財政人均補助標準。
3.縣級衛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當地具備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定點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任務。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名單要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以方便農村孕產婦選擇適合自己的定點醫療衛生機構。
4.各地項目辦公室要對補助資金專賬管理、獨立核算,嚴格堅持補助資金公正合理、專款專用的原則,使農村孕產婦能夠直接受益。具體包括資金申請表審批、補助卡發放、補助經費報賬及匯撥等。每季度向省級和市(地)級衛生行政部門上報資金使用情況。
5.定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按規定執行基本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為農村孕產婦提供安全、規範、便捷的助產技術服務。

項目組織實施

(一)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認真貫徹落實住院分娩的各項政策,根據實際情況,成立項目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制訂實施方案,明確責任,統籌協調,監督指導,推動農村住院分娩工作持續健康發展。
(二)工作職責。
1.衛生部和財政部負責項目的管理與監督。
2.各省(區、市)衛生、財政部門負責制訂本地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實施方案和資金管理辦法,確定本地區的服務項目和限價標準;負責本地區補助資金的分配及監督檢查。
3.各市(地)衛生、財政部門負責補助資金的管理和運行情況的督導。
4.各項目縣衛生、財政部門負責項目的實施與監督及補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確定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定點醫療衛生機構,並向社會公示。做好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的基礎信息統計、分析和管理工作。
5.定點醫療衛生機構按人均財政補助標準減免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的相關費用;嚴格按規定執行基本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如收取規定服務項目之外的其他服務費用,需徵得孕產婦本人或家屬同意;定期憑孕產婦補助經費第三、四聯單,到縣衛生局辦理報賬手續。
6.異地住院分娩的農村孕產婦原則上回戶籍所在地享受住院分娩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訂。
(三)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流程。
1.宣傳動員:在廣泛宣傳、充分告知的情況下,動員符合條件的農村孕產婦到定點醫療衛生機構住院分娩。
2.住院分娩:定點醫療衛生機構核實補助對象身份,按規定提供住院分娩基本服務項目,按人均財政補助標準減免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的相關費用,填寫“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經費四聯單”。
3.報銷:醫療衛生機構定期憑孕產婦補助經費第三、四聯單和出院結算清單等,到縣衛生局辦理報賬手續。縣級衛生部門對上報材料進行逐一審核,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將專項補助資金在一個月內(連同第三聯單)匯撥至醫療衛生機構,並保管好所有原始材料和單據,以備核查。
(四)信息管理。
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定期向縣級衛生部門報送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人數等情況。縣級衛生部門要做好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的基礎信息統計、分析和管理工作,對轄區內孕產婦數(包括農業戶籍孕產婦數、非農業戶籍孕產婦數、孕產婦總數)、活產數、住院分娩人數、孕產婦死亡數,資金使用情況及節餘情況等按季度逐級報市(地)級、省級衛生部門,省級衛生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全國婦幼衛生監測辦公室,全國婦幼衛生監測辦公室審核匯總後上報衛生部。

資金的籌集與管理

(一)各級衛生、財政部門要貫徹落實《指導意見》和《暫行辦法》的要求,規範和加強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專項補助資金管理。
(二)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積極協商財政部門做好農村孕產婦分娩補助資金預算安排。縣級財政應當將本地區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所需資金納入醫療衛生經費預算予以安排。省級財政要安排必要的專項補助資金,支持困難地區落實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政策。
(三)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補助資金,對困難地區予以支持。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按照“當年全額預撥、次年考核結算、差額多退少補”原則下達。2009年結算資金和2010年預撥資金已下達,詳見《財政部 衛生部關於下達衛生公共補助資金的通知》(財社〔2010〕38號)。
(四)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對住院分娩的農村孕產婦,按人均財政補助標準免收住院分娩的相關費用。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定期向縣級衛生部門報送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人數等情況,經縣級衛生、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將專項補助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撥付給定點醫療衛生機構。也可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審核,經衛生、財政部門核准後撥付。
(五)專項補助資金必須專項用於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補助資金。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以及享受補助的孕產婦等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民眾監督。對故意虛報有關數字和情況騙取專項補助資金或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補助資金的,除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財政資金外,還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項目監督與評估

(一)衛生部制訂督導評估方案,定期組織檢查,對項目的管理、資金運轉、實施情況、質量控制及效果進行督導和評估。
(二)項目實行逐級監督指導與評估,衛生部和財政部定期對各地婦幼衛生項目落實情況進行重點抽查。省級衛生、財政部門每年對轄區內20%以上的縣(市、區)進行督導評估。。市(地)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業機構,會同財政部門每年對轄區內50%以上的縣(市、區)進行督導評估。
(三)督導評估主要內容。
1.了解全縣(市)孕產婦數(包括農業戶籍孕產婦數、非農業戶籍孕產婦數、孕產婦總數)、活產數、住院分娩人數、孕產婦死亡情況等。
2.了解衛生、財政、項目管理部門及醫療保健機構,項目的組織管理、資金管理、宣傳動員及執行進度。
3.了解補助資金使用及運轉情況,重點查看全縣(市)補助對象名單、補助資金數額明細表等。
4.了解並反饋補助資金使用及項目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建議等。

附屬檔案:

1.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流程示意圖2.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經費四聯單
3.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項目季度統計表(省、市、縣級)
4.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項目基本情況登記表(醫療機構)
5.2010年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項目補助資金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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