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信貸補貼論的概述
所謂農業信貸補貼論是20世紀80年代以前處於主導地位的農村金融理論。該理論支持信貸供給先行的農村金融戰略。該理論的前提是:農村居民、特別是貧困階層沒有儲蓄能力,農村面臨的是慢性資金不足問題。而且由於農業的產業特性 (收入的不確定性、投資的長期性、低收益性等),它也不可能成為以利潤為目標的商業銀行的融資對象。該理論因此得出結論:為增加農業生產和緩解農村貧困,有必要從農村外部注入政策性資金、並建立非營利性的專門金融機構來進行資金分配。
根據該理論,為縮小農業與其他產業之間的結構性收入差距,對農業的融資利率必須較其他產業為低。考慮到地主和商人發放的高利貸及一般以高利率為特徵的非正規金融,使得農戶更加窮困和阻礙了農業生產的發展,為促使其消亡,通過銀行的農村支行和農業信用合作組織,將大量低息的政策性資金注入農村。同時,以貧困階層為目標的專項貸款也興盛一時。
農業信貸補貼論的缺陷
農業信貸補貼論存在固有的缺陷,主要表現在:
(1)如果農民存在可以持續得到廉價資金的預期,那么農民就缺乏儲蓄的激勵,這使得信貸機構無法動員農村儲蓄以建立自己的資金來源,從而農業信貸成為純粹的財政壓力;
(2)當低的利率上限使得農村貸款機構無法補償由於貸款給小農戶而造成的高交易成本時,那么官方信貸的分配就會偏向於照顧大農戶,這使得低息貸款的主要受益人不是農村的窮人,低息貸款的補貼被集中並轉移到使用大筆貸款的較富有的農民身上;
(3)政府支持的、不具有多少經營責任的農村信貸機構缺少有效地監督其借款者投資和償債行為的動力,這樣會造成借款者故意拖欠貸款。
農業信貸補貼論的評價分析
對消除貧困貢獻最大的,可能既不是貸款也不是儲蓄,而是建立一種可持續發展的金融機制。而農業信貸補貼政策會逐漸損害金融市場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導致信貸機構活力的衰退,這最終使得農業信貸補貼政策是代價高昂,但收效甚微。實踐表明,農業信貸補貼論下的專門農業貸款機構,從未發展成為淨儲戶與淨借款者之間真正的、有活力的金融中介。
農業信貸補貼理論雖然支持一種(信貸)供給先行的農村金融戰略,但其假設前提本身是錯誤的。事實上,即使是貧困農戶,也有儲蓄需求。許多亞洲國家的經驗表明,如果存在儲蓄的機會和激勵機制,大多數貧困者會進行儲蓄。許多經驗表明,低息貸款政策很難實現其促進農業生產和向窮人傾斜的收入再分配目標。由於貸款的用途是可替換的,低息貸款不太可能促進特定的農業活動。低息貸款的主要受益人不是農村窮人,低息貸款的補貼可能被集中並轉移到使用大筆貸款的較富有的農民身上。
農村金融市場論最終替代農業信貸補貼論的主流地位,是因為它是規範分析和實證分析的綜合結果,也是迄今為止數十年農村金融實踐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