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安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林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

為具體落實《吉林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方案》和《吉林省林業廳關於進一步規範集體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精神,規範我縣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根據《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等政策、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農安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林權登記發證工作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精神為統領,以《吉林省林業廳關於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方案》為總體遵循,以建立產權歸屬明晰、經營主體落實、責權劃分明確、利益保障嚴格的現代產權制度為目標,以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林權合法來源證明為重要參考,以村、組及知情民眾公認的事實為依據,以落實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林木使用權為目的,按規定程式,依法、公開、穩步、紮實地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林權登記發證工作,切實維護廣大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深入開展。

二、工作原則

(一)依法登記發證的原則。根據《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方案》,進行林權登記發證工作。

(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縣、鄉鎮、村要公開操作林權登記發證工作,平等對待林權登記辦證申請人。登記發證的條件、程式、相關政策規定和登記的主要內容要在所在村、組公布,增加透明度,接受民眾監督;不允許暗箱操作,損害林權權利人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先易後難的原則。對權屬清楚、無爭議、無糾紛的,優先辦證;權屬不清或有爭議、有糾紛的,待解決爭議、糾紛,確認權屬後,再登記發證。

(四)時間服從質量的原則。有時間和進度要求,但不唯時間和進度要求。要準一個,辦一個,最後達到辦一個,準一個,個個都是“鐵證”。

(五)權力下放的原則。充分發揮村、組及知情人的作用,凡申辦林權登記的,首先向村委會提出申請,給誰辦,不給誰辦,給誰先辦,給誰後辦,均由村委會決定。

三、登記發證的範圍和對象

凡通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已經確權的集體和個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均應登記發證。更新改造後的農防林及尚未登記發證的退耕還林,如符合登記辦證條件,也可登記辦證。

四、時間和進度

在時間上,到七月末以前,對權屬清楚,無爭議、無糾紛的,確保完成登記發證;其餘的在年末前,基本上完成登記發證。在進度上,以鄉鎮為單位,七月末前,應登記發證率要達到80%;年末前,登記發證率達到90%以上。

五、發證程式

(一)申請。林權權利人向村委會領取並填寫《林權登記申請表》。林權共有的,由共有林權權利人推薦1人申請填表。

申請人應向村委會提交以下檔案:

1、林權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檔案。主要指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林地承包經營契約書;

4、申請登記發證的宗地附圖及四至;

5、其它需要提交的檔案。

(二)初審。村民委員會、林業站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分別進行全面審核。

1、登記申請是否屬於本轄區內的林業用地;

2、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

3、申請登記辦證的材料是否真實、準確、有效。

(三)受理。初審合格後,由村委會、林業站和鄉鎮政府予以受理。

1、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2、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坐落、四至、林種、面積或株數與契約、現地是否相符;

3、有無權屬爭議;

4、申請登記的宗地附圖界限是否清楚,附圖中標明的界樁、明顯地上物標誌與實地是否相符;

5、現場核查準確無誤後,由村和林業站現場核查人,村主任,林業站長分別簽字,加蓋公章,上報鄉鎮政府;不符合本《方案》規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

6、鄉鎮政府對上報的林權登記申請的全部材料進行逐一審核,將合格的登記申請納入公示環節,不合格的登記申請退回完善。

(四)公示。對經受理的林權登記辦證申請,由鄉鎮政府代表縣政府,在村委會和所在組人口集中地分別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時間為30天。其中:公示的第1天、第15天、第30天,由林業站用數位相機分別拍照取證,照片要體現出公示內容和本村3人以上的村民。村委會、林業站、鄉鎮政府要跟蹤監督公示全過程。公示後若無異議,由本村3位見證人、村主任、林業站包村幹部、林業站長、鄉鎮政府負責人分別簽字。

(五)核實。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由鄉鎮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協調、調查、處理,並做出答覆。異議主張非法無效的,予以登記辦證;異議主張合法有效的,不予登記辦證。對經初審、受理、公示、核實,符合登記辦證條件的,由鄉鎮負責人在《林權登記申請表》上籤字、加蓋公章,報縣林業局。

(六)發證。縣林業局對鄉鎮提交的林權登記辦證的全部材料逐一審核,對符合登記辦證條件的,交主管領導簽字、加蓋公章,將相關數據、資料輸入微機。列印林權證,由林業局以檔案形式向縣政府提出辦證申請,提交詳單,連同《林權登記申請表》、《林權證》一同上報縣政府。縣政府加蓋公章批准後,由林業局委託鄉鎮林業站,將《林權證》發給林權權利人,並履行簽收手續。

(七)建檔。要建立林權登記發證台帳,記錄林權登記發證主要內容。要一證一檔地完整保存林權登記發證過程中形成的全部資料,健全並妥善保管林權登記發證檔案。

檔案材料主要包括:

1、林權登記申請全部材料;

2、林權登記發證台帳;

3、異議材料、調查核實材料和審核意見。

六、林權登記辦證機構及職責

(一)村委會職責

1、負責對本村林權登記辦證工作的宣傳發動;

2、負責對本村林權登記辦證的進度安排和合理排序;

3、負責對林權登記辦證申請材料的初審,決定是否受理,具體操作受理、公示等環節的工作;

4、組織現場勘查、調查、核實等方面的工作;

5、協調和解決登記辦證過程中的林權糾紛;

6、監督公示過程,確保公示時限和效果,及時掌握和反饋公示信息;

7、協助林權登記辦證申請人蒐集、整理申辦材料,按要求履行簽字、蓋章手續,並及時上報。

(二)林業站職責

1、負責林權登記發證相關政策、規定的宣傳解答;

2、負責對初審、受理、公示、核實過程的全程服務、指導和監督;

3、負責公示期間的三次現場拍照取證、見證公示、簽字、蓋章過程;

4、協助林權登記辦證申請人和村委會進行現場勘查和測繪宗地附圖;

5、協助鄉鎮、村合理安排登記辦證的順序和進度。

(三)鄉鎮政府職責

1、負責對本鄉鎮林權登記辦證工作的宣傳發動;

2、具體落實本鄉鎮及各村林權登記辦證工作的任務、進度,指定經辦人、負責人;

3、負責對各村林權登記辦證負責人和經辦人員的業務培訓;

4、組織、監督現場勘查、調查、核實等方面的工作;

5、協調和最終解決本鄉鎮登記辦證過程中的林權糾紛;

6、負責本鄉鎮林權登記辦證進度和質量的督促、檢查。

7、督查公示過程,確保公示時限和效果,及時調查、核實和處理公示期間出現的問題;

8、逐一審核各村提交的登記辦證材料,決定是否上報登記辦證,並履行簽字、蓋章手續。

(四)林業局職責

1、負責對全縣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的宣傳、解答;

2、負責對全縣林權登記發證工作人員的培訓;

3、負責對全縣林權登記發證工作進度和質量的督促、檢查、指導和考評;

4、負責對各鄉鎮提交的林權登記辦證材料的審核、上報;

5、負責對各鄉鎮林權登記辦證材料的登記、存檔和打證、發證工作。

(五)農安縣人民政府為林權登記發證主體,最終履行簽字蓋章審批手續;

七、工作要求

(一)強化領導,落實責任。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是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一項重要任務,也是林改的深入和繼續。農安縣人民政府是林權登記發證的主體。因此,必須以對縣政府高度負責的精神,強化領導,落實鄉鎮、村兩級作為經辦主體的責任。縣政府成立林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在林業局設立林權登記發證辦公室。各鄉鎮、村也要成立領導組織,具體落實誰總管、誰主管,誰具體經辦。登記辦證每一個步驟,每一個環節,都要落實包保責任人,並嚴格履行簽字、蓋章手續,便於責任追究。縣林業局和鄉鎮林業站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配合鄉鎮政府、村委會的工作,關鍵環節要親臨親歷,確保準確無誤。對不負責、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私利或損害他人利益的,要對經辦人,負責人給予嚴肅的責任追究;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林權登記發證工作平穩順暢,進度快、質量好的鄉鎮和個人要給予表彰獎勵,並作為縣政府評選林業生態建設先進鄉鎮的剛性指標;否則,將給予“一票否決”。

(二)先優擇能,規範操作。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是集體林確權後主要成果的最終體現。林權證是縣政府核發並授予林權權利人的法律憑證。要求“零”誤差,就是不允許出現任何差錯。因此,登記辦證的每一個細節,必須有理有據,一絲不苟;登記辦證的每一道程式,必須一步一個腳印。各鄉鎮、村,縣林業局和鄉鎮林業站,務必挑選政策水平高,工作責任心強的人員,並經培訓勝任後,嚴格按照規定動作,具體經辦登記辦證業務,確保準一個,辦一個,萬無一失,個個都是“鐵證”。

(三)積極穩妥,順暢推進。林改進入登記發證的實質性階段,蘊藏的矛盾和糾紛必然要最終暴露出來。既為林權權利人和有利害關係的人所關注,有些矛盾或糾紛,也可能成為農村社會近一個時期新的熱點、焦點問題。各鄉鎮、村務必樹立未雨綢繆的意識,做好防患未然的工作,宣傳、闡釋“先易後難”的登記辦證原則,絕不能為趕進度,不顧質量,引發矛盾,造成後果。對於矛盾小,波及面少,容易協調解決的,既可勸其緩辦,也可在不影響其它登記辦證進度的前提下,在照常推進當中解決;對於情況複雜,一時無法解決,或容易引發群體事件的,堅決不辦,並善於做好“冷處理”。做到小矛盾不出村,大問題不出鄉,就地化解或“熄火”,留作後期逐步妥善解決,以確保登記發證工作的平穩順暢,維護全縣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大局。

八、未盡事宜, 以《吉林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方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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