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費的核算內容
辦公費的核算的內容包括:生產和管理部門用文具、紙張印刷品(包括各種規程、制度、報表、票據、賬簿等的印刷費和購置費)、報紙雜誌費、圖書資料費、郵電通信費(包括郵票、郵費、電報、電話費、市話初裝費,以及調度通信話路以外的話路租金等),以及銀行結算單據工本費等。公司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業務招待費、稅金、技術轉讓費、無形資產攤銷、諮詢費、訴訟費、開辦費攤銷、上繳上級管理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董事會會費、財務報告審計費、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以及其他管理費用。
公司經費
總部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董事會會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及其他公司經費;
勞動保險費
指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價格補貼、醫藥費(包括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基金)、異地安家費、職工退職金、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幹部的各項經費以及實行社會統籌基金;待業保險費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待業保險基金;
董事會會費
是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及其成員為執行職能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等。
其它費用
原稅法(2008年1月1日廢止)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直接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納稅人能提供真實有效憑證或資料,在下列限度內準予作為費用列支,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淨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得超過銷售(營業)淨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淨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淨額的3‰。
現稅法規定:該實施條例中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