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限

語出:宋 司馬光 《乞不貸故斗殺札子》:“凡人因忿相爭,迭相毆擊,其意豈皆在於殺,但一人於辜限內死,則彼一人須當償命。” 宋 樓鑰 《繳泉州吳淨黨罪案》:“以枕背打 許應遂 額中心一下……傷重,於辜限內身死。”《元典章·刑部四·斗殺》:“ 平陽路 娼女 白要奴 ,因與 小鄭 相爭,捽扯官宿,於本人右手中指上咬傷,辜限外身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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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限
拼音:
解釋:1.古刑律規定�o凡毆人致傷�o官府立限�o責令被告為傷者治療�o其限期稱"辜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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