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義通常指一個人出於各種原因,從所就職的職業改換到另一個職業。歷史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辛亥革命·大總統宣布參議院議決臨時約法》:“法官在任中,不得減俸,或轉職,非依法律受刑罰宣告,或應免職之懲戒處分,不得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