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賃權的法律規定
這種權利是承租人的收益權的表現,但是,是帶有明顯的條件性的權利,屬於承租權的擴展層面。由於這種權利事關重大,所以轉租權在我國《契約法》中,是受到嚴格限制的。我國《契約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才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第三人訂立轉租賃契約後,產生的法律後果是:
(1)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契約繼續有效;
(2)在轉租賃契約中,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承擔賠償損失的義務或者責任;
(3)承租人未經過出租人同意而違約轉租租賃物的,出租人可以承租人違約而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