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規定》明確了管理機構,軍區級單位成立營區規劃管理委員會,賦予職責,理順關係,從機構上保證營區規劃常態化管理的需要。《規定》構建了四項制度,規範程式,增強剛性,從制度上確保營區規劃編制的科學性和執行的嚴肅性。——規劃許可制度,對軍隊工程建設、軍用土地用途變更、現有營房拆除,實行營區規劃許可制度。未取得營區規劃許可的,不得辦理相關審批事宜。切實用規劃管住建設地點、控制建設規模、規範土地管理。
——監督稽查制度,總部和軍區級單位定期對所屬部隊營區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稽查,及時查處和糾正營區規劃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通報檢查結果,落實獎懲制度,確保營區規劃在營房建設發展中得到有效執行。
——公布舉報制度,營區規劃一經批准,必須進行首次公布。新建、改造及配套設施建設項目,開工前必須進行再次公布。軍隊各級紀檢、營房部門設立舉報渠道,及時受理官兵和其他人員對違反營區規划行為的舉報事宜。
——民主決策制度,總部和軍區級單位建立營區規劃專家庫,主要負責營區規劃諮詢、評審等工作。營區規劃編後報前要進行公示,廣泛徵求基層官兵意見,發揮專業優長,凝聚集體智慧,讓決策更加科學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