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軍烈屬
注音:【jūn liè shǔ】
一說:是現役軍人家屬和烈士遺屬的簡稱。另一說是現役軍人家屬和“三屬”的簡稱
政策
優撫對象包括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其中,復員軍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後經批准從部隊復員的人員;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是指在服現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並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
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等國家和我省的有關優撫政策法規,農村戶籍的優撫對象享受以下優撫政策:
(一)撫恤政策
1.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撫恤政策
(1)“三屬”證明書
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
(2)一次性撫恤金
○1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80個月工資;因公犧牲,40個月工資;病故,20個月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
○2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3對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除按照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外,軍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特別撫恤金。
○4一次性撫恤金髮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3)定期撫恤金
○1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並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①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②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③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
○2定期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恤金的標準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定期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可以增發撫恤金或者採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4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註銷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
2.退出現役殘疾軍人撫恤政策
(1)殘疾撫恤金
○1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殘疾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
○2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殘疾撫恤金的標準以及一級至十級殘疾軍人享受殘疾撫恤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殘疾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可以增發殘疾撫恤金或者採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2)死亡撫恤金
○1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2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3)供養安置
○1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其中,對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可以集中供養。
○2對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護理費。
○3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需要配製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解決。
(二)優待政策
1.醫療優待
(1)國家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由所在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在鄉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辦理參保手續,並在此基礎上對殘疾軍人實行醫療補助。
(2)在鄉的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及享受國家撫恤和生活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參戰退役人員,可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
(3)在鄉的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由戶口所在地政府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2.教育優待
(1)退役士兵,報考普通高等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其中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可增加20分投檔。
(2)烈士子女入學入托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辦學校學習期間免交學費、雜費,對其中寄宿學生酌情給予生活補助。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時降20分錄取。
(3)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招生時降10分錄取。報考高等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軍人在校學習期間免交學雜費。
(4)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招生時降20分錄取,並不得收取省級規定收費標準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報考高等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5)現役軍人子女入公辦中國小校和幼稚園、託兒所,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報考普通高等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3.住房優待
(1)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承租、購買住房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先、優惠待遇。
(2)居住農村的撫恤優待對象住房困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給予適當幫助。
4.生活優待
(1)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在鄉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給予定期定量補助。
(2)享受撫恤補助的在鄉優撫對象,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優待金。優待金標準不低於當地縣級行政區域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30%。
(3)國家興辦優撫醫院、光榮院,治療或者集中供養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撫恤優待對象。
(4)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撫恤優待對象。
(5)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6)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服現役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契約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
5.隨軍家屬優待
(1)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隨軍的現役軍官家屬、文職幹部家屬、士官家屬,由駐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2)隨軍前沒有工作單位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安置;對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有關費用。
(3)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其符合隨軍條件無法隨軍的家屬,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6.其它優待
(1)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優先購票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班機,並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
(2)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
(3)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參觀遊覽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蹟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蹟管理單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4)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願應徵並且符合徵兵條件的,優先批准服現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