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退伍[詞語釋義]

軍人退伍[詞語釋義]

退伍軍人,原為部隊成員,根據其服役年限、服役種類、榮譽退役還是解除現役職務,或殘廢等級,按照法令規定有資格享受退伍軍人法所規定的利益或特權。

基本信息

詞目釋義

1954年11月1日《兵役法》公布以後,按照《兵役法》應徵入伍服役的軍士、兵,經部隊批准退伍,持有退伍證的,稱退伍軍人。

典型代表

任正非畢業於重慶大學暖通工程專業。畢業後參軍從事軍事科技研發。後創立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現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總裁。在《財富》中文版第七次發布中,位居“中國最具影響力的商界領袖”榜單之首。

相關法規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是一項長期的政治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應切實加強領導,組織各有關部門,認真做好。

第三條:義務兵退出現役後,按照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針,由原徵集地的市(地,下同)、縣(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設立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其工作機構設在民政部門。退伍安置期間,有關部門應抽調人員參加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工作,實行集體議事制度,協助做好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法規,並負責檢查、督促在本區域的實施;

(二)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具體負責本區域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以及復員幹部、轉業志願兵工作;

(三)制訂年度退伍義務兵安置計畫,報請當地政府批准後,統一下達到該地區各企事業單位(包括中央和省屬企事業單位);

(四)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多層次地開發使用退伍軍人兩用人才,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五)做好退伍義務兵的歡迎接待和家訪工作,幫助退伍義務兵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協助兵役部門做好對他們的管理教育工作;

(六)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退伍義務兵中轉接待和過往部隊的軍用飲食供應工作;

(七)調查研究,總結經驗,及時統計上報退伍安置工作情況,完成上級安置機構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五條:各級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應配備與任務相適應的專職人員,所需編制從當地行政編制總額中解決。

第六條: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所需的經費,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第七條:義務兵從兵役機關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隊批准退出現役止,為服現役的軍齡,滿十個月的,按周年計算。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其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均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即為本單位工齡),享受所在單位職工的同等待遇。

第八條:義務兵退伍後,無論分配到何單位,從事何工作,均不實行學徒期、熟練期、試用期,直接按有關規定確定其基本工資。退伍義務兵凡在部隊獲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晉級獎勵的,其工資可在定級工資的基礎上再向上高定一級。

第二章 接收

第九條:地方接收退伍義務兵的範圍:

(一)符合《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二條(一)、(二)項規定的;

(二)經批准作士兵退伍處理的軍事院校學員;

(三)經部隊軍級(含軍)以上機關批准,按義務兵退伍處理的志願兵;

第十條:地方接收退伍義務兵的時間:

(一)退伍義務兵應按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的當年退伍期接收。

(二)因氣候或地理原因,經國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遲退伍的,可相應提前或推遲接收。

(三)因下列原因之一,經部隊師級(含師)以上機關批准作中途退伍的,可由部隊商請原徵集地的市、縣安置部門同意後,予以個別接收:

⒈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

⒉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非本人退伍家庭生活難以維持,並經家庭所在地的縣民政部門和人民武裝部門證明的;  ⒊經部隊治療半年未愈的精神病患者;

⒋被批准退學和作士兵退伍處理的軍事院校學員;

⒌因刑事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期執行,考驗期滿後不宜繼續留隊現役的;

⒍被處勞動教養,期滿解除勞教後,不宜留隊服現役的;

⒎圖謀行兇、自殺或搞其他破壞活動,繼續留隊確有現實危險的。

第十一條:退伍義務兵返回原徵集地途中,憑退伍證可優先購票、優先託運行李、優先乘坐車(船)、優先中轉換乘。

第十二條:義務兵退出現役後,在返回原徵集地途中或已回到原徵集地尚未報到前,因遇意外事故、患重病和急病需住院治療的,應分別由鐵路、交通部門或當地兵役機關負責送至就近醫院治療,所需費用,由兵役機關按規定列報;病故的,由原部隊按現役軍人病故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時,當地人民政府應認真做好歡迎接待工作,並及時組織力量進行家訪。

第十四條: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後,應儘快持退伍證和部隊介紹信到市、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辦理報到手續。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十天不報到的,農村的取消其退伍義務兵的有關優惠待遇,城鎮的取消當年度安排工作的資格。

第十五條:退伍義務兵報到後,憑縣以上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的介紹信辦理戶口和糧油供應手續。

第三章 安置

第十六條: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各級人民政府應幫助他們解決好生產和生活問題,按下列規定進行安置:

(一)對確無住房或嚴重缺房的,應根據自力更生、集體幫助、輔之以國家必要補助的原則加以解決。對自建(修)房屋的,當地政府應在宅基地選定、審批、建材供應等方面給予優惠照顧;對自建和靠集體幫助仍確有困難的,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規定安排一定數量的建築材料和補助經費。

(二)對在服現役期間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義務兵,應在企事業單位安排工作,戶糧在工作單位所在地申報。對農村入伍參戰榮立三等功的退伍軍人,在當地勞動部門下達向社會招工計畫指標時首先安排。招收進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可以轉為城鎮戶口,由國家供應口糧。

(三)對二等、三等傷殘的退伍義務兵,應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他們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廢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四)城市用人單位和鄉鎮企業向農村招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軍人,尤其是參戰、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義務兵和女性退伍義務兵。

(五)對退伍義務兵中有一定專長的軍地兩用人才,應當積極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推薦介紹,各用人單位在政策許可的情況下,應優先給予錄用;對他們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在政策、技術、資金、物資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支持。

(六)鄉鎮、村選聘幹部,對符合條件的退伍義務兵,應作為優先選聘對象。

(七)有條件的地方,可從當地實際出發,實行"徵兵、優待、安置一條龍"的做法,在應徵入伍的同時,落實退伍後安置去向。

第十七條:原是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由原徵集地市、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負責安排工作。

對應予安排工作退伍義務兵,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乾安置的辦法進行安置。各級政府在分配指令性名額時,事先要與有關接收單位協商。各接收單位包括中央、省屬企事業單位都應把接收安置退伍軍人作為義不容辭的責任。

具體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地安置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分配任務。在當年勞動指標下達前,可先行安置,最後統一結算,所需勞動指標應予保證。

(二)有關部門如需向社會招用幹部,在同等條件下,要首先在退伍軍人中考核錄用。

(三)對二等、三等傷殘軍人,應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退伍義務兵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的,退伍後原則上仍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對於因殘、因病不能堅持八小時工作的,原工作單位在安排工作時應給予適當照顧。退伍義務兵原工作單位已撤銷或合併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或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安置。

(五)義務兵退伍後要求自謀職業的,應在報到後一月內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當地退伍軍人安置部門審批同意後,有關部門應當允許,並在審批場地、辦理執照方面給予優先。自本人申請之日起,逾期三個月,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不再為其安排工作。

(六)根據不同情況,堅持區別對待的原則進行安置:

⒈在部隊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立二等功和參戰三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時,優先照顧本人志願。

⒉在部隊榮立三等功、參戰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照顧本人特長和志願;

⒊對退伍義務兵中有一定專長的軍地兩用人才,安排工作時應儘量做到按專業、特長對口安置;

⒋無正當理由而本人堅決要求中途退伍的,在部隊或者退伍後待安排期間犯有刑事罪(過失罪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只出具落戶證明,不負責安排工作,由縣、市街道辦事處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由原徵集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街道辦事處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七)退伍義務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後,無正當理由逾期六個月而不報到的,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不再負責安排工作,由街道辦事處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第十八條:退伍義務兵已辦理退伍手續,退出現役回到地方後,又回部隊補辦立功手續的,一律無效。

第十九條:義務兵入伍前原是經勞動部門批准,在計畫內從農村招用的不遷戶糧的契約制工人,由原戶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凡入伍時,原契約期未滿的,退伍後仍可回原單位復工復職,繼續履行契約至期滿。

退伍兵 退伍兵

第二十條:入伍前,原是集鎮自理口糧戶口的退伍義務兵,退伍後原集鎮應準予落戶,仍作自理口糧人員對待。如本人要求回鄉村原籍安置的,也應允許。

第二十一條:原是城市(含縣城)居民,通過不正當手段,占用農村徵集名額,從農村應徵入伍的退伍義務兵,退伍後原則上由入伍地鄉鎮接收安置。本人要求回入伍前戶糧所在地安置的,當地可準予落戶,但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負責安排工作,由街道辦事處按待業人員對待。

第二十二條: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凡要求進省革命榮譽軍人康復醫院休養,符合入院條件的,應予解決;要求到原徵集地縣域或配偶居住地城鎮安置的,應當允許。要求將其農業戶口的配偶及十六周歲以下子女(或已超過十六周歲仍在學校讀書的子女)轉為安置地城鎮戶口的也應當允許。他們中確需建房的,由縣人民政府審批,每戶住房建築面積一般為五十平方米,由當地房管部門負責建造,產權歸公,經費由當地財政開支。

第二十三條:在服現役期間患精神病的退伍義務兵,經部隊治療半年未愈,病情較重,確需繼續住院治療的,由部隊派人與省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聯繫,在辦妥入伍地退伍接收手續後,由部隊派人護送至指定的地方精神病院收治。

第二十四條: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學校(含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後要求繼續學習而本人又符合學習條件的,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在年齡上可放寬三至四歲,原學校應在他們退伍後的下一學期準予復學。如果原學校已撤銷、合併或者由於其他原因在原學校復學確有困難,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學校向原所屬主管部門申請,酌情安排他們到相應的學校學習。

第二十五條:退伍義務兵報考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二十六條:入伍前與父母共同生活的義務兵,在服現役期間家庭住址變遷,其父母雙方戶口遷入新的居住地(包括由農村遷入城鎮,下同)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遷入新的居住地,另一方在軍人服現役期間遷移,原徵集地無直系親屬的,退伍時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戶安置,經父母所在單位,原居住地的公安機關、退伍軍人安置部門證明和接收地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核實後,應當允許在父母所在地落戶安置。遷居後,父母系城鎮戶口的,該退伍義務兵應與所在地城鎮退伍義務兵一樣安排工作;父母系農業戶口的,隨父母落戶,與所在地的農村退伍義務兵一樣對待。

第四章 獎懲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在每年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結束後,要及時組織檢查評比。對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質獎勵。

退伍安置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評比條件、獎勵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第二十八條:對在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中,違反《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和本實施細則,拒絕接收安置任務,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要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直接當事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九條:對在退伍安置工作中營私舞弊或瀆職的,根據情節輕重,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制裁;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實施細則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同名圖書

基本信息

圖書封面 圖書封面

作 者:喬洪明著出 版 社:中國青年出版社ISBN:9787500674955 出版時間:2007-06-01 版 次:1 頁 數:226 裝 幀:平裝 所屬分類:圖書>小說>鄉土商品編號:10658498

印刷時間:2007-06-01

紙 張:膠版紙

內容簡介

主人公大豐是個退伍軍人,回到家鄉窪窪屯後,展開了“脫貧戰役”, 在家鄉辦起了養鴨場,經過一翻苦幹,終於帶領著家鄉的人們脫離了貧困,過上了富裕的生活。其中也描寫了大豐與和和的真摯愛情、農村人的淳樸與善良。

目錄

《退伍軍人》連載之一

《退伍軍人》連載之二

《退伍軍人》連載之三

《退伍軍人》連載之四

《退伍軍人》連載之五

《退伍軍人》連載之六

《退伍軍人》連載之七

《退伍軍人》連載之八

《退伍軍人》連載之九

《退伍軍人》連載之十

《退伍軍人》連載之十一

《退伍軍人》連載之十二

《退伍軍人》連載之十三

《退伍軍人》連載之十四

《退伍軍人》連載之十五

《退伍軍人》連載之十六

就業培訓

退伍軍人可以參加相關的職業技能培訓,比如學習二手車鑑定評估,進入二手車這個行業,就是很不錯的選擇。二手車這個行業異常火爆,也是我國大力扶持的行業,而要進入二手車這個行業,擁有一個二手車鑑定評估師證書是必不可少的。
我國的二手車鑑定評估不再局限於二手車產權交易,已經擴展到二手車的納稅、保險、抵押、典當、司法鑑定等非產權交易,因而二手車評估的外延大大擴張,人才需求也日益膨脹。拿上海來說,有強生、永達、東昌、寶鋼、和平等眾多二手車公司,此外典當、保險和拍賣公司也是多不勝數,這些企業都需要一批有經驗和知識技能的二手車評估師。然而,行業內專業人才極度匱乏,上海作為全國最大的二手車交易市場之一,僅擁有150多位持證二手車評估師。

何謂二手車評估師?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二手車評估師》職業標準中的職業定義,二手車評估師是運用目測、路試及藉助相關儀器設備對二手車的技術狀況進行綜合檢驗和檢測,結合車輛相關檔案資料對二手車的技術狀況進行鑑定,並根據評估的特定目的,選擇適用的評估標準和方法進行二手車價格評估工作的專業汽車評估人員和管理人員。
所以,退伍軍人加入二手車鑑定評估師這個行業,是完全正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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