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辦法
(1985年4月2日國務院國發[1985]50號發布)
第一條
公路是為全社會服務的基礎設施。為加快公路建設,以滿足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對公路交通日益增長的需要,決定設定車輛購置附加費,作為公路建設專用的一項資金來源,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車輛購置附加費在全國範圍內徵收,每輛車只征一次。
第三條
凡購買或自行組裝使用的車輛(不包括人力車、獸力車和腳踏車,下同),在購買時或投入使用之前必須繳納車輛購置附加費。
第四條
車輛購置附加費以車輛的購買者和使用者(包括國家機關和軍隊)為義務繳費人(以下簡稱繳費人)。
第五條
車輛購置附加費的徵收範圍如下:
(一)國內生產和組裝(包括各種形式的中外合資和外資企業生產和組裝的,下同)並在國內銷售和使用的大、小客車、通用型載貨汽車、越野車、客貨兩用汽車、機車(二輪、三輪)、牽引車、半掛牽引車以及其它運輸車(如廂式車、貨櫃車、自卸汽車、液罐車、粉狀粒狀物散裝車、冷凍車、保溫車、牲畜車、郵政車等)和掛車、半掛車、特種掛車等。
(二)國外進口的(新的和曾使用過的)前款所列車輛。
第六條
下列車輛免徵車輛購置附加費:
(一)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用車輛。
(二)外國駐華使領館自用車輛,聯合國所屬駐華機構和國際金融組織自用車輛。
(三)其他經交通部、財政部批准免徵購置附加費的車輛。
第七條
車輛購置冊加費的徵收管理工作由交通部門負責,並由本辦法所列單位代征。
第八條
國內生產或組裝的車輛,其車輛購置附加費由生產廠或組裝廠代征,以車輛的實際銷售價格為計費依據。組裝自用的車輛向所在地交通部門繳納車輛購置附加費,參照同類車輛的當地價格計費。國內生產和組裝的車輛購置附加費費率均為百分之十。
第九條
國外進口的車輛,其車輛購置附加費由海關代征,以計算增值稅後的計費組合價格(即到岸價格十關稅十增值稅)為計費依據,費事為百之十五。
第十條
繳費人繳納車輛購置附加費後,發給統一的繳費憑證。繳費憑證由交通部統一制定格式。
第十一條
繳費人繳納車輛購置附加費取得繳費憑證後,才能向交通監理或公安車管部門中請車輛牌照。如交通監理或公安車管部門發現有漏繳情況,應責成繳費人向當地交通部門繳納費款,並增收補辦費。
計算方法
(特殊情況,或一些進口車型價格有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簡單點表達就是哪個高就按那個算】這些價格,附加費大廳是怎么知道的呢?就是每款新車上市廠家都要把各配置對應全國統一售價傳達給各地的附加費大廳,他們的依據就是這樣,有些客戶在買回剛上市的新車或新配置小改款的車型後,前幾天甚至前幾個星期都買不了附加費,就是因為當地的附加費大廳還沒有收到廠家發出的此車型的全國統一售價,也就是我們俗稱的“光碟價”。到底收多少呢?看下面:
具體是這么計算方法:1.6L以上車價(高的那個)÷1.17×10%
1.6L及以下車價(高的那個)÷1.17×5%
因為購車者拿到的車價里已經含稅了,稅是不用再交稅的,所以[車價÷1.17]就是去掉17%的增值稅錢,然後再乘以國家頒布的政策,例如:大於1.6L的10% 小於等於1.6L的5%{以實時政策規定為依據},不過[車價÷1.17]是不變的,就是用這個乘以國家政策就可以了。
演變的一步出結果的公式:1.6L以上車型附加費 = 車價(高的那個)÷11.7
1.6L及以下車型附加費 = 車價(高的那個)÷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