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諾比核電站污染案

對車諾比核電站核污染事故追究刑事責任的訴訟案。1986年4月26日,蘇聯車諾比核電站4號反應堆爆炸起火,造成嚴重核污染,31人死亡,237人受到嚴重的放射性損傷,附近13萬居民緊急疏散,官方公布損失在35億美元。蘇聯最高檢察院對這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者提起公訴。1987年7月29日做出判決。核電站站長布留哈諾夫因未能保證核電站的安全運行,未能使核電站的工作人員嚴格遵守核電站的使用規則和安全工作規程,違反一系列與他職責有關的規定和標準,以及在事故發生後沒有及時採取有效控制措施,在已經知道核電站及其附近地區的輻射程度後,為製造事態不嚴重的假象而不組織人們緊急撤離污染區,被判處10年徒刑。羅戈任等其他3名有關工作人員,分別被判處5年、3年和2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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