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上座位責任險
車上人員責任險負責賠償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導致車上的司機或乘客人員傷亡造成的費用損失,以及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
車上座位責任險案例
【案情】
某保險公司於2000年10月承保了一輛農用車,其險種是基本險與車輛附加險中的“車上座位責任險”。在保險期限內的某日,該農用車在公路上行駛途中,其司機發現水溫表顯示溫度過高,推測是水箱缺水所致,就在路邊停車檢查水箱水位情況。由於該農用車的水箱加水口在司機座位與副駕駛座位中間,所以在司機打開發動機罩蓋、擰開水箱蓋時,水箱內的熱氣及熱水直撲毫無防備的副駕駛座位的乘客,導致該乘客局部燙傷,花費醫療費總計三千餘元。事後,車主認為司機證件齊全,該車又投保了“車上座位責任險”,就向承保公司提出索賠請求。
【分歧】
保險公司受理此案,但理賠人員在實際操作中產生了兩種意見分歧:
一、此案應該予以賠付。理由是:該車投保了“車上座位責任險”,事故又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在車輛使用過程中,乘客沒有離開座位的情況下,突發汽車故障,致使車上人員受傷,屬於意外事故,符合“車上責任險條款”中的第一條“保險責任”規定:“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和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該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二、此案不應賠付。理由是:根據保險條款解釋,“車上座位責任險”的保險責任是指承保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給予的保險賠償。但只有保險責任範圍內列明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才屬於保險責任。而本案中“打開水箱蓋看水致使車上人員燙傷”一項,保險責任條款中沒有列明,故應屬於“保險責任免除”中的第五條“其它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不應予以賠付,發生的損失費用應由司機自行承擔。
【分析】
此起事故不屬於車上責任險保險範圍,保險公司不應負賠償責任。理由為:
一、此起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因違章行為造成的事故才是交通事故,而本案中該司機的行為不屬於交通事故法規中所稱的“違章行為”,所以此起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根據車險條款的規定,車上責任險的賠償是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為依據的。可見此起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車險條款不能賠償。
二、契約責任不屬於車上責任險保險範圍。由於此起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故車上受傷的乘客只能以契約責任即違約責任對該車主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從現行的車險條款規定來看,違約責任不屬於車上責任險保險範圍,車險條款同樣不能賠償。
綜上所述,保險公司不應對此起事故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