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上的身體刑 中國古代刑罰出現於夏禹時代,刑起於兵,兵刑不分。隨著奴隸制國家的日益發展與完善,成文刑法隨之出現。據史料載,夏有禹刑,商有湯刑,周有呂刑,一律都是剝奪生命和殘廢肢體的生命刑和身體刑。關於夏朝和商朝刑罰產生的具體途徑及其沿革,已無史料可考。周朝的五刑在商朝五刑的基礎上發展起來,有墨刑、劓刑、臏刑、宮刑、大辟。前四種是身體刑。戰國時期及秦朝把身體刑的殘酷性推到了極點。如墨刑,在奴隸制時代只能獨立適用,而在戰國及秦朝時,既可獨立適用又可附加適用。漢朝建立之初,繼續對犯人使用墨、劓、斬左右趾等身體刑,但在漢文帝劉恆即位後,著手廢除肉刑的改革,用徒刑和笞刑代替了墨、劓和斬左趾,用棄市代替了斬右趾。然而,肉刑在兩漢時期並沒有徹底根絕。笞刑本身就是一種肉刑。漢文帝廢除肉刑,順應了歷史發展的趨勢。因此,從東漢末年起到魏晉南北朝時期,雖然發起過幾次大的復興肉刑運動,但都沒有取得成功。到了隋文帝時,實行刑罰改革,正式確立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其中,儘管笞刑和杖刑為身體刑,但在適用對象上有了變化,僅適用於有輕微犯罪行為的人。但是,自唐代以後,宋、元、明、清各朝的刑罰制度又向嚴酷方向發展。在身體刑方面表現為,對被叛徒、流刑的犯人均附加笞、杖刑,還要在犯人臉上刺字。到了近代,由於西方刑罰思潮的衝擊和國內輿論的抨擊,身體刑已到了末路。從清末開始,身體刑逐漸被廢除。
外國歷史上的身體刑 在奴隸制和封建制時代,身體刑適用範圍廣泛,適用對象不平等,執行手段殘酷。在古羅馬,身體刑主要針對貧困者和奴隸;執行方式包括笞刑、鞭打、棒打等。拜占庭帝國刑法規定的斷肢刑,有砍手、割舌、割鼻、挖眼、去勢、鞭打等。自19世紀70年代以來,以刑事人類學派和刑事社會學派的學說為主的新派刑法理論,主張刑罰的目的是教育改造犯罪者,而不是對犯罪行為進行報復。在新派刑法理論的影響下,刑罰趨向緩和,身體刑的種類大為減少,甚至完全廢除。如英國僅保留有笞刑;法國近代僅有身體刑之名,而無身體刑之實。但是,在法西斯專政時期,身體刑又被恢復。如法西斯德國在《對於危險的慣犯之法律》和《保全處分之法律》(1939年)中,恢復了中世紀野蠻的刑罰方法,並使之廣泛運用。隨著法西斯統治的滅亡,殘害人肢體的身體刑已成為陪葬品。
儘管當今世界上有些國家還保留有鞭刑等刑種,但已完全不是原來意義上的身體刑。我國已完全廢除了身體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