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缺陷兒童

身心缺陷兒童(physically-and-mentally-handicapped children)特殊兒童的一類。有生理、心理缺陷而需要特殊幫助的兒童。不同國家對該類兒童有不同的分類規定,基本上可分為智力落後、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肢體缺陷、病弱、情緒障礙、語言障礙和多重障礙等類。智力落後兒童指智商低於70者。視覺障礙包括弱視和盲(矯正視力在0.05~0.2之間者為弱視,0.04以下者為盲)。

聽覺障礙包括重聽和聾.聽力損失在80分貝以下者為重聽,在80分貝以上者為聾。肢體缺陷包括四肢殘缺、四肢或軀幹麻痹、畸形,往往導致人體運動系統功能障礙或喪失。情緒障礙兒童指不能控制自己情緒者,如自閉症兒童、多動症兒童等。語言障礙指聽、說、讀、寫、算等能力上的障礙。多重障礙指有兩種以上障礙,如盲聾啞兒童兼有視覺和聽覺障礙。現代心理學和生理學研究證明,人體存在機能代償機制,缺陷能夠補償,如聾童被損害的聽覺,可部分地由視覺、觸覺或其他感覺來補償。應儘早實施適合缺陷兒童的特殊教育,補償他們身心發展中的某些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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