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簡歷
1938年5月起,任中共陵川縣委宣傳部長,八路軍一二九師趙譚支隊民運工作團主任兼陵川縣委軍事部部長。1940年1月起,任陵川縣子弟兵政治委員。1940年3月隨軍北撤平順後,任平順縣統戰部長,平南縣委宣傳部長,平順縣武委會主任兼武工隊副政委。1943年3月中共晉冀豫四地委做出開闢陵川工作的決定後,先後任陵川縣委宣傳部長,陵川縣抗日民主政府縣長兼獨立營營長,陵高縣抗日民主政府縣長兼獨立營營長。1945年南下工作,歷任河南省沁陽縣委書記兼獨立營政委,南下幹部大隊四中隊隊長。鄂豫一地委霍固縣委書記兼前敵指揮部政委,霍邱縣委副書記兼三元店區委書記,鄂豫一地委黨校黨委副書記,商城縣委副書記兼組織部長、縣委書記、潢川專員公署副專員兼財委主任,報務局局長,信陽地委副書記、書記兼軍分區第一政委。
1964年在河南博愛縣國營農場工作,任農場副廠長。1975年重新加入組織,1979年12月調河南省百泉農業專科學校(現改名為 河南科技學院)任校長,校黨委委員(行政12級,副廳級待遇)。1983年9月離休。死於1993年9月3日。
主要錯誤
1958年—1963年,在他擔任信陽地區地委書記兼軍分區第一政委期間,追隨河南省委書記吳芝圃犯了極左錯誤,導致信陽地區825萬人非正常死亡八分之一強——約150多萬人(整個河南非正常死亡200多萬人)。造成震驚中外的“信陽事件”。
主要著作
《“信陽事件”的歷史、社會根源及經驗教訓》
《我的思想反省補充材料》1962.5.26
罪行判決書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63)
豫法刑一字第15號
公訴人: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曾焜
被告人:路憲文,男,現年43歲,富農出身,學生成份,漢族,山西省陵川縣人。1937年參加工作,同年12月參加中國共產黨(已開除黨籍)。在任中共信陽地委第一書記期間,於1959年冬至1960年春,因犯瀆職罪 1960年11月16日依法逮捕。無前科。
被告瀆職一案,已由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現在業經審理終結。查明:
被告路憲文,不關心民眾疾苦,不管民眾死活,明知1959年信陽地區災情嚴重,在糧食徵購期間,有些縣、社反映任務大完不成,被告置之不理,反而又過高的加派了任務,大大超過了農民的負擔能力,當時不少縣委將這種情況向路憲文作過匯報,被告到各地檢查工作時,也親自看到這些現象,對這種情況不僅不採取措施,反而武斷的說是“富裕農民抵抗徵購”和“敵人破壞徵購”,硬叫各縣堅決完成任務。並推廣了反瞞產鬥爭的錯誤經驗,這就嚴重的破壞了黨和政府的徵購政策,使人民的生命財產遭受到嚴重損失。
被告路憲文,當災情嚴重,民眾生活困難,面臨飢餓,不得不外出謀生和宰殺牛羊渡荒的時候,路憲文對這種情況,不但不採取有效措施領導民眾生產救災,反而對外出謀生的人一律稱之為“流竄犯”說:“外流沒好人,好人不外流”,把外流的農民說成是“地、富、反、壞份子破壞”,並布置公安機關消滅外流,打擊流竄,設定崗卡,強制收容;對殺牛渡荒的民眾,一律稱之為破壞生產的“殺牛犯”通知各地可以先斗後捕,形成了違法亂紀、亂捕亂押,嚴重地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
被告路憲文,為了隱瞞罪惡,打擊陷害向黨反映真實情況的人。有些人對路憲文的嚴重錯誤表示不滿,向上級寫信反映真實情況,被告路憲文知道以後,不但不認真檢查改正錯誤,反而利用職權,打擊陷害好人。如光山縣李玉倫、信陽縣胡修玉、信陽專署建築工程局邢貴良等同志,先後署名向中央、省委和地委反映民眾生活中的實際問題,路憲文知道後,反而指示有關部門給以非法鬥爭,結果將李玉倫查出扣押20餘天,胡修玉劃為右傾機會主義份子,鬥爭後給予留黨察看處分,邢貴良鬥爭後開除黨籍。
本院認為:被告路憲文的上述罪行,不僅嚴重地違犯了黨紀國法,所造成的後果是極其嚴重的,已構成瀆職罪。本應依法從嚴懲處,但念其在管押期間,尚能坦白認罪,願意悔改,因此,根據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和“過去從寬,今後從嚴”的政策精神,按瀆職罪從輕處理,特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路憲文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1960年11月16日起至1963年11月15日止)。
1963年 9月13日作成
如不服從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限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訴狀及付本,抗訴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院長 王光力
人民陪審員 王之敬
李 智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章)
公元1963年 9月13日
書記員 黃坤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