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C姓名權

趙C姓名權
2008年鷹潭一大學生趙C因換二代身份證遭公安部門拒絕,公安部門要求其必須更改姓名,於是,他以公安部門侵犯其姓名權為由將鷹潭市月湖區公安分局告上法庭。在一審判決中,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判決趙C勝訴,月湖區公安分局不服判決,選擇了抗訴。趙C案件也入選了媒體評選出的2008年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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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社會是一個多元化的社會,人們的各種愛好與興趣,只要不妨礙他人,就應當寬容,取什麼樣的姓名當然是公民個人私域範圍的事情,屬於公民個人的興趣與愛好,也是他們自己的權利。只要取姓名不妨礙社會公共利益與公序良俗,不過分有礙於社會管理,就應當容忍公民取多元化的姓名。作為行使公權力的公安機關,不是設計好一個籠子,把公民權利束縛在裡面,而是要適應公民權利的要求,隨時變更管理方式,服務於公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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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C勝訴了,但我還是要說這只是趙C一個人的勝訴,因為在不屬於判例法制度的中國,月湖區法院的判決並不能自動適用於國內其他法院,而公安部的《通知》仍然存在。不僅如此,在去年公安部公布徵求意見的《姓名登記條例(初稿)》中進一步明確規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數字、符號:1.已簡化的繁體字;2.已淘汰的異體字,但姓氏中的異體字除外;3.自造字;4.外國文字;5.漢語拼音字母;6.阿拉伯數字;7.符號;8.其他超出規範的漢字和少數民族文字範圍以外的字樣”。看來,趙C雖然贏了官司,但張C、李C還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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