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c姓名權案

趙C? 什麼意思?戶籍民警拿起這張第一代身份證,歪著頭又看了一眼: 姓名 趙C 性別 男 民族 漢 出生 1986年7月18日 住址 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區北極閣40號 2005年6月16日簽發 有效期限10年 戶籍民警用手指摸了摸身份證,仔細辨認了上面的鷹潭市月湖分局印鑑,身份證是真的,但這名字鮮見,不是規範的漢字,而是英文字母。 戶籍民警抬起頭來,對眼前這位真實的趙C說,公安部有通知,姓名里不能有外國字母,你這第二代身份證不能換。 這回輪到趙C驚訝了,什麼,不能換?我自己的身份證不能換? ······

簡介

二○○六年八月的一天,二十一歲的趙C,這名就讀於貴州某大學的大學生,到自己的戶籍所在地鷹潭市月湖公安分局江邊派出所換髮第二代身份證,遇到了難題。

主要內容

趙C為何取名為趙C?

這得問趙C的父親。

趙C的父親趙志榮下過鄉,吃過很多苦,雖然後來自學拿到了本科文憑,但仍深感自身知識的欠缺。結婚後,他就多次與妻子商量,要自己的下一輩學好知識,因此,他想給後代取一個特別的名字。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八日,他喜得貴子,心中醞釀已久的名字“趙C”亮出來了。給兒子取名“趙C”,寄託著自己一種希望。人一輩子至少要學會兩種語言文字,首選漢語和英語,他自己的英語沒學好,兒子出生後,他希望兒子能學好英語,所以決定在名字上做點英語文章。他想,“C”是“China(中國)”的第一個字母,又有“西方”諧音的意思,因此告誡兒子最好能到西方國家留學並學有所成,但又不能忘掉自己是中國人。另外,以“C”開頭的單詞最多,這寓意人丁興旺。

趙志榮就以兒子“趙C”的姓名去進行戶籍登記。二○○五年,兒子考上大學了,他樂不可支,又用“趙C”為兒子申請第一代身份證,當年六月十六日,月湖公安分局簽發身份證。

“這個名字簡單,好聽好記,又不重名,老師、同學一看到我的名字就能記住我。”趙C說,這個名字給他帶來了很多便利,而且受名字的刺激,他學習英語、語文特別的賣力,同學們還給他取了一個親昵的綽號“西西”。

而現在,卻換不了第二代身份證。趙C為自己的名字,又去找月湖公安分局。戶政科民警對他說,“趙C”進不了公安部戶籍網路程式,建議趙C改名。

趙C是大三學生,就要畢業參加工作,他擔心,自己從小到大的檔案姓名都是“趙C”,萬一以後再改名的話,他連自己究竟是誰都解釋不清。

二○○七年七月六日,趙C向鷹潭市公安局申請,要求繼續使用“趙C”姓名。

當年十一月九日,鷹潭市公安局作出批覆,要求趙C改名。依據是公安部《姓名登記條例(初稿)》有規定,已簡化的繁體字、已淘汰的異體字、外國文字、漢語拼音、阿拉伯數字等字樣不能用。

都說是公安部的檔案規定,弄得趙C百般無奈。

趙C的父親趙志榮是一名律師,經過查詢,是公安部《姓名登記條例(初稿)》正在起草並徵求意見。該條例規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數字、符號:一、已簡化的繁體字;二、已淘汰的異體字,但姓氏中的異體字除外;三、自造字;四、外國文字;五、漢語拼音字母;六、阿拉伯數字;七、符號;八、其他超出規範的漢字和少數民族文字範圍以外的字樣。

趙志榮認為,《姓名登記條例(初稿)》只是部門檔案,況且還只是初稿,連規章都談不上,因此不具備法律效力。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卻明確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為了捍衛自己的姓名權,趙C在二○○八年一月八日,到法院起訴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

二○○八年六月六日上午九時十分,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二樓審判大庭內,原被告席上都只有一人參加庭審宣判。原告席上,因趙C在學校尚未放假,父親趙志榮作為委託代理人出庭。被告席上,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法制科科長受委託到庭。

書記員站著念庭審規則,眼睛沒有正視前方。

前方第一排旁聽席上,端坐著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分管副院長、行政庭庭長,還有月湖區法院、貴溪市法院、餘江縣法院院長、分管副院長及行政庭庭長。

“我們都是來學習觀摩的,畢竟這個案件具有典型法治意義。”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凌雲說。各基層法院院長、分管副院長齊聚就一個案件參與旁聽,這在鷹潭市還是第一次。

在判決書中,鷹潭市月湖區法院認為,《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公民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居民身份證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居民身份證使用規範漢文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元號。”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是由漢字、數字、符號三種元素組成的。名“C”既是英文字母,也是漢語拼音字母,也是一種符合國家標準的符號,因此“趙C”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另外,“趙C”這個名字已經使用了二十二年,未給國家、社會及他人造成不利。

判決書中,鷹潭市月湖區法院另一主要認定是,原告趙C於二○○五年六月進行居民身份證初始登記,經公安機關核准領取了第一代居民身份證,應視為被告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換髮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並不是第一次進行居民身份證初始登記,而是為了提高居民身份證的製作質量和防偽性,公安機關只要“複製”第一代居民身份證的內容即可,而不是改變登錄的內容。

“本院判決,責令被告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允許趙C以‘趙C’為姓名換髮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隨著審判長汪軍太的宣判聲,趙C訴公安局侵犯姓名權案一審勝訴。

對一審宣判結果,趙志榮表示滿意,服從判決。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當庭表示抗訴。

宣判結束時,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凌雲以旁聽者身份發表感言。他說,判決書並沒有否定公安機關將來在對居民身份證進行初始登記時,對使用類似原告趙C的姓名進行登記與否的權力,公安機關仍可自行依法決定登記與否。

凌雲說,該案的審理具有重大意義。本案中,公安部門以趙C的姓名進不了公安部門戶籍管理系統為由,拒絕為原告換髮身份證。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不但要求國家在立法的指導思想上要以人為本,在具體的司法實務中更要時刻從人的角度出發,為人民的利益考慮,體現以人為本。

凌雲還說,和諧司法對法院和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法院辦案不能機械化、僵硬化,法官要解放思想,拓寬思路,敢於進取,以人民滿意為出發點,以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為指導,維護公平正義和法律的權威。

參加旁聽的法官們,就這個案子折射出的司法意義及從中歸納出的判案指導思想,進行了廣泛探討與交流。整個交流過程維持了兩個小時。

有法官說,法官判案要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相統一。三個效果的統一說來容易,做來難,可通過眼前活生生的例子讓我們心中豁然開朗。

有法官說,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對行政主體而言,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式,不得隨意改變其行政行為的內容和就同一事項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有法官說,案件判決後,法官就案件展開了大研討,有助於法官不被所謂的權威、固有想法、陳規陋習左右,實踐中深化“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係,為日後判案提供借鑑。

以良法之治,守衛個人權利。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專業委員會主任、清華大學法律專業碩士聯合導師、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吳革,在二○○九年一月十四日的深夜,寫下了一篇充滿激情和暖意的文章《二○○八年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觀察》。

二○○八年度的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在瀰漫著金融風暴氣息的牛年新鮮出爐了。入選的十大影響性訴訟,維權案件占六個,刑事案件有四個。

這個寒冷的冬天,並未能動搖國人心底那個樸素的夢:依靠勤勞、聰明,創造財富,追求幸福生活。良法之治是實現這箇中國夢的保障。

寫滿權利的法律文本,多元發展的社會結構,關注民生的政策導向和公民權利意識的高漲,讓六十三名毒奶粉受害者、趙C、十二名高考學生、高某、王菲等人的維權故事,在網路的聲援推動之下,勾勒了一幅公民依法維權、追求和守衛生活尊嚴的人物群像。

二○○八年發生的維權案件和刑事案件深層次反映的,是公眾對於這個轉型社會的法治希望,即公權能不濫用而被合理制約,私權能受尊重且受更好保護。二○○八年影響性訴訟中的當事人,就在我們身邊,是我們生活的真實反映。或許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每個人並非影響性訴訟的旁觀者,而是當事人。

也正是這種當事人意識,使我們在二○○八年的雪災、地震面前,沒有置身事外,而是共渡難關。同樣,法治的進步不在他處,而在每個人為權利而努力的行動中。你所做的可能平淡無奇,卻將累積為守護幸福生活的堅固堤防,和推助中國法治的一份力量。

名列第八的趙C訴公安局侵犯姓名權,被媒體稱作“全國通過訴訟捍衛姓名權第一案”。

網民點評:老趙你太有才了。

專家點評:以“姓名權”給公權力上了一課。

一個中國人取名為“C”,你可以對此感到奇怪,但你無權阻撓他。公民趙C知道這一點,所以他無奈地將干涉自己姓名的公安局訴上法庭。公民趙C的舉動,詮釋了“姓名權”的力量,還給公權力的行使者們上了公權與私權關係的一課。當公安機關不是把監管視為權力,而是還原為服務的時候,那么他們會更心悅誠服地接受敗訴的結果。本案,應當成為公務員們培訓的案例之一。

有人細心地記錄過,趙C訴公安局侵犯姓名權一審宣判,整個過程只有二十六分鐘,就結束了。

這世上的事,不會這么順當和簡單吧?

果然,峰迴路轉,玄機妙算,讓人不得不長嘆,世事難料啊!

鷹潭市月湖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鷹潭市公安局就如何執行法院判決“以趙C為姓名換髮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問題,專門向江西省公安廳請示。

江西省公安廳及時組織廳法制處與治安總隊研究,提出了意見。為慎重起見,又專門書面請示公安部。

公安部專門回復江西省公安廳。批覆意見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精神,居民身份證姓名登記項目應當使用規範漢字填寫,並與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姓名登記項目保持一致。《公安部關於啟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有關事項的通知》已明確要求姓名登記項目使用漢字填寫。公安機關發現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姓名登記項目未使用規範漢字填寫的,應請本人協助更正,並免費為其辦理更正後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

江西省公安廳將該批覆抄送給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院很重視,批覆給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而社會上,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就有記者去採訪人口信息系統維護專家劉森,聽聽專家的意見。

劉森說,目前,全國各省、市(區)使用的人口信息系統有多個版本,但是所有使用的系統都是經過公安部認證的,也就是說,不同版本的系統所執行的標準都是公安部制定的。 因此,如果趙C保留原名的話,就意味著公安部要對現有的標準進行修改,這也意味著全國現有的所有正在運行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要更改,牽涉面非常廣,操作起來難度非常大。

如此說來,僅從技術層面上,趙C的名字就難以保留了。

淅淅瀝瀝的小雨,天地間有點朦朧。好在人們早已習慣了早春寒,出門的腳步是擋不住的。

鷹潭市地處江西省的東北部,信江中下游,史稱“東連江浙,南控甌閩,扼鄱水之咽喉,阻信州之門戶”,可見其地理位置之重要。

如今引人注目的是,中國首例姓名權案二審即將開庭,來自全國各地十餘家媒體的數十名記者,不顧路途遙遠,趕來此地,打探訊息。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寬敞明亮,可容三百多人旁聽。全省各設區市公安部門分管戶籍工作的負責人都來到了開庭現場,當地不少市民自發地參與旁聽。

被抗訴席上,坐著趙志榮一人。幫別人打了無數起官司的律師趙志榮沒有想到,二十三年前自己別出心裁地給兒子取的帶英文字母“C”的名字,卻讓自己與兒子陷入一場持續了兩年的姓名權官司。今天他再次作為兒子趙C的委託代理人走上法庭。

抗訴席上,坐著公安部門從南昌專門聘請來的兩位律師。

剛一開庭,雙方就三大爭議焦點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庭審焦點一,“C”是不是數字元號。

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認為,一審法院認定被抗訴人趙C其姓名中的英文字母“C”是一種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元號,沒有法律依據,系認定事實錯誤。

趙志榮辯駁說,一審判決認定左半月形“C”是一種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元號正確;抗訴人認為屬外文字母的說法是片面的。

說到興奮處,趙志榮拿著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指著其存在的“X”校驗碼指出:“這足以證實,公安部門的人口管理資料庫中本身就存在類似的數字元號信息。”

庭審焦點二,取名“C”是否損害社會管理秩序。

月湖區公安分局指出,被抗訴人申請使用外文(英文)字母或漢語拼音作為其名,明顯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規定,也是給國家和社會管理秩序帶來損害的行為。英文字母作為一種外文字母,並沒有依法取得較其他外文字母更高的法律地位或等同於規範漢字的法律地位。

對此,趙志榮直言:“造成危害的說法完全是危言聳聽。”趙志榮認為,法律與文化之類關係不大,兩者完全是兩種不同的上層建築領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在現代社會裡,公民的姓名只要符合憲法與法律規定的,公民就有權實施;而文化的傳承不是靠法律強制推行的,這是因為她本身就有強大的生命力才得以傳承。

接著他舉起了例子:公安系統對汽車(例如:贛LC55XX號牌)的管理登記,就因為使用了符合國標的數字元號,使公安部門對汽車的登記管理顯得科學、準確。

庭審焦點三,公安局拒換二代證是否合法。

法院的一審判決認定公安部門不給公民換二代證行為違法,要求其在法律期限內辦理。

就此,抗訴人指出,趙C使用外文字母作為其名,既是違反法律規定義務的行為,也是給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帶來損害的行為。因此,公安部門在趙C繼續申請使用外文(英文)字母“C”作為其名的前提下,拒絕為其換領第二代身份證,符合法律規定,同時,此舉也是公安部門依法糾正趙C身份證姓名初始登記錯誤的行政行為。

月湖區公安分局還認為,被抗訴人使用外文字母作為其名長達二十二年,必然是因被抗訴人的錯誤申請或抗訴人的錯誤登記或法律規定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不應有的後果。該登記錯誤的原因及其產生該登記錯誤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有待於進一步查清。但國家行政機關對先前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依法進行糾正,這是合法的行政行為,是依法行政的具體表現,而不是針對同一行政相對人的同一個事項作出矛盾決定的行為。

而趙志榮對此辯解稱,一審判決是從對左半月形“C”的全面認識及其本質屬性就是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元號這一事實出發,並依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認為該身份證的初始登記符合法律規定,而其後的換髮證的行政行為顯然是不得改變初始登記的行政行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雙方激烈的法庭辯論,持續了三個多小時。

庭審告一段落,審判長宣布休庭。

晚上七時十分,繼續開庭。

“我宣布被抗訴人趙C與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自願達成和解協定。”審判長宣判道。

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決:被抗訴人趙C與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自願達成和解協定,被抗訴人趙C同意變更姓名後,依法使用規範漢字。抗訴人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免費為被抗訴人趙C辦理變更及居民過戶、居民身份證,以及因姓名而導致變更的身份證明檔案。

合議庭經合議認為,準許抗訴人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區分局撤回抗訴,法院撤消一審判決,抗訴費由抗訴人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區分局承擔,該裁定為終審裁定,雙方對此沒有異議。

各方當事人是如何看待這耗時八個月的行政官司呢?

“我們尊重趙C起訴的權利,我們也尊重審判的結果。”月湖區公安分局副局長羅賢忠說:“對趙C用了二十多年的名字現在要改名的煩惱能理解。”當記者問到如何看待這樣的判決結果時,他笑著迴避了這一問題:“人民民眾對結果滿意,那我們也滿意。”

“我沒想到這起案件會在全國引起轟動。”庭審結束後,趙志榮告訴記者:“打這場官司只想給權力機關一次深刻警醒,讓執法者明白憲法賦予的公民權力不可被隨意剝奪。當然,如果因打這場官司能給我這個做律師的帶來更大的名氣,我當然樂意。”

趙志榮直言,這起官司的根本目的已達到了,那就是引發人們對姓名權的重視和敢於叫板行政部門的決心。他服從法院的判決,但兒子以後叫什麼名字還要回家和兒子商量。為了這場官司,他付出了很多,但他表示:“打這場官司是我人生中最難忘的一件事。”

“和諧司法對法院和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法院要依法辦事,不能機械執法。判決充分考慮了司法和諧。”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凌雲表示,公民有姓名權,但並不意味著取姓名不受任何限制。就此案件而言,公安部門已經耗資巨大建立了人口信息管理系統,這是擺在眼前的客觀事實。

凌雲說,本案是公民為維護自己的基本姓名權而提起的,通過這個案件,引起了全社會對以姓名權為主的公民權重視,也必定會進一步完備法制建設,推動有關部門加快立法的進程。案件不能說趙C敗了,是公安主動撤回抗訴,趙C代理人主動放棄補償,同意更名,這是多贏的局面。

中國首例姓名權案,二審裁定後,引起了悠長的憲法學省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人格尊嚴,在權利的意義上首先表現為一種人格權。憲法對公民人格尊嚴的保障,應優先解釋為對公民人格權的保障。

姓名本身是個人人格的外在表征,取什麼樣的漢字給自己命名,屬公民個人人格自由發展範疇事項。因而姓名權是一種最基本、最典型的人格權。既然是一種人格權,那它就不但是一種私權,而且還是一種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將姓名權等公民人格權提升到憲法高度,列入憲法保障範圍,是對人,準確地說,是對每個個體之人的價值認知不斷進步的結果。

人本身即是目的。這是德國哲學家康德的曠世箴言。因為人有理性,人都是自在地作為目的而實存的。不論是誰,在任何時候都不應把自己和他人僅僅當作工具。

德國法學家拉德勃魯赫說,人之所以為人,並不是因為他是一種有肉體和精神的生物,而是因為根據法律規則的觀點,人展現了一種自我目的。

二戰後,德國《基本法》第一條、第二條的第一款分別規定:“人的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此項尊嚴為所有國家機關的義務”、“人人有自由發展其人格的權利,但以不侵害他人的權利或不違犯憲政秩序或道德規範者為限。”通過在一系列的憲法判決中適用德國基本法上的此等規範條款,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創立了內含自我決定權、自我保護權和自我表現權等個人人格自由發展所必需的一般人格權,人格權的保障由此被提升至基本法(憲法)保障高度。

在二十一世紀的今日,任何人的感情要求再也不應被非法壓抑,或遭違憲抹殺。

我國制定和實施憲法,其最終意旨也就在於保障個人的自由和人權,使任何個人在對其人格自由發展具有本質意義的生命、身體、健康、精神、姓名、名譽、肖像以及生活等人格法益領域均能真正實現自治與自決,並使這種自治和自決得到具有實效的憲法保障。

從合法性保護,發展為合憲性保護。通過憲法獲得權利救濟,追求人的尊嚴與價值,開始成為人們自覺的行動。

3日,記者了解到,目前,中國首例公民討要姓名權案已經進入二審程式,法院將在本月底或下月初開庭。另外,趙C案引起了中央高層的高度關注,公安部近日對江西省公安廳的一份請示專門作出答覆:姓名登記項目使用漢字填寫。

案件回放

趙C一審


勝訴公安機關抗訴 鷹潭市月湖區23歲男子趙C,名字很特別。

2006年8月,趙C到鷹潭月湖區公安分局江邊派出所申辦二代證時,民警告訴他,根據規定,名字里不能有“C”。後來,他們到月湖區公安分局戶政部門了解情況,被告知“趙C”進不了公安部戶籍網路程式,建議趙C改名。在多次溝通無果的情況下,趙C向鷹潭市月湖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以此捍衛自己的名字。月湖區法院作出判決,姓名權屬於公民的人身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禁止性規定,就可以使用。法院一審宣判後,月湖區公安分局不服判決,向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今年2月3日,記者來到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該局負責人表示,公安機關執行的是上級的命令,在法院還沒有最後結論的情況下,不方便對此事作出評論。

最新進展

公安部批覆:應使用規範漢字

記者了解到,鷹潭市月湖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鷹潭市公安局就如何執行法院判決“以趙C為姓名換髮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問題專門向江西省公安廳請示。

公安部專門回復

省公安廳及時組織廳法制處與治安總隊研究,提出了意見。為慎重起見,又專門書面請示公安部。案件還引起中央的高度關注,專門研究該問題。近日,公安部專門回復江西省公安廳。

批覆意見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精神,居民身份證姓名登記項目應當使用規範漢字填寫,並與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姓名登記項目保持一致。《公安部關於啟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有關事項的通知》已明確要求姓名登記項目使用漢字填寫。公安機關發現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姓名登記項目未使用規範漢字填寫的,應請本人協助更正,並免費為其辦理更正後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

二審將於近期開庭

據悉,江西省公安廳還將該批覆抄送給省高級人民法院。3日,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他們剛收到高院轉來的批覆精神。二審法院將在本月底或下月初對此案開庭審理。

說法

趙C父親堅持自己觀點

對於公安部的批覆,趙C的父親趙志榮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居民身份證使用規範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元號填寫。並未明確規定姓名登記這一欄只能使用漢字。“C”既是漢語拼音字母,在日常生活中也是數字元號。比如在考試選擇題目中,答案A、B、C、D就有一、二、三、四的意思。趙志榮還指著自己的二代身份證告訴記者,在自己的身份證號碼上,最後一個號碼是“X”。他認為,根據國家的法律,身份證姓名可以使用規範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元號填寫。

新聞縱深

趙C若不改名全國信息系統就要改

目前,趙C一案已經進入了二審程式。

趙C是否必須改名?

由於我省集中換髮二代證工作基本結束,國家將在適當的時候宣布停止使用第一代身份證。因此,對於趙C而言,儘快辦理二代身份證顯得非常迫切。

2月4日,記者採訪了人口信息系統維護專家劉森。

劉森告訴記者,目前,全國各省、市(區)使用的人口信息系統有多個版本,但是所有使用的系統都是經過公安部認證的,也就是說,不同版本的系統所執行的標準都是公安部制定的。

因此,如果趙C保留原名的話,就意味著公安部要對現有的標準進行修改,這也意味著全國現有的所有正在運行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要更改,牽涉面非常廣,操作起來難度非常大。(新華網江西頻道-信息日報王劍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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