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簡歷
![趙微](/img/7/0bc/nBnauM3XxcTN5IjM3cDNzQTOzQTM5ADN2gzMzQTNwAzMxAzL3QzLxUzLt92YucmbvRWdo5Cd0FmLzE2LvoDc0RHa.jpg)
受賄落馬
2012年8月,網上傳出趙微被“雙規”的訊息。9月,安陽市政協十一屆十八次常委會上,該訊息被證實,這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免去趙微政協主席職務的決定。因涉嫌受賄犯罪,經省檢察院決定,2013年2月20日,趙微被逮捕。2013年8月1日,省檢察院濟源分院對趙微提起公訴。
法庭上,趙微對指控的受賄事實供認不諱,但他認為,有自首和檢舉揭發的立功情節。
法院審理後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趙微有自首情節,但其坦白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其有立功情節的辯解,法院認為檢舉的線索在此前就已被公安機關掌握,因此構不成立功。
法院判決
法院查明,趙微自2000年1月至2012年8月期間,利用其擔任安陽市委副書記、安陽市政協主席,兼任安陽市城市經濟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安陽市航空運動之都建設領導小組執行組長、安陽市城市建設三年計畫指揮部副指揮長、安陽市城鄉建設提升行動總指揮部副政委,及分包重點企業、重點項目等職務便利,為有關企業和個人在人事調整、貨款結算、金融貸款、工程項目開發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賄賂款物總計5182592.61元。其中,2006年至2011年期間,趙微將涉案的贓款分三次借給了山西一家房地產公司董事長史某,分別是40萬元、60萬元和398萬元。在得知省紀委開始調查自己的問題後,趙微選擇了轉移財產。
2013年12月30日,濟源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趙微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財產100萬元,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依法予以追繳。對此,趙微表示不抗訴,該案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