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2009年鄉鎮財源建設考核獎勵辦法

第一條堅持統籌兼顧、獎快促好、以獎代補、重在激勵的原則。
第二條考核對象: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三條考核範圍:各鄉鎮所屬的企業(運輸企業除外)和建設項目實現的縣級地方稅收(不包括建安企業所得稅)。個體工商戶及交通運輸行業的發展情況不列入考核。引進落戶工業園區的項目(或企業)及其他引進鄉鎮與入駐鄉鎮不一致的項目(或企業),按赤黨發〔2007〕17號確定的稅收分享比例計算考核。
第四條考核目標:鄉鎮財源建設稅收考核目標分為年度考核目標和分月均衡入庫考核目標。
第五條獎懲辦法:
(一)完成任務獎:遵義市列建強鄉鎮45萬元,赤水市列建強鄉鎮35萬元,非建強鄉鎮25萬元。
(二)超任務獎:對超額完成財源建設考核目標的部分按比例進行獎勵,具體是:市中、文華、金華三個辦事處按30%;復興、旺隆、葫市、元厚、官渡、長期、長沙七個鎮按60%;丙安、兩河口、寶源、石堡、白雲五個鄉按80%;對實行城鄉一體化試驗試點改革的天台、大同兩個鎮按100%。
(三)懲罰:沒有完成全年目標任務的不給予獎勵。分月均衡入庫考核目標沒有實現的,按比例扣減獎勵資金總額,具體是:每欠一個月,遵義市列建強鄉鎮扣減2%,其餘鄉鎮扣減3%,年終累計算帳。
第六條獎勵資金的用途:獎勵資金的30%(天台鎮、大同鎮按20%)用於獎勵幹部職工,其中用於獎勵書記、鄉鎮長(或辦事處主任)各5000元,剩餘部分主要用於經濟社會發展、新農村建設等支出。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做好清理規範津貼補貼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精神,各鄉鎮對幹部職工的獎勵方案報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匯總報市政府審批後執行。
第七條考核程式:
(一)年初,各鄉鎮將財源建設項目及對應的稅收計畫分解落實到項目、到企業,經鄉鎮黨政主要領導審核簽字後報市政府,同時送財政局備案。
(二)按月考核通報,各鄉鎮在次月5日前,將上月考核範圍內的企業和建設項目繳納稅收的憑證(完稅證或其他納稅證明)複印匯總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後通報考核結果。年終由市財政局將年度考核結果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獎勵資金。
第八條考核結果列入市委、市政府對鄉鎮當年的綜合考核,對未完成財源建設考核目標的鄉鎮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九條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列入預算。
第十條嚴禁鄉鎮之間的買稅賣稅行為,一經查實,按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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