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新增就業1796人以上,其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 1071人(含“4050”人員再就業144人,其中公益性崗位安置不低於20%);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6%左右;協調做好下崗失業人員自主創業小額貸款;動員和組織4500名以上農村富餘勞動力實現有序轉移(其中有組織勞務輸不低於15%);組織社會統籌培訓1887人(其中培訓下崗失業人員824人,社會其他失業人員448人,農村富餘勞動力615人,培訓合格率不低於90%,辦理職業資格證書不低於30%)。
——全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淨增642人以上,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淨增長10%以上,清理回收欠繳養老保險費 44萬元以上。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達到 1.3萬人。
——城鎮職工失業保險參保人數9800人,徵收失業保險費115萬元,清理失業保險欠費4萬元。
——工傷保險參保人數達 0.8萬人。
——參加生育保險人數達0.3萬人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繼續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努力擴大就業和再就業
1、進一步落實扶持再就業的各項政策,強化就業服務工作。繼續抓好再就業扶持政策的落實兌現,特別是抓好小額貸款的協調工作,通過創建信用社區,開展創業培訓,提高申請貸款人員的還款意識和創業能力。
2、精心做好仍滯留在“再就業服務中心”人員的出“中心”並軌工作。2005年12月底以前,仍滯留在“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要全部出“中心”,並與失業保險並軌,做到積極穩妥,既實現並軌又維護穩定。
3、抓好技能型人才培養工作。要在統籌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社會其他人員技能培訓、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的基礎上,積極實施“新技師培養”計畫,逐步培育地方高技能人才,力爭培養高級技師5名。
4、繼續抓好勞務輸出。以勞務輸出基地為龍頭,進一步加強與經濟發達地區的聯繫溝通,選擇規模大、效益好,勞動報酬較高,管理規範的用工單位,在做好宣傳動員工作的基礎上,積極組織農村富餘勞動力和社會失業人員參加勞務輸出。
5、進一步完善“三個基地”建設。要著力於建立規範的管理制度和高效的工作機制,因地制宜地配置好必要的就業培訓和就業服務工作硬體設施,確保“三個基地”正常運行。
(二)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1、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加大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職工和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的擴面工作力度,加快推動優勢行業參加醫療保險,做好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工作。
2、加強社會保險基金征繳。要切實加大社會保險稽核工作力度,堵塞社會保險基金在各個環節的“跑、冒、滴、漏”。
3、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按照中央、省、遵義市的要求,制定“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方案並組織實施。完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妥善解決我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和自由職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有關問題;積極推進建立企業年薪制工作,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積極探索農民工、失地農民、進城務工人員養老保險問題;嚴格退休審批,規範執行統籌基金支付項目;推行嚴格的退休人員和供養人員資格年審制度,杜絕騙取養老保險基金現象發生。
4、確保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金。加大財政支出結構調整力度,及時協調資金,規範管理,明確職責,杜絕遺漏,確保全市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100%按時足額發放。
5、認真做好失業保險工作。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充分發揮現行政策規定的效力,加大失業保險基金用於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投入,提高使用效益,為失業人員再就業提供有力支持。加強基礎工作,將失業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延伸到街道、社區。
6、切實做好醫療保險工作。探索解決國有困難企業人員和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問題。加強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確保醫療保險制度穩健運行;加強調查研究,不斷完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辦法;規範參保職工的就醫行為,規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行為。
7、全面推進工傷保險。深入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和《貴州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農民工和高風險行業、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行業為重點,進一步擴大工傷保險參保面。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探索和建立相關配套政策檔案。規範工傷保險業務流程,妥善處理工傷爭議。
8、做好生育保險工作。積極探索醫療保險與生育保險工作相互銜接、協同推進的具體辦法。
9、提高社會化管理服務質量,逐步建立規範的企業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體制。全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率達到97%。
10、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監管。嚴格按照上級要求,加強對各項基金的管理,進一步規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的運作程式,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違規使用責任追究制度。
(三)加強勞動關係調整和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1、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妥善解決國有企業改革中勞動關係處理等方面的遺留問題。加強協調,積極配合,處理好國有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中的勞動關係和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工作。
2、建立健全勞動關係協調機制。重點督促非公有制企業、國有改制重組企業簽訂勞動契約,抓好農民工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的勞動契約簽訂工作。全年市內各類企業在職員工簽訂勞動契約率不低於90%,簽訂集體勞動契約不低於3戶。
3、完善企業工資分配巨觀調控體系,繼續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建立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度,積極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認真查處違反國家最低工資制度的行為,加大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工作力度。以建設領域為重點,進一步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建立健全工資支付保障制度,逐步建立預防和解決欠薪問題的長效機制。
4、加強勞動爭議和勞動仲裁工作。積極推動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實體化建設,加強勞動爭議仲裁員隊伍建設。組織勞動爭議仲裁疑難案件和疑難問題研討,不斷提高辦案質量和辦案效能,受理勞動爭議案結案率不低於90%,錯案率不高於3%。
5、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力度。認真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結案率不低於90%。切實開展清查拖欠和剋扣民工工資、整頓勞動力市場秩序、規範勞動關係和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專項監察活動。加強勞動保障年審工作,全面推行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誠信制度。
6、進一步做好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工作。組織開展不穩定因素排查,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勞動保障領域信訪問題及群體性事件。完善維穩工作通報和信息報告制度。建立健全信訪突出問題和群體性事件的預警機制,化解矛盾的排查調處機制和運轉高效的工作處置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