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代表工作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加強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作用,依法保障代表執行職務,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代表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刻認識做好代表工作的重大意義
1、
二、加強代表培訓,提高代表的履職水平
2、創建代表培訓基地,規範、提高代表培訓質量;組織代表學習十七大精神,憲法、組織法、代表法等,豐富代表學習內容,在組織代表學習法律法規的同時,組織代表參加技能技術培訓。提高代表依法審議報告、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水平,提高代表帶頭致富的能力。
三、保障代表的知情權,提高代表審議質量
3、代表知情知政,是代表履行職務的必要前提,也是代表提高審議質量的重要環節。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要向市人大代表寄送《常委會會刊》、《赤水人大工作》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人民法院辦公室、市人民檢察院辦公室要向市人大代表寄送《一月政務》、《法院月報》、《檢察要況》等,市統計局要向市人大代表寄送經濟社會發展統計資料;鄉鎮人大主席團、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重大事項工作制度,把一個時期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重要決策以及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和處理情況等向代表進行通報,讓代表知情知政。
4、堅持和完善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會、鄉鎮主席團會議制度。市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舉行會議時,要根據會議議題,邀請部分本級人大代表和上一級人大代表列席會議。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鄉鎮人大主席團會議內容、審議事項、作出的決議、決定、審議意見,會議情況等要以會刊、會議紀要、檔案、簡報等形式向本級人大代表進行通報,讓代表了解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的工作情況。
四、提高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及處理質量
5、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人大代表履行職務的重要形式,也是人大代表的重要職權。代表應圍繞發展穩定大局,圍繞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提出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市人大代表提出議案應當10人以上聯名,鄉鎮人大代表提出議案應當5人以上聯名,議案內容應當是由本級人大及常委會決定或者批准的事項。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由多名代表聯名提出,也可以由1名代表提出,可以在人代會期間提出,也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
6、充分認識代表提出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重要性,尊重代表的權利。對代表依法提出的議案要依法處理。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要做到提出必答;對內容涉及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要作為重點件進行重點辦理。“一府兩院”及其部門應建立健全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制度,規範辦理程式,公示重點件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辦理責任單位、辦理責任人、辦理方案、落實情況等,提高辦理水平;對綜合性強、涉及面廣、辦理難度大或者問題反映比較集中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應親自負責辦理,需要幾個部門聯合承辦的,主辦單位要積極協調協辦單位,共同提出辦理意見。要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確定辦理意見,並答覆代表。對能夠解決的問題,要儘快解決並給予明確答覆;對應該解決但一時難以落實解決措施的問題,應向代表如實說明情況,明確辦理時限;對確實不能解決的問題,應說明原因,向代表解釋清楚。
7、加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督辦力度,督促承辦單位按時辦復代表;督促承辦單位積極與代表面商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提高辦理質量和滿意率;加大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落實跟蹤力度,組織代表視察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落實情況;對代表表示不滿意的,要求承辦單位重新辦理答覆,代表再次不滿意的,承辦單位應書面向市人大常委會或鄉鎮人大主席團報告情況,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或鄉鎮人大主席團決定是否再重新辦理。市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每年要聽取本級人民政府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的報告,總結經驗,提出改進意見。
五、加強和改進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增強活動實效
8、每年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要根據代表大會審議的議題及代表關注的重要問題,組織代表開展視察,為人民代表大會的召開做好準備工作。
9、閉會期間,要按照“小型、專題、深入、實效”的要求,以代表小組為基本單位,圍繞本地的中心工作,結合實際,組織代表開展視察調研活動,讓代表了解社情民意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要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組織部分代表進行專題視察,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地發展。被視察調研單位要自覺接受視察調研,提供相關材料,如實匯報情況,做好後勤服務工作,認真辦理落實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增強視察活動的實效。
10、認真組織代表開展“三帶頭、五個一”、“當五員、做五好”活動。即要組織代表開展以“帶頭勞動致富,帶頭扶貧幫困,帶頭維護社會治安;每年到選區走訪選民一次,向上級人大反映一條民眾意見和要求,向政府提出一條建議,參加一次代表視察,掌握一門實用技術”為內容的“三帶頭、五個一”活動。組織代表開展“當好法規政策的宣傳員,做遵紀守法的好代表;當好社情民意的信息員,做求真務實、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好代表;當好依法行政的監督員,做促進改革發展和維護穩定的好代表;當好為民辦事的服務員,做敬業奉獻的好代表;當好民事糾紛的調解員,做構建和諧社會的好代表”的“當五員、做五好”活動。
11、密切代表與人民民眾的聯繫。要組織代表通過向選民述職、走訪人民民眾、召開座談會、接待人民民眾來信來訪等多種形式,密切代表與人民民眾的聯繫,聽取和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
六、建立健全代表小組,加強代表陣地建設
12、要結合實際,本著便於組織、便於開展活動的原則,將本區域內人大代表組成代表小組,確定小組召集人,健全代表小組相關制度,切實組織開展好代表小組活動;建立激勵機制,評選先進代表小組和代表,促進代表小組活動經常化;為代表小組提供活動經費,創建代表活動室,保障代表小組活動條件,確保代表活動有序開展;建立代表職務公開欄,向人民民眾公開代表小組中代表的相片、姓名、現任職務,代表職務,通訊地址,權利和義務等,讓人民民眾了解本地的人大代表情況,促進代表履行職務;設定代表信箱,暢通人民民眾向代表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
七、密切與代表的聯繫
13、市人大常委會領導班子成員,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要定期走訪人大代表,了解代表的學習、生產、生活情況,了解其履行代表職務的情況,聽取他們的意見,幫助他們解決學習、生產、生活、履職困難。
八、保障代表執行職務
14、人大代表參加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主席團會議、工委室會議、視察調研和代表小組活動的時間,代表所在單位應按照“代表執行職務時間優先於本職工作時間”予以保證,並按正常出勤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和其他待遇;代表自己在工作時間安排的調研等活動,代表所在單位要提供幫助。
15、市級財政要按每年每人400元標準專項預算市人大代表活動經費,鄉級財政要按每年每人200元標準專項預算鄉級人大代表活動經費,並根據代表活動需要和隨著財政收入增長逐步增加代表活動經費,為代表活動提供經費保障。代表活動經費應專款專用,嚴格管理,確保代表活動正常開展。
16、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和主席團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對代表實施逮捕、刑事審判和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對阻礙、打擊報復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有關機關要及時追究其法律責任,保障代表執行職務。
九、加強對代表工作的領導
17、市鄉兩級人大工作機構要加強對代表工作的領導,把代表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研究發揮代表作用的途徑和形式,完善代表工作制度,解決代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利用各種媒體加強對代表工作的宣傳,為代表執行職務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豐富代表活動的形式和內容,切實做好代表工作,開創人大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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