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級預算審查監督辦法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編制預算的過程中,應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通報預算編制情況。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級預算的審查監督,規範預算的編制、審查、監督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市級總預算和市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市級預算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市級決算,撤銷市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大常委會審查的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為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市級總預算和市級預算執行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的初步審查工作,可以邀請有關專業人員參加。
第四條 預算審查監督遵循真實、合法、效益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應按照《預算法》、《監督法》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職責,接受市人大常委會的監督。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對預算審查監督中的有關問題依法提出詢問或者質詢,受詢問或者受質詢的市人民政府或財政部門必須及時給予答覆。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就預算、決算中的重大事項或者特定問題組織調查,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預算法律法規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關決定、決議的行為,有權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或有關機關檢舉、控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章 預算編制的審查和批准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法編制預算草案。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編制市級預算草案、彙編市級總預算草案。市級預算草案應分為一般預算草案和政府基金預算草案,市級預算由市級各部門的預算組成。
市級一般預算草案的支出部分應列至款級科目,重大的列至項級科目;經濟建設支出、基金支出和對下級的補助支出應當按類別以及重大項目編制。
市級預算草案應在每年的元月份前編制完畢。
第十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統一要求,編制部門預算草案報送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編制預算的過程中,應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通報預算編制情況。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可以對預算草案中重點收支項目進行調查,也可以對部門預算的編制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30日前將市級預算草案送交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進行初審,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級政府和財政部門關於編制預算的要求;
(二)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
(三)一般預算收支總表和政府基金預算收支總表;
(四)部門預算表;
(五)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情況;
(六)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或補助情況;
(七)經濟建設支出、基金支出的類別表和重大項目表;
(八)農業、教育、科技、衛生、社會保障、計畫生育等重點支出表;
(九)市人大常委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收到市級預算草案10日內進行初步審查,並提出初審意見。初審意見送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在10日內對初審意見進行書面反饋。
第十四條 對市級預算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預算編制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
(二)預算編制是否貫徹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三)預算安排是否符合國家的財政政策以及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
(四)預算收入安排與經濟成長速度是否相適應;
(五)預算支出結構、各項法定重點支出項目的安排情況;
(六)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情況;
(七)預備費設定情況;
(八)完成預算採取措施的可行性;
(九)其他重要問題。
第十五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計畫財政預算審查委員會應根據代表的審議意見和財經工委的初審意見,對預算草案作進一步審查,提出審查報告,經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全體代表。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之日起30日內,批覆部門預算。並將批覆的部門預算和上報上級財政部門的預算收支總表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市級總預算和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財政預算及決議情況;
(二)完成預算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三)預算收支結構、進度及其真實性、合法性情況;
(四)法定及重點支出項目資金撥付和執行情況;
(五)上級財政補助資金和專項資金安排使用情況以及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或補助情況;
(六)預備費使用情況;
(七)預算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況;
(八)部門預算執行情況;
(九)預算執行中的其他問題。
第十八條 在預算執行中,動用當年市級預算超收收入安排支出,不超過當年預算收入5%的,由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情況,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在調整預算前項目支出超當年年初預算支出20萬元以上的;部門預算調增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季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上級撥付的專項資金及其使用情況,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每半年向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通報一次。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投入實施的重大項目和上級批准委託實施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項目,在項目實施時應將項目資金來源、總量、安排情況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市人民政府採購金額達50萬元以上的項目,在實施後30日內將實施項目情況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十條 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按照預算科目執行。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整,確需調整使用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按預算、按計畫撥付預算資金,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預備費的使用應當符合規定的使用方向,預備費的動用方案由市財政部門提出,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在每一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報送預算執行情況分析材料,並按月報送預算執行情況表。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在每年6-9月期間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市級總預算和市級預算執行情況,並對第十七條規定的主要內容作出說明。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以及部門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要依法限期糾正,並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第二十五條 在預算執行中,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進行專項審計,並報告審計結果。
第二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按規定時間書面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條 在預算執行中,確需對預算進行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調整方案應於當年第四季度中提出。未經批准,不得調整預算。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30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報送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經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進行初步審查後,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初審報告。
第二十八條 在預算執行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調整方案:
(一)預計預算收入減少的;
(二)預計動用預算超收收入安排支出、超過當年預算收入5%的;
(三)實現支出預算總額預計超過預算總額5%以上的;
(四)基本建設、支援農業生產、文教衛生事業費、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社會保障經費,行政管理費(除人員經費外)等項支出的實現額預計超過預算10%以上的;
(五)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決議中要求確保的預算支出項目需要調整的;
(六)其他需要調整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預算調整方案審查的重點:
(一)是否屬於調整的範圍;
(二)調整的理由和依據;
(三)調整方案中收支結構變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三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改預算調整方案的議案。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條 市級決算草案應按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數或者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變化較大的應作出說明。
第三十二條 對市級決算草案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遵守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預算年度收支完成情況;
(三)重點支出完成情況;
(四)預算收入超收使用情況;
(五)預算結餘、結轉情況;
(六)預備費使用情況;
(七)部門預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八)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或補助情況;
(九)審計工作報告所提出的上年度存在問題的糾正情況和本年度 存在問題的處理意見;
(十)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在每年6-9月期間審查批准上一年度市級決算,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市級決算草案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
市級決算草案報告包括決算草案,存在的主要問題,對審計工作報告提出問題所作的說明,未完成預算的主要原因,本級政府的債務情況等。
審計工作報告包括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審計評價、發現的主要問題、處理情況以及改進預算管理工作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20日前,分別向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提供決算草案、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情況,提交有關材料,通報相關情況。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對市級決算草案、審計情況進行初步審查後,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初審報告。
第三十五條 市級決算草案沒有獲得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市人民政府應查明原因,重新編制決算草案,提交下一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
第三十六條 市級決算草案經審查批准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自批准之日起20日內批覆各部門決算,並將批覆的決算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十七條 上級財政部門批覆的財政決算情況,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及時抄送市人大常委會和財經工委。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於每年第四季度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預算外資金收支情況。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九條 未按規定編報部門預算草案的,由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暫停該部門的財政撥款。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責成市人民政府對有關部門給予批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對造成嚴重後果的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及其主管人員,屬於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可以依法撤銷其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編報部門預算草案、決算草案、拒不改正的;
(二)未經法定程式擅自變更預算的;
(三)違反規定虛列收入、虛列支出的;
(四)違反規定提供財政擔保,舉借債務或者挪用預算資金的;
(五)按規定應當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規費收入不納入預算管理的;
(六)對檢舉、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七)其他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赤水市市級預算審查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22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赤水市人大常委會市級預算審查監督辦法》和2005年8月26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赤水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市級預算審查監督的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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