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法律監督,使執法檢查工作規範化、制度化,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規定,並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組織檢查,是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的重要方式,其目的是為了保障憲法和法律的正確實施,保證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的依法正確行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執法檢查的對象,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等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
第四條 執法檢查堅持依法辦事、實事求是和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實際,結合下列途徑反映的問題,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畫地對有關法律和法規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
(一)市人大常委會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二)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
(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五)人民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
(六)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
第六條 執法檢查堅持按年度計畫進行。
執法檢查計畫,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審議決定,印發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檢察院,並向社會公布。
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年度計畫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工作由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有關工作委員會應當根據執法檢查計畫擬訂實施方案。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年度執法檢查計畫以及遵義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的執法檢查計畫,按照精幹、效能的原則建立執法檢查組。執法檢查組的組成人員,由主任會議從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確定,並可以邀請市人大代表參加。
執法檢查組赴各地進行執法檢查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分成若干執法檢查小組。
第九條 執法檢查組成員要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收集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材料,為執法檢查做好準備。
第十條 執法檢查組要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民眾,採用聽取匯報、詢問、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抽樣調查、實地考察、調閱案卷、查看檔案等多種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規實施的真實情況,研究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要求被檢查的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提供必要的協助,並且不得對向執法檢查組反映情況的當事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應當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方案的要求,由主要負責人向檢查組全體會議匯報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並積極配合執法檢查工作。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應於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的20日前將本機關對該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書面報告送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第十二條 執法檢查組在執法檢查中,視工作情況,可以向法律法規實施的有關部門反饋當地法律法規實施的情況。
第十三條 執法檢查活動結束後,召開檢查組全體會議,聽取各執法檢查小組的匯報,對所檢查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作全面評價,對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進行分析,提出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研究向市人大常委會匯報的執法檢查報告,並就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與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交換意見。
第十四條 執法檢查組應當在執法檢查方案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執法檢查報告。
執法檢查報告應當包括:對所檢查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總體評價;對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主要原因的分析;改進執法工作的主要建議;對法律法規本身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議等。
第十五條 執法檢查報告由執法檢查組組長主持研究、修改和審定。由有關工作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向主任會議匯報,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必要時,執法檢查報告應當在審議前徵求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執法檢查報告時,由執法檢查組組長向全體會議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時,有關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應當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執法檢查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提供文字、視聽等形式的參閱資料。
第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結束後的規定時間內,有關工作委員會應當將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匯總成《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將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送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同時抄送有關工作委員會。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對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有關工作委員會徵求意見,並在收到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後的6個月內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整改情況的書面報告。有關工作委員會應當在3個月內,就整改情況聽取有關部門匯報,進行跟蹤督查,並督促法律實施機關在規定期限內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整改情況的書面報告,必要時,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市人大常委會委託有關工作委員會組織跟蹤檢查。
第十九條 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違法案件,主任會議可以根據情況,決定交由有關機關處理,或者交由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調查。交由有關機關處理的,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將處理情況報告主任會議;交由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有關工作委員會應當將調查結果報告主任會議。主任會議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有關機構限期處理。對特別重大的違法案件,市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會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該機關或單位的負責人,建議有關機關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一)拒不接受檢查的;
(二)不提供真實情況的;
(三)對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執法檢查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拒不執行和辦理,或者有意拖延的。
第二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對其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向市人大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