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擬訂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
二、負責本市的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保護地下文物埋藏區的意見,負責出土文物的調用;
三、負責管理本市民間收藏文物及其流通活動,培育、引導和扶持文物和博物館領域相關產業健康發展;
四、依法負責本市文物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查處有關文物的違法違章案件,承擔文物和博物館安全工作的管理責任;
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負責本市文物保護的宣傳工作,組織與國(境)內外的文物交流和展示活動;
七、會同有關部門承擔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修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劃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意見,負責文物保護有關審核、審批事務及相關資質資格認定的管理工作,組織文物資源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