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坑村[福建省漳州市南靖縣船場鎮赤坑村]

赤坑村[福建省漳州市南靖縣船場鎮赤坑村]

赤坑是福建省漳州市南靖縣船場鎮的一個行政村,村部設地赤坑尾組。

地理位置

赤坑錄屬船場鎮的一村,村部設地赤坑尾組,本村位於船場鎮西北部,東臨星光村,西與龍水村、書洋鎮奎坑村、羅坑村交界,北連奎洋鎮接壤,南與下嶺村、高聯村相鄰。距鎮所在地13公里。全村平均海拔450米左右。下赤線直達本村。  

赤坑村方圓36000平方米,下轄後洞、過籠、石梯、班塘、赤坑尾、壩頭、嶺頭、外厝、山竹奇、大片田、赤坑頭、湖山、湖水等13個村民小組。總戶數325戶,總人口1285人。原村名叫碧溪村,後改赤坑村。

建築景觀

赤坑村雖然村落分散,但建築別具一格,有的村落房屋建築錯落有致,還有不少的土樓,現有二座特大土圓樓,一座方土樓。

自然經濟

全村有耕地1600畝,山地24000畝,園地 1500畝。全村水力資源豐富,建有三座水電站,村內還有不少特產,主要以綠竹、茶葉、蜜柚、柑桔為主。

村風村貌

自古以來,赤坑村民就沿襲著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善良、純樸、好客,鄰里團結和睦,2005年被南靖縣“平安村”。

村規民約

村“一事一測評”制度

為加強對村幹部的監督和管理,全面、客觀、公正的掌握村幹部工作實績,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村里重大事務辦理結束,並將辦理結果公示後,都要進行村民滿意度測評。

二、採取入戶調查或召開會議的辦法,由村民代表、戶代表或聯戶代表按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三個檔次進行測評。滿意測評結果在公開欄公布。

三、責任追究。如一次測評滿意率低於60%的,要進行批評;二次測評滿意率低於60%的,要進行通報;一年內三次測評滿意率低於60%的,要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視情況對村幹部分別進行調查或依法罷免。  

“五要”工程制度總則

一、村裡的事村民 要知道。凡是“三農”有關的事務(除需要保密的外)和村民普遍關心的事項,都要通過村務公開和宣傳等形式,確保村民能夠及時,全面、真實地了解,保障村民的知情權。

二、村裡的事村民 要參與。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項,決策前應通過村務民主聽證會、村民代表會議、戶代表會議等多種形式廣泛徵求村民的意見,重大村務應推選村民代表參與實施,確保村民利益訴求得到充分表達,真正參與重大村務的實施和監督,保障村民的參與權。

三、村裡的事村民 要做主。重大村務由村“兩委”根據村務性質組織村民採取相應決策形式進行決策,確保村民意願得到體現,實現村裡的事由村民做主,保障村民的決策權。

四、村裡的事村民 要監督。鼓勵和引導村民對村里事務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確保農村各項制度得到有效落實,保障村民的監督權。

五、村裡的事村民 要滿意。加強基層幹部作風建設,創建服務載體,提升服務水平,以服務的實際成效讓村民滿意,促進農村和諧穩定。  

村民詢問質詢制度

為強化對村幹部的監督,促進村兩委會和幹部隊伍建設,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村民詢問質詢的對象為村兩委會班子成員、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村民可以隨時向他們提出詢問和質詢,也可以在村里召開的有關會議上提出。

二、村民詢問質詢的內容包括本村工作計畫及執行情況,本村財務有關問題,涉及村民自身利益和他人利益問題,有關國家惠民政策、法規問題,村民想知道的其他問題。

三、村民可以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向詢問質詢對象提出,也可以在村里召開的有關會議上當面提出,還可以向鎮黨委、政府提出。

四、詢問質詢對象可以採取現場答覆、書面答覆、會議答覆、公開欄答覆等多種形式進行答覆。對能說清的一定要表達完整、清楚;對一時未能解決的要作出解釋,並限時完成;村里無法答覆的,告知其答覆單位。

五、村民對村幹部提出詢問質詢問題,村幹部應當及時予以答覆。對無故不答覆者,村民可以向鎮黨委、政府投訴,由鎮黨委、政府責令村幹部給予答覆。村幹部仍然不予理睬者,由鎮黨委、政府採取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並採取其他辦法給村民予以答覆。  

徵求意見制度

為了暢通參政議政渠道,讓村民積極參與到村務中來,制定本制度。

一、徵求意見的形式:

1、設立意見箱。在村“黨務村務公開欄”和“五要”工程議事點設立徵求意見箱,廣泛收集村民的意見和建議。

2、發放徵求意見表。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由村兩委會向戶(或聯戶)代表分發季度需辦理村務的徵求意見表,及時收集和掌握村民所思、所想、所盼、所急。

3、召開“三會”徵求意見。通過春節期間外出鄉親懇談會、“7.1”建黨紀念大會、年終村幹部“雙述雙評”大會,通報村兩委工作情況,發放黨務村務徵求意見表,廣泛徵求意見。

二、徵求意見收集的時間:

每月20日開啟村務公開、“五要”工程徵求意見箱,收集整理村民提出的各種意見。

三、確定議題:

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把所收集的徵求意見提交村兩委會議討論處理方法。主要是充分發揮民主,根據村務的輕重緩急,合理劃分決策層次,使村務決策有章有據。  

村務民主聽證制度

為規範村務聽證行為,推動村務民主決策科學化、民主化,不斷提高決策水平,深化村務公開、民主監督和民主管理工作,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村務聽證,是指與村民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村兩委會在重大村務決策前,都要組織村民進行論證,聽取村民的意見,對村民的提問作出解答,實行民主決策,在此基礎上修改、完善決策方案。

二、凡涉及到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包括村經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舊村改造、新村建設、基礎設施及配套、村公共公益事業招投標、招商引資、征地拆遷補償款、低保惠農、救災救濟、為民辦實事及民眾反映的其他事項等均要進行聽證。

三、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要求就某項村務進行聽證的,村兩委會研究後,認為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確定聽證議題,在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聽證的決定,並於作出決定之日起20日內組織聽證。村兩委會對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村務,應當舉行聽證,充分聽取意見和建議,修訂和完善決策方案後,方可組織實施。

四、聽證活動採取聽證會的形式公開進行。村黨支部要對聽證工作發揮主導保障作用,確保聽證會的合法性、公正性。村委會負責組織實施聽證活動的具體事宜。村務監督委員會對聽證會的組織和全過程實施有效監督。聽證會的主持人由村黨組織或村委會負責人擔任。主持人要認真組織協調,安排好聽證代表的陳述、申辯和答疑,維護聽證的正常秩序。

五、聽證代表的確定和選取要體現公正性和代表性。聽證代表人數一般不少於20人。聽證代表按以下原則確定和選取:

六、聽證代表由本村村民及與聽證項目相關的村兩委會成員組成,其構成與比例要兼顧到不同層面的村民。根據聽證議題需要,可邀請上級有關部門的領導、專家、技術人員參加。

七、村兩委會要在舉行聽證會5日前確認參會代表人數,通過發公告等形式,將聽證內容、時間、代表組成人員向村民告示;可通過函征函詢的形式,徵求外出人員的意見。聽證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聽證代表出席方可舉行。

八、村兩委會在聽證會召開前要對聽證議題進行充分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民眾的意見,收集有關資料和證據,為召開會議做好準備,聽證代表接到聽證通知後,可以向村兩委會了解情況、提出質詢,對聽證事項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具體方案提出意見。聽證代表應當親自參加聽證,如實反映村民對聽證事項的意見。

九、村兩委會要指定專人負責聽證會議的記錄,參加聽證會議的代表要對會議記錄情況進行確認並簽名。村民有權查閱聽證會議的記錄。

十、村兩委會應當認真聽取聽證會上聽證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聽證的事項進行修訂和完善。聽證代表多數不同意的項目方案或者對方案有較大分歧、難以確定時,村兩委會應當再次組織聽證。

十一、 村兩委會要將經聽證會討論通過的村務決策方案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審議。審議通過後要儘快組織實施。村務決策方案實施終結後,村委會要通過一定的方式,將實施結果向村民公開,接受村民的監督與評議。

十二、對違反本制度規定,應聽證的事項而不進行聽證的、在聽證過程中不按制度實施的、違反聽證制度擅自作出決策造成決策失誤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領導責任。造成嚴重後果觸犯法律法規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村兩委聯席會議制度

為切實加強以黨支部為核心的村級組織建設,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健康協調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聯席會議議事原則:堅持黨的領導、實行民主集中制、保障村民自治、依法按章辦事、充分協商醞釀。

二、聯席會議議事的內容範圍:主要涉及村重大事務以及村民自治等問題。

三、村兩委聯席會議一般由村黨支部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參加對象為:村兩委全體成員,必要時可邀請鎮黨委、政府或上級有關部門派人員參加。

四、村兩委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原則上每月不少於一次,聯席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應到會人員參加才能召開。聯合議事實行一事一議,所議事項贊成人數超過到會人數半數以上的,原則上視為通過,並形成決議。參加對象對所議事項有強烈反對意見的,應充分做好解釋說明、溝通工作。

五、村兩委會議事的基本程式為:確定議題——會議通過——討論醞釀——形成決議。

六、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經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後,提交由村民委員會召集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七、議事的保障監督:嚴格會議紀律,建立印章管理制度,實行村務公開、村幹部述職評議、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  

聯戶(戶)代表會議制度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相關規定,建立聯戶(戶)代表會議制度。

二、聯戶(戶)代表會議以村民小組或自然村為單位設定議事點。

三、聯戶(戶)代表會議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組織召開,會議內容必須符合黨在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不得侵犯村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財產權利。

四、聯戶(戶)代表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如果沒有具體的議事主題,應把上一個季度以來的村財收支情況、重大村務的進展完成情況,以及下一季度的工作安排在會上進行公開。村委會應主動接受聯戶(戶)代表面對面的質詢,遇到與農民民眾根據利益密切相關的生產發展項目、基礎設施建設、林權改革和山林包發、村集體財務收支、低保戶確定、計畫生育、推薦村級後備幹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等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聯戶(戶)代表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時,可隨時召開。

五、聯戶(戶)代表會議的議題由村“兩委”提出,可由村民小組提出,也可由本村十分之一以上的聯戶(戶)代表聯名提出。村民小組或聯戶(戶)代表聯名提出的議題,由村兩委會討論研究,決定是否提交聯戶(戶)代表會議討論表決。

六、鎮掛村領導,工作隊長以及村兩委幹部可根據需要列席聯戶(戶)代表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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