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一)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區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責任。制定全區統計工作規定和規劃,指導全區統計工作。
(二)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區地區生產總值,提供全區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組織宣傳、貫徹統計法律、法規,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查處重大的統計違法案件。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國情國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裝卸搬運和其他運輸服務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業、軟體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社會福利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旅遊、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區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能源、投資、消費、價格、收入、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房屋、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全區性基本統計數據。
(六)組織實施本區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區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共享制度和發布制度。
(七)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區委、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八)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
(九)指導全區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參與組織管理全區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職務評聘和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十)負責建立和管理全區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
(十一)承辦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計算站)。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承擔檔案收發、文印、檔案、保密、保衛、督查、有關會議的組織和重要檔案的起草工作;負責組織人事管理、勞資福利、財務、財產、來信來訪、工青婦、離退休人員等後勤服務和管理工作;負責幹部職工的調配考核、日常事務管理等工作;組織實施全區統計信息自動化建設,建立和管理全區統計地理信息和統計資料庫體系。
(二)綜合核算統計科(統計法制科)。
負責全區經濟、社會、科技發展狀況監測、分析和預測;對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目標和巨觀戰略進行調研、分析論證,並提出巨觀調控的建議;綜合協調全局各專業統計工作;負責全區統計資料的編印發行,對外提供統計資料諮詢服務;統一管理全區統計報表;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負責國內生產總值,投入產出資金流量,國際收支和資產負責核算,編制經濟循環帳戶,進行總供給與總需求的測算;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及有關綜合平行分析研究報告;組織實施服務業統計調查制度;組織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和監督檢查工作,檢查處理統計違法案件等專項工作;組織管理全區統計幹部業務培訓和統計人員持證上崗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全區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職務評聘、繼續教育工作;組織管理全區統計科研工作。
(三)工交投資統計科。
組織實施工業、運輸、郵電、固定資產投資、建築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及物資、能源、原材料等統計調查制度;蒐集、整理和提供上述各項統計資料和生產經營活動情況及全行業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全區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節約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測;對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進行統計分析,組織指導上述各項專業統計基礎工作。
(四)社會貿易統計科(農業統計科)。
組織實施工資統計、科技、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等統計調查制度,收集、整理和提供上述各項統計資料和生產經營活動情況及全行業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統計、農村基本情況統計和農村住戶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對上述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進行統計分析,組織指導該項統計的基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