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民營(非公)經濟、中小企業、聯社經濟的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發展民營(非公)經濟、中小企業、聯社經濟的政策措施,組織草擬本市有關發展民營(非公)經濟、中小企業、聯社經濟的扶持規定或辦法,並監督實施。(二)負責研究提出全市民營(非公)經濟、中小企業、聯社經濟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民營(非公)企業、中小企業、聯社企業產業、產品、組織結構的調整;引導民營(非公)企業、中小企業、聯社企業向工業園區、小企業創業基地集中;負責國家、省級小企業創業基地的規劃、申報、建設工作;組織建立健全民營(非公)經濟發展考核評價機制,負責對縣(市、區)民營(非公)經濟各項工作的指導。
(三)負責監測、分析全市民營(非公)經濟、中小企業、聯社經濟運行態勢,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建議。
(四)負責指導和推進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聯社企業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指導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聯社企業加強基礎管理、質量和計量標準管理、環境保護和企業內部審計;指導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聯社企業創建名優品牌,搞好市場行銷,增強市場競爭力。
(五)負責指導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推進科技進步、技術創新、技術改造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裝備的開發套用工作。
(六)指導和推動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建立和健全信用體系,負責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前期審核、日常業務監管工作;指導和協調民營企業、中小企業開展融資工作,提出改善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的措施建議。
(七)負責指導和推進以技術支持、管理諮詢、信息服務、銀企合作、創業指導、人才培訓與交流等主要內容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為原創型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獲取政策、技術、市場、項目、資金、人才、信息和開展電子商務活動提供創業服務。負責非國有企業人員專業職稱的申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職稱評審。
(八)組織民營企業、中小企業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企業對外貿易、出口基地建設和申報自營出口經營權工作;開展與國際中小企業組織的交流與合作,幫助企業引進先進技術、項目、資金,幫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九)研究提出民營經濟、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建議,並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使用和管理市財政扶持民營經濟、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負責省、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
(十)負責全市手工業合作聯社、二輕工業、城鎮集體經濟聯合組織、聯社成員單位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加強聯社組織建設,監督、管理聯社集體資產,開展經濟合作和經驗交流。
(十一)承擔市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工作指導協調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