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七、市人民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儉的原則。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一章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市人民政府職責,制定本規則。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在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領導下,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監督,建設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法治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圍繞“對接長珠閩,建設新贛州”的目標要求,提高政府的執行力、公信力和人民民眾對政府的滿意率,創新政府管理。
四、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五、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加快信息化建設,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質量和效率,切實貫徹市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六、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副巡視員、市長助理、秘書長、各局局長、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七、市人民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八、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領導班子每周例會。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九、常務副市長協助市長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同時要關心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對於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要及時向市長報告;對於帶方針政策性的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向市長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涉及其他副市長分管的工作,要同有關副市長商量決定。
十、秘書長協助市長、常務副市長處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各局局長、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充分發揮部門職能作用,主動研究和解決在改革、發展、穩定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市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三、健全巨觀調控體系,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和區域經濟合作,實現經濟成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
十四、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五、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並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十六、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實行民主集中制基礎上的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班子成員分工負責制,建立健全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實行依法行政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會管理事務、規範性檔案、大型項目等重大決策,由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九、擴大行政決策的公眾參與度。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充分聽取民主黨派、民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向社會公示並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和建議。對公眾提出的意見、建議的處理情況,通過適當方式作出反饋。
二十、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論證制度。各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事先徵求意見。
二十一、建立行政決策效應跟蹤反饋機制。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保證政令暢通。
第五章推進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規範行政權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防範政府權力私利化,強化責任,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適時出台規範性檔案,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檔案,確保規範性檔案的質量。
二十四、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的規範性檔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二十五、提出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國家方針政策和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議案、行政規章,維護法制的統一;必須緊密結合本市實際,加強調研和論證,增強規範性檔案的操作性;必須從全局出發,做好規範性檔案的相互銜接,提高規範性檔案的權威性。
二十六、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鈎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許可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綜合執法試點。嚴格執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依法辦事、嚴格執法。
第六章加強行政監督
 二十七、加強對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監督,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廉政建設,確保政令暢通。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依法備案規範性檔案;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十九、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三十、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和行政複議法,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行政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通暢;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接待重要的民眾來訪。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輿論和民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導和反映的工作中的問題,並主動地查處和整改。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完善新聞發布工作制度,及時公布政務信息,便於民眾知情、參與和監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討論的規範性檔案、市人民政府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和制發的公文等事項,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發執行。
三十五、各縣(市、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並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執行情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適時作出通報。
第八章會議制度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及領導班子每周例會制度。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副巡視員、市長助理、秘書長、市政府黨組其他成員、各局局長、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內容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指示、決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及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副巡視員、市長助理、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或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學習黨和國家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論、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指示、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三)討論報請省政府和市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報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
(五)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1、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2、財政預決算及重大財政資金安排;3、城市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規、土地利用規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等專業性規劃的制定與調整;4、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與調整;5、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國有資產處置方面的重大事項;6、產業發展規劃的制定或調整、產業區域布局的規劃與調整;7、教育、人口和計畫生育、土地管理、城市管理、財政體制、社會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措施;8、其他關係基礎性、戰略性、全局性需要由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
(六)討論通過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和其他重要檔案;
(七)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請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項;
(八)聽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門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不少於1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及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每周例會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或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總結交流上周工作情況,通報本周工作安排,協調和決定有關事宜。
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每周例會於每周星期一上午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及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議題經秘書長、常務副市長審核後由市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
四十一、需提交市人民政府討論的議題,由有關部門和地方自行會商,意見仍有分歧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進行協調,提出具體意見或傾向性意見。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及領導班子每周例會的,向市長或會議主持人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及領導班子每周例會的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後,報常務副市長簽發,2個工作日內印發。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導。新聞稿須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主任或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常務副市長、市長審定。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屬於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由部門召開會議;工作涉及幾個部門的,由幾個部門聯合召開,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的名義召開。
各部門召開全市性年度工作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
四十五、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或請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參加的全市性會議,由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常務副市長或市長審批;各部門召開的本部門全市性年度工作會議由分管副市長審批。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儉的原則。提倡開短會,多開推動中心工作的現場辦公會、務實高效的小型協調會。若不需要保密,要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會議形式。
四十七、嚴格會議紀律。市政府召開的各類重要會議,不準吸菸,不準接打手機,不準辦理與會議主題無關的事情,不準會見客人,不準無故缺席。
第九章公文審批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公文審批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江西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按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的人事任免等議案,由市長簽署。
五十、以市人民政府名義行文,上行文、平行文由分管領導、常務副市長審核,市長簽發;下行文由分管領導審核,常務副市長簽發。
五十一、屬於市人民政府工作範疇的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分工內的一般事項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需要與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協商會簽的,協商會簽後由分管的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簽發;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五十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簽發。除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部門的請示、報告,原則上不直接報送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
五十四、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或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主辦部門要事先與有關部門協商,協辦部門積極配合,取得一致意見並經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後報市人民政府;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時,主辦部門應將有關部門的意見及理據列明,提出傾向性意見,並將有關部門的正式意見或協調會議紀要作為附屬檔案,一併上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協調或裁定。
五十五、上級機關來文、來電,由秘書長簽呈市長、常務副市長閱批,其他領導依次閱辦;下級機關報送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審核把關後,按照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涉及重大問題和緊急類的公文,使用專用資料夾,實行專人專送,即時辦理。
五十六、各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審議的規範性檔案,依照《贛州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辦理。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規範性檔案時,起草部門和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作起草和審查說明。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檔案。屬於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涉及幾個部門職責的,由部門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轉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要加快網路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
第十章作風紀律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領導同志要始終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和紮實的工作作風。做到:不昏,即政治上堅定,工作上清醒;不懶,即勤奮學習,努力工作;不貪,即廉潔行政,服務人民;不負,即不負全市人民的重託,全力謀發展;不張揚,即埋頭苦幹,紮實工作,塑造政府良好形象。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做學習的榜樣,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市人民政府通過不定期舉辦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參加。
六十、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輕車簡從。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在市內的公務活動,均不安排接送;當地負責同志也不要到轄區分界處迎送。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為各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情況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內事活動的宣傳報導要從嚴掌握。市人民政府或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組織的有重大影響的會議和活動,要按經審定的方案進行新聞報導。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下基層調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聞報導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央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書面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六十五、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下列事項必須向市人民政府請示報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類專項經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市性的機構、編制、人事問題;
(四)大宗國有資產處置和用國有資產提供擔保;
(五)向上級報告的重大項目和重大事項;
(六)涉及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問題;
(七)上級領導、重要客商來我市;
(八)上級部門重要來文、來電和重要會議情況。
六十六、副市長、市政府副巡視員、市長助理、秘書長離開本市,應當在事前向市長報告,並將外出的時間、前往地點、聯繫方式等有關事項通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報其他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離開本市,應事前向分管領導和秘書長報告,同時告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離開本市,應事前徵得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後報市長批准。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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