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質檢總局通知
財政部 國家質檢總局關於印發《質量技術監督專項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行[2005]2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切實規範和加強質量技術監督專項補助經費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現將《質量技術監督專項補助經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屬檔案:質量技術監督專項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質檢總局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質量技術監督專項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質量技術監督專項補助經費(以下簡稱專項補助經費)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經費保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2]55號)和財政部《中央對地方專項撥款管理辦法》(財預[2000]12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質量技術監督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補助經費是中央財政為加強和促進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工作而設立的專項資金。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三條 專項補助經費必須按規定“突出重點、專款專用、加強管理、保證效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挪用,或抵頂地方財政預算撥款。
第二章 經費的使用範圍和分配辦法
第四條 專項補助經費主要用於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行政執法裝備、技術裝備、信息化建設等補助支出。補助範圍如下:
(一)行政執法裝備補助經費,主要用於購置、更新行政執法現場檢測儀器設備、執法交通工具、執法通訊工具、取證工具等必備裝備。
(二)技術裝備補助經費,主要用於購置和更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所屬技術機構需配備的儀器設備及改造實驗室等。
(三)信息化建設補助經費,主要用於購置和更新信息化設備、維護信息系統及培訓信息化工作人員等。
(四)財政部和國家質檢總局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五條 專項補助經費,按照科學、公開、公平的原則,以“因素法”為主進行分配。具體依據的因素如下:
(一)基本因素,是指各地財力狀況和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基本構成情況,包括編制內實有人數、行政執法機構及技術機構實有數量等,一般占分配總額的30%;
(二)業務因素,是指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主要業務、執法辦案等工作情況,一般占分配總額的30%;
(三)政策因素,是指國家對一些地區實施特殊的經濟政策,包括照顧貧困落後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等政策因素,一般占分配總額的30%;
(四)其他因素,是指財政部和國家質檢總局認為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如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一般占分配總額的10%。
計算專款分配的因素及其所占權重可根據客觀實際情況的變化進行適當調整。
第六條 中央財政下達的有特殊指定用途的專項補助經費,可以不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分配辦法進行分配。
第三章 經費的申請、審批和下達
第七條 申請專項補助經費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屬於專項補助經費的補助範圍;
(二)經過充分論證,有明確的項目目標、實施方案和科學合理的項目預算。
第八條 專項補助經費的申請時間為每年5月31日前。
第九條 申請專項補助經費,應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省)財政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聯合向財政部和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申請,報送申請報告。
申請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申請的理由和必要性;
(二)申請項目的主要內容;
(三)申請經費的數額、測算標準和測算方法;
(四)申請項目的實施方案;
(五)申請項目的起止年限、預期目標、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六)財政部和國家質檢總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財政部和國家質檢總局對各省報送的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共同確定對各地專項補助經費數額,並於8月31日前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下達。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在接到財政部下達的專項補助經費分配通知後,應會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第四章 經費的使用和財務管理
第十二條 在項目實施中,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按照財政部和國家質檢總局批覆的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用途和要求,保證項目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專項補助經費應建立決算管理制度。項目完成後,需將專項補助經費決算報表報所在省級財政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十四條 對依法應當實行政府採購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政府採購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用專項補助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應當納入項目承擔單位的固定資產賬戶進行核算與管理。
第十六條 專項補助經費項目一經批准,不得自行調整。項目執行中確需變更、終止的,應當經所在省級財政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共同研究同意後實施,並報財政部和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十七條 專項補助經費項目應於當年完成。因政策調整等原因造成當年不能完成的,應向財政部和國家質檢總局報告。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使用專項補助經費,必須接受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審計和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於每年5月31日前將上年度專項補助經費的使用情況說明材料,上報財政部和國家質檢總局。
第二十條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專項撥款預算執行情況實施就地監督檢查。財政部和國家質檢總局對專項補助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的實施過程及其完成結果進行績效考評、追蹤問效。
對不按規定報送經費使用情況報告的,暫緩專項補助經費的安排和撥付。對違反專項補助經費使用和管理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根據本辦法,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和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