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國外交,又稱屈辱外交。一般發生在落後民族在面對強敵侵犯時的外交表現上。特指清末民國中國社會在極度衰敗的情況下,當局政府喪權辱國、出賣主權的賣國外交的行為。
歷史上我國出現的賣國外交行為我們應該牢記的賣國外交,就是清末民國的外交政策,當時政治腐敗,國力衰弱,可就是在1840年,外國人用堅船利炮轟開了中國的國門,這也是中國屈辱的開始。
隨後,侵略者更加猖狂,不斷的瓜分中國的財產,並將圓明園焚毀,又與中國簽訂了許多不平等條約,使得本來就虛弱的中國更加貧窮。
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如下:
第一次鴉片戰爭簽訂的有:
從第一次鴉片戰爭(1840——1842)到八國聯軍戰爭(1900——1901)的六十多年中,帝國主義強加於中國的不平等條約多達數十個。這是帝國主義侵華的歷史罪證,也是舊中國統治者喪權辱國的記錄,中國人民永遠不能也永遠不會忘記這些歷史!
中英《南京條約》 又稱《江寧條約》。1842年8月29日簽訂。條約規定:1、中國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處港口;2、割讓中國領土香港;3、中國賠償二千一百萬。
1843年7月22日和10月8日,又簽訂了兩個補充條約:《五口通商章程》《虎門條約》。進一步規定了英國帝國主義在華的特權:1、壓低中國關稅,規定進口稅率5%;2、允許外國兵船停泊在中國通商港口;3、準許英國在“五口”租界。
中美《望廈條約》 1844年7月3日簽訂。又稱《五口通商章程》。條約使美國取得了英國《南京條約》同樣的特權,並又規定:擴大領事裁判權,允許美國兵船自由出入中國通商港口。
法《黃浦條約》 1844年10月24日簽訂。即《五口貿易章程》,使法國除取得了英、美在中國的同樣特權外,還增加:1、允許和保護在通商港口建造天主教堂和墳地;2、取消清政府對天主教的禁令,發還教堂。
第二次鴉片戰爭簽訂的有:
中英《天津條約》 1858年6月26日簽訂。主要內容是:1、英國公使得駐北京,並在通商港口設領事館。 2、增開南京、台南、漢口、九江等九個通商口岸。 3、英國人可以往內地遊歷、通商。 4、英國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往來。 5、中國給英國賠償白銀四百萬兩等。
中法《天津條約》 1858年6月27日簽訂。使法國除取得英國上述特權外,又規定: 1、允許天主教入內地自由傳教。 2、法國兵船可以在通商口岸停泊。 3、中國給法國賠款白銀二百萬兩。
中俄《璦琿條約》 1858年5月簽訂。主要是:1、中國將外興安嶺以南、黑龍江以北的大片領土割讓給俄國。 2、烏蘇里江以東至海的中國土地改由中俄共管。
中俄《天津條約》 1858後6月13日簽訂。主要是: 1、允許俄國在上海、寧波、福州、廈門、廣州、台南、瓊州七口通商。 2、準許在中國設領事,並派兵船在通商口岸停泊。 3、準許俄國教士入內地自由傳教。 4、日後中國若給其它國家以通商等特權,俄國得一律享受。
中美《天津條約》 1858年6月18日簽訂。主要是: 1、美國公使駐北京。 2、增開潮州(汕頭)、台南通商。 3、擴大最惠國待遇等。
中英《北京條約》 1860年10月24日簽訂。又增加: 1、開天津為商埠。 2、準許英國招募華工出國。 3、割占九龍司地方一區。 4、增加賠款為八百萬兩。
中法《北京條約》 1860年11月2日簽訂。又增加: 1、開天津為商埠。 2、準許法國招募華工出國。 3、任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土地,建造自便。 4、增加賠款為八百萬兩。
中俄《北京條約》 1860年11月2日簽訂。增加: 1、中俄共管的烏蘇里江東至海的大片中國領土劃給俄國; 2、規定蒙、新西北邊界,割占巴爾喀什湖以東、以南的大片中國領土; 3、開放喀什噶爾為商埠等。
中美《續增條約》 1868年7月28日簽訂。主要是: 1、擴大掠奪華工; 2、美國可在中國設學校; 3、對僑民不得“欺侮凌虐”。
中葡《天津條約》 1887年12月1日簽訂。主要是: 1、允許葡萄牙永駐澳門; 2、同樣享受英、美等在中國的特權。
中俄《伊犁條約》 1881年2月24日簽訂。主要是爭奪伊犁河流域的中國領土,並將兵費增為九百萬盧布。
中英《煙臺條約》或稱《滇案條約》,1876年9月13日簽訂。主要是: 1、英國得派員至雲南調查; 2、英國可經甘肅、青海、四川等地進入西藏,轉赴印度;並可由印度進入西藏; 3、增開宜昌、蕪湖、溫州、北海為通商口岸; 4、租界免收洋貨厘金; 5、減少進口稅;
中法《會議簡明條約》: 1884年5月11日簽訂。 主要是:1、清政府承認法國與越南訂立的不平等條約; 2、允許在中越邊境開埠通商; 3、調回在越南的中國軍隊。
《中法新約》又稱《越南條約》,1885年6月9日簽訂。除要中國承認法國在越南的特權外,還降低了中越邊界的進出口稅率;日後中國修築鐵路應向法國商辦;法國退出台灣、澎湖。
甲午中日戰爭(1894-1895)時訂立的中日《馬關條約》 1895年4月17日簽訂。主要是1、中國承認朝鮮由日本控制; 2、日本強占台灣、澎湖列島和遼東半島; 3、賠償日本軍費二億兩; 4、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 5、允許日本人在各通商口岸任便設領事館和工廠; 6、日軍占領威海衛,俟賠款付清後才撤退。
中日《交收遼南條約》 1895年11月8日簽訂。竟要清政府以三千萬兩“贖回”遼東半島。
八國聯軍戰爭(1900-1901)時訂立的:
《辛丑條約》 1901年9月7日,清政府與英、美、俄、德、日、法、意、西班牙、奧地利、荷蘭、比利時十一國簽訂。 主要是: 1、中國賠款四億五千萬兩,分三十九年還清,年息四厘,本息合計達九億八千多萬兩; 2、將北京東交民巷劃為外國使館區,中國人不準居住; 3、拆毀大沽炮台及京師至海通道之各炮台,外國軍隊駐紮北京和從北京到山海關沿線的十二個重要地區; 4、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參加“與諸國讎敵”的各種組織,違者處死。 5、各地官員如發生“傷害諸國人民”事件,必須立即鎮壓,否則立即撤職,永不任用; 6、清政府承認附和義和團的錯誤,向帝國主義“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