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1年08月至1996年10月,先後任大武口區交通監理所所長、石嘴山市交警支隊車管科科長、交警支隊副政委(正科級);
1996年10月至2002年01月,先後任石嘴山市公安局副局長、黨委委員兼大武口區公安分局局長;
2002年01月至2005年03月,先後任石嘴山市公安局政委、黨委委員、黨委副書記;
2005年03月至2007年08月,任固原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
2007年08月至2008年01月,任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黨委委員;
2008年01月至2011年12月,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銀川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1年12月至2014年10月,銀川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4年09月至2015年01月,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黨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12月,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對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賈奮強涉嫌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調查。
免去職務
寧夏2015年1月幹部任免信息,免去賈奮強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黨委委員職務;
立案偵查
2015年02月1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發布訊息,經審查決定,自治區檢察院依法分別對自治區公安廳原副廳長賈奮強涉嫌受賄犯罪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對其採取強制措施。
雙開處分
2015年02月28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訊息: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對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賈奮強涉嫌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賈奮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企業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接受禮金、貴重物品;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賈奮強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違法犯罪。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賈奮強開除黨籍處分;經自治區監察廳研究,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決定給予賈奮強行政開除處分;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依法罷免賈奮強兩級人大代表職務;收繳賈奮強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5年8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原副廳長賈奮強(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一案,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日前,中衛市人民檢察院已向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賈奮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賈奮強。中衛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賈奮強在擔任寧夏銀川市公安局局長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