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準則概述
英、美兩國資產評估行業發展較早,起步於19世紀中後期,經過長期評估理論和實踐的發展,兩國分別從20世紀70年代後開始了評估準則的制定工作。英國於1974年成立了評估和估價準則委員會,並於1976年制定了第一部《評估與估價指南》,之後進行了多次修訂。美國雖然有一些評估專業團體早就開始了評估準則的探索工作,但直到經歷了20世紀80年代的評估業動盪之後,才於1987年制定了第一部《專業評估執業統一準則》(USPAP),之後定期進行修訂。
近20年來(1990年以來),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和紐西蘭等評估業較為發達的西方國家為適應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需要,明顯加大了評估準則制定工作的力度,不斷總結本國評估業發展的經驗,在評估準則的制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關國際性和區域性評估專業組織也根據國際評估業及本區域評估業的發展狀況,在制定國際性和區域性準則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評估準則的制定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不僅專業性、技術性要求高,而且反映了社會經濟、文化、法律等社會背景和環境條件,是相關各方利益的協調過程。由於各國評估業發展很不均衡,各國評估理論基礎和實踐均缺乏一致性。因此,各國和相關國際性評估專業組織制定的評估準則無論在內容還是體例上都存在較大差別,側重點也由於各國評估業熱點問題的不同而各不相同。
典型評估準則
目前在國際評估界具有較大影響的評估準則主要有:
一是國際評估準則理事會(IVSC)制定的《國際評估準則》(IVS);
二是美國評估促進會(AF)制定的《專業評估執業統一準則》(USPAP);
三是英國皇家特許測量師學會(RICS)制定的《評估與估價指南》(Red Book)。
國際評估準則
國際評估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 Council,IVSC)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世界各國資產評估專業團體的推動下,逐步發展起來的重要國際性評估專業組織,目前在國際評估界發揮著主導作用,其制定和努力推廣的《國際評估準則》(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IVS)是目前最具影響力的國際性評估專業準則。
產生背景
20世紀80年代以前,資產評估業在世界範圍內得到很大發展,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紐西蘭、加拿大等許多國家陸續成立了資產評估協會、學會等專業性組織,並分別制定了本國資產評估準則和職業道德守則,為成立國際性評估專業團體奠定了行業發展基礎。儘管各國資產評估行業有了長足發展,但在國際上資產評估行業尚未形成一個世界性的中心,各國資產評估準則、理論、實務以及專業術語上的差異,都給資產評估業的國際合作和進一步發展帶來了很大困難,不能滿足日益全球化的資本市場和國際經濟界的要求。制定一部統一的、在國際評估界得到廣泛公認的《國際評估準則》已成為國際資產評估業發展的當務之急。
1981年,英國、美國等二十多個國家和地區在澳大利亞墨爾本發起成立國際資產評估準則委員會(IAVSC),1995年更名為國際評估準則委員會,開展了制定國際評估準則的工作。2008年10月,國際評估準則委員會改組為國際評估準則理事會(IVSC)。改組後的國際評估準則理事會下設三個委員會:管理委員會(ROT)、準則委員會(IVSB)、專業委員會(IVPB)。由準則委員會負責國際評估準則(IVS)的制定工作。
準則簡介
國際評估準則委員會於1985年制定了第一版《國際評估準則》;
1994年發布第二版;
1997年發布第三版;
2000年以後,《國際評估準則》的制定和修訂工作進入了一個快速發展的時期,經過較大的修改。
2003年4月推出第六版;
2005年發布第七版;
2007年發布第八版;
2011年發布第九版。
結構體系
1、前言;
2、主要變化;
3、國際評估準則定義;
4、國際評估準則的基本概念;
5、通用準則;
6、資產準則;
7、評估指南;
我國評估體系
1997年,在總結資產評估理論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中國資產評估協會開始啟動制定資產評估準則的工作。2004年2月,財政部正式發布了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制定的《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和《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標誌著資產評估準則體系初步形成。
至2010年,財政部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累計共發布21項評估準則。這些準則包括2個基本準則、8個具體準則、4個評估指南和7個指導意見。這些準則的發布,使得評估業務的基本程式、主要資產類型的評估業務都有相應的評估準則予以規範,標誌著我國資產評估準則體系基本建立,同時也標誌著我國的評估實踐全面進入準則規範時代。
我國資產評估準則體系詳見右圖:
資產評估準則體系簡述
(一)、從資產評估準則體系橫向關係上劃分,資產評估準則包括業務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兩個部分。
(二)、從資產評估準則體系縱向關係上劃分,資產評估準則分為不同的層次。
1、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的縱向關係較為簡單,分為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兩個層次。
2、資產評估業務準則由於涉及面廣,在縱向關係上分為以下四個層次:
第一層次為資產評估基本準則;
第二層次為資產評估具體準則;
資產評估具體準則分為程式性準則和實體性準則兩個部分。
第三層次為資產評估指南。包括對特定評估目的、特定資產類別(細化)評估業務以及對資產評估中某些重要事項的規範。
第四層次為資產評估指導意見。是針對資產評估業務中的某些具體問題的指導性檔案。
資產評估基本準則
我國資產評估基本準則包括由財政部發布的《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和《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
2004年2月25日,財政部發布《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該準則屬於業務性準則的基本準則,共6章27條,從資產評估基本要求、操作準則、報告準則、執業責任等方面對各類資產評估業務進行了規範。
《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重點在以下五個方面做出了規定:
一是根據國際慣例重新定義資產評估;
二是對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提出了基本要求;
三是對評估操作進行了原則性規範;
四是對評估信息披露環節進行規範;
五是明確執業責任。
2004年2月25日,財政部發布《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該準則共6章32條,分別從基本要求、專業勝任能力、與委託方和相關當事方的關係、與其他註冊資產評估師的關係等方面對註冊資產評估師職業道德行為進行了規範。
《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重點在以下六個方面做出了規定:
一是註冊資產評估師遵紀守法的要求;
二是註冊資產評估師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要求;
三是註冊資產評估師在承接業務、評定價值、評估結論披露等具體執業過程中的職業道德要求;
四是註冊資產評估師專業勝任能力的要求;
五是註冊資產評估師與委託方和相關當事方關係的要求;
六是註冊資產評估師與其他註冊資產評估師關係的要求。
2017年8月23日,財政部關於印發《資產評估基本準則》的通知中,新《資產評估基本準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25日財政部發布的《關於印發〈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和〈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的通知》(財企〔2004〕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