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組織、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承擔全市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全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市森林採伐限額和森林經營方案;監督管理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全市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並指導實施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依法承擔征占用林地的審核工作。
(四)組織、指導、監督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
(五)負責全市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依法指導全市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監督自然保護區依法開展森林生態旅遊。
(六)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市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
(七)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石漠化和沙化土地防治工作。組織擬訂全市石漠化防治、防沙治沙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
(八)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林業基本建設工作;負責管理市級林業資金,監督全市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全市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化管理,監督管理市級國有林業資產,指導全市林業基金的徵收和管理;編制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畫。
(九)承擔推進全市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全市集體林權制度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全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組織、指導農村能源建設工作;管理市直屬國有林場,指導全市國有林場、森林公園、鄉鎮林業工作站等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十)指導全市各產業對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指導、監督全市木材、竹類、林產品加工及綜合利用;指導、協調山區綜合開發和森林生態旅遊;制定全市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監督實施林業產業國家標準;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
(十一)組織指導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人才、引智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二)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資源安全工作。承擔全市林業行政執法監管責任,指導全市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全市森林公安隊伍;組織、協調、指導全市森林防撲火工作,承擔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辦公室:協助局領導管理機關的日常工作,為領導決策
服務;負責草擬機關各項議事規章制度和工作制度,承辦上下級公文往來機關文秘、會議、接待、信訪、信息、督查、保衛、事務管理、車輛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工資、福利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做好離退休人員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實工作;負責林業宣傳和信息網路建設,協調指導林業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編制林業行業人才培訓計畫。
營林科:負責貫徹執行《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法規;負責全市植樹造林計畫及組織實施、指導、督促、檢查、驗收工作;負責森林分類經營和生態公益林補償工作;負責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治沙漠化工作;組織指導各類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果木林、薪炭林、竹林、特種用途林)和生態公益林的培育和管理;負責林木種苗管理工作;負責林業外資造林項目的管理;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林科所和集體林場的建設和經營管理;負責指導、檢查、監督和協調森林病蟲害防治、預測預報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負責指導林業科學技術的推廣工作。
林政資源法規科:負責貫徹執行《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法規;負責全市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管理,組織指導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及統計;組織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及森林採伐限額方案,編制年度木材生產計畫方案,並監督執行森林經營方案及森林限額採伐制度;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合理使用;負責組織執法人員培訓,開展林木採伐的伐前調查設計、伐中監督、伐後驗收工作;指導木材檢查站和鄉鎮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依法查處各種林業行政案件,承辦本級林業案件的行政複議和應訴;組織和協調山林糾紛的調處工作;負責監督檢查木材收購及銷售,竹木材及其製品、林化產品等的運輸和木材經營加工利用;依法對林地保護及林地、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監督管理;依法組織、檢查和監督陸生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工作;負責陸生野生動物的獵捕、馴養繁殖和陸生野生動植物的經營利用、運輸證件管理;負責水源林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工作;辦理竹木及其製品、陸生野生動植物出省運輸證件手續。
計畫財務科:正確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規、財經紀律、財會制度、做好林業資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發揮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負責管好本級行政經費和事業經費,監督全市林業專業資金的徵收、使用、上交;做好本級資金、財物收支、消耗的核對工作,不定期進行經濟活動分析,提供領導決策參考;負責國有森林資源資產化管理;監管國有林業資產及局機關、直屬單位資產;協調管理林業貸款項目等工作;負責管理、指導林業財會和統計業務、人員培訓工作,按規定及時編報各種會計、統計報表。
產業科:負責貫徹執行林業產業經營管理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協調林業國有企業改革、技術改造和資金籌集;對本市木材及其他林產品的生產、加工技術、運輸管理等提供指導,負責對木材加工、林產化工、竹木製漿造紙綜合利用和林業企業多種經營的行業管理工作;指導林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林業國有企業與有關部門的關係;指導森林公園建設。
森林公安分局:負責貫徹執行《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法規;負責全市森林公安機構設定和隊伍建設,組織實施隊伍管理各項措施;指導協助各縣(區)森林公安主管部門對森林公安人員的考核管理工作;指導和組織全市森林公安人員開展預防和妥善處置因山林權屬引發的群體性事件;調查分析林區治安狀況,對有關森林和野生動植物案件及森林火災案件的偵查,直接或參與查處重特大案件;依法行使林業行政處罰;受理下級森林公安機構林業行政處理案件的複議;指導基層森林公安開展各項基礎業務建築;負責全市森林公安裝備的計畫、購置、發放和管理。
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的方針、政策,監督檢查《森林防火條例》和有關法規的實施;組織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實施森林火災的預防工作;指導縣(區)管理森林消防專業隊、半專業隊和防火護林員工作,組織開展森林防火檢查,實施森林消防監督;組織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防火、撲火業務培訓;組織制定本地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有關設施設備;堅持防火值班,隨時掌握火情動態,編制撲火預案和指揮方案,參與組織和指揮撲救森林火災;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森林火災案件,授權行使森林防火行政處罰權利;負責森林火災統計,管理森林火災檔案;完成同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工作。
林業勘測設計院:負責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三類作業設計、其它林業調查設計;有關林業中、小型項目諮詢、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各種建設工程征占用林地調查評價;在獲得相關資質的前提下,參與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有關林業技術培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