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自主支付

貸款資金用於支付有兩種方式——自主支付與受託支付。 受託支付是指貸款每筆資金的使用需要經過銀行的審核,符合貸款用途的方可使用,不符合貸款用途不可以使用·

自主支付是指貸款資金可以由借款人自行使用,無需經過銀行審批,但如果借款人違反借款契約約定使用貸款資金的話,銀行有權隨時提前清收.

與“自主支付”方式相比,貸款人“受託支付”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在貸款發放前增加了“銀行對貸款資金用途的審核”環節,從而將貸款資金與貸款用途捆綁在一起。這種捆綁將使借款人對貸款資金的“自由”使用受到限制,從而有效解決貸款資金被挪用問題。

根據新規,受託支付目前適用的情況是:1、項目融資貸款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2、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a、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係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b、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c、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例外情形,個人貸款資金也應採用受託支付的方式進行。

採取自主支付的個貸例外情形主要包括: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30萬元人民幣的;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貸款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經營性貸款不超50萬借款人可自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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