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公式
貸款累計發生額的計算公式為:
期內貸款累計發生額=期內每日實際發放貸款額累計數
期初貸款餘額是上期期末結轉下來的尚未回收的貸款額,計算期內發生的貸款,故不計入期內貸款累計額之中。期內貸款累計額是期內每日實際發放的貸款累計數。凡不具有貸款性質的發放數,如存款戶的存款領取數,不能計入貸款額累計數之中。因此,對實行程存貸合一”的往來戶,如銀行為批發商業開立的存款和貸款貸合併在一起的往來帳戶,必須扣除其中提取的非貸款性質的發生額(如工資、稅金等),而只計入具有貸款性質的發生額。
作用
統計期內貸款累計發生額,可以反映一定時期內實際發放貸款的規模(貸款額和發生筆數)又可以反映銀行和信用社貸款的工作量,為編制貸款計畫和定員工作提供依據。
為了觀察一定時期貸款累計發生額的總規模及各項貸款累計發生規模,需要統計各項貸款(如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農業貸款)累計發生額,以便計算各項貸款累計發生額的合計數。在實際統計工作中,也統計國民經濟各部門(行業)的各種經濟類型的,各種不同具體經濟用途的(如技術改造貸款,中短期設備貸款、出口商品生產貸款等)貸款累計發生額,為研究各項貸款數額間的比例關係,各項貸款占合計額的比重以及貸款的使用去向提供依據。信貸資金運用次數越多,說明信貸資金周轉速度越快,信貸資金利用越好,同時也說明信貸資金每周轉一次時間越短,信貸資金被反覆運用的次數越多,就能更大限度地利用有限的信貸資金為發展國民經濟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