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工作意見

為全面貫徹落實全國質量工作會議以及全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管、提高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質量,切實保障城鄉居民的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和國家質檢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工作的意見》,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我市食品小作坊現狀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從業人員較少,有固定生產場所,生產條件簡單,從事傳統、低風險食品生產加工活動(不含現做現賣)的沒有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單位或個人。目前,我市食品生產加工能力水平發展參差不齊,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仍大量地存在,占我市食品生產企業的80%以上,生產設施和設備簡陋,廣泛分布在農村和城鄉結合部,呈現“多、小、散、亂、差”的特點,甚至有部分小作坊無證照生產,短時間內難以提高生產水平,是食品質量安全的重大隱患,但根據我市的發展現狀,其仍將是部分地區經濟發展、部分人員就業、滿足不同消費群體需求的重要手段,仍在相當一段時間記憶體在。這就決定了我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工作將是一項長期、艱巨、複雜的任務。

二、我市食品生產小作坊監管工作的目標

在我市集中開展食品生產小作坊專項整治行動,以四個“一批”為主要工作目標。2007年底,小作坊100%簽訂承諾書,力爭到2009年,全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數量下降60%;到2012年,基本消除無證生產加工食品的現象。

三、我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的具體措施及要求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管工作要始終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監管、規範、引導、便民”的指導思想,既要加強監管,保證安全,又要引導規範,方便民眾。為此,實施小作坊監管就是要在切實落實食品安全區域監管責任制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實施以下各項監管措施。

(一)加強領導,完善機制。按照國務院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當地食品安全負總責的要求,各區、市、縣人民政府要完善“三員四定”、“三進四圖”、“兩書一報告”為主要內容的食品安全區域監管責任制,將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特別是小作坊監管列入政府工作目標,及時制定本地區的食品安全監管和整治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要將所有食品生產加工行為(不含現做現賣)都納入監管範圍,建立區域監管責任制,通過嚴密監管,督促企業領齊證照,守法生產,確保全全。

(二)普查建檔,分類監管。各區、市、縣人民政府要組織鄉、鎮、辦事處等有關單位切實做好本地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普查建檔工作,統一匯總後,並根據其證照情況、地理位置、風險情況、銷售範圍、誠信情況等進行分類管理,實現檔案電子化管理和動態更新,條件允許的應保存影像檔案資料。

(三)嚴格限制目錄,切實開展三項要求。各區、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貴陽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的產品目錄》切實限制生產高風險食品小作坊的發展,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允許存在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產品目錄,對一段時期內允許存在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要嚴格實施條件改造、公開承諾、限制銷售的三條規定。條件改造即:按照《貴州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保證食品安全的有關規定(暫行)》的規定,要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按照基本質量安全衛生條件進行改造,在規定時限內達不到基本條件的不能生產加工食品,由當地政府組織取締。公開承諾即:要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主動公開向社會承諾,承諾的主要內容包括不使用非食品用原料、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定量包裝,產品不進入商場、超市銷售,不超出承諾區域銷售(承諾銷售區域最大不超出縣級行政區域),以及不斷提高生產水平,不斷提高產品質量等。承諾應報當地監管部門進行備案。承諾應明示公開,接受政府和民眾監督。限制銷售即:嚴格限制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產品銷售最多不得超出縣級行政區域,超出的必須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對超出限制銷售區域的產品,各有關部門要及時發現、及時處理,並嚴格限制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產品進入商場、超市等單位。

(四)嚴格要求,加強日常監督。一是實施生產報告制度。對季節性生產的、生產設備有較大改變的、其它原因停產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重新開始生產時,要求其必須向當地食品監管部門報告,監管部門應在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重新生產的初期實施嚴密監管,並適當進行強制檢驗。二是嚴格實施添加物質備案。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對食品生產加工中除主要原料外的所有添加物質到本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備案內容應該包括添加物質的種類、來源、使用情況等;使用的添加物質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備案情況。三是加強日常巡查。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和食品監管部門要對本地區內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嚴格實施日常巡查。重點巡查是否持續滿足基本質量安全衛生條件、食品原料使用情況、添加物質使用情況等,詳細記錄日常巡查的情況。

(五)依法監管,公正公開。一是嚴格實施限期整改。對不能滿足基本質量安全衛生條件的、在強制檢驗和日常巡查中發現問題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各有關部門必須要求其限期整改,並對限期整改的情況進行檢查。二是責令停產。食品監管部門應對明確提出限期整改後達不到整改要求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施責令停產,同時報告當地政府。三是依法查處。對於制售假冒偽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和濫用添加劑造成安全隱患的違法行為必須實施嚴厲打擊,並由地方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涉嫌違法犯罪的,不能以罰代刑,必須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四是對小作坊監管情況定期公示。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對轄區內小作坊日常檢查、限期整改、責令停產等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五是加大抽查力度。由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劃撥專項經費對轄區內的小作坊實施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產品檢驗,及時掌握小作坊產品質量狀況,確保食品質量安全。

(六)加大引導幫扶和整治力度。2006年我市開展了貴陽市米粉生產行業整頓工作,2007年正在開展全市豆製品生產行業專項整頓,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在完成市政府對食品行業專項整治工作的同時,要結合當地實際,對食品生產加工比較集中、質量安全問題比較突出的區域開展專項整治。同時保障工作經費,逐步對轄區內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業者進行免費從業培訓,從根本上提高小作坊質量保障能力,促進其規範發展。

四、加強領導,整合力量,確保各項監管措施有效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市、縣人民政府要將小作坊監管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與鄉、鎮辦事處及有關部門簽訂責任書,將監管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並落實完善“三員四定”、“三進四圖”、“兩書一報告”為主要內容的食品安全區域監管責任制。各級、各部門都要各負其責,各司其職,管好本轄區和本行業的產品質量安全。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負總責;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要對行政區域內小作坊的監督管理負起責任,建設食品安全放心鄉鎮、食品安全放心社區。

(二)加大監管投入,強化基層監管力量。食品要攻堅,基層是關鍵。要從資金、設備、人員配備等方面全面加強基層和監管部門的監管能力,從工作措施、組織措施和保障措施等方面予以支持。要充實和加強專職監督員、政府協管員和社會信息員等基層食品安全監管隊伍,政府應有專門的工作經費來解決政府協管員和社會信息員的報酬,有條件的地方要組織開展創建優質安全食品生產加工園區活動。經過努力,實現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數量逐年減少、產品質量逐步提升、食品安全切實得到保障的工作目標。

(三)加強協同配合,落實監管職責,形成齊抓共管局面。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和各監管部門要密切配合,搞好銜接,建立上下聯動、部門聯動、區域聯動的工作機制,形成嚴密的監管網路。按照下列分工,切實抓好小作坊監管。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工作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依法組織開展小作坊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處。

市衛生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衛生許可和衛生監管,對小作坊衛生條件和從業人員健康衛生狀況進行評價審核,依法查處食品衛生違法行為。將小作坊衛生許可證的發放、吊銷、註銷等情況及時通報質監和工商部門。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有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的質量安全日常監管,依法查處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的違法行為。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含現做現賣)監管,依法取締無照生產加工、經營食品行為,對無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核准小作坊工商營業執照,將吊銷、註銷等情況及時通報質監和衛生部門。

市公安局:依法處理重大食品安全責任事故,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查處和參與查處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

(四)做好宣傳工作。要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的作用,大力宣傳食品監管成果,及時揭露並曝光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完善舉報投訴制度,廣泛發動和正確引導公眾參與,加大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引導消費,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監管輿論氛圍。

附屬檔案:

相 關 解 釋

三員:即專業監督員、政府協管員、企業信息員;

四定:即定人、定責、定區域、定企業落實區域監管責任;

三進:即進村、進戶、進企業開展工作;

四圖:即建立企業變化動態圖、食品行業分布圖、監管責任落實圖和食品安全警示圖;

兩書一報告:即各級政府與質監部門層層簽訂食品加工業質量安全責任書,企業與質監部門簽訂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質監部門定期向政府報告落實食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情況和重大問題的處理及防範建議。

四個一批:即嚴厲打擊一批制售假冒偽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的黑窩點,積極幫扶一批具備一定條件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整合做大一批具有區域性集中加工特點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堅決關閉一批無衛生許可證、無營業執照、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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