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指派人員,負責一個或多個重點建設項目的聯絡工作,同時,市政府督查室明確專人協助督促重點工程項目相關工作落實,直至項目建成並投入使用。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四條在市有關部門、相關區(市、縣)政府和建設業主的配合下,對重點建設項目相關工作情況進行跟蹤。
第五條重點跟蹤工作內容:項目征地、拆遷工作進展情況,資金保障情況。
第六條協調、督促市有關部門、相關區(市、縣)政府和建設業主加大工作力度,確保相關工作順利推進。
第三章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聯絡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向市有關部門、相關區(市、縣)政府和建設業主收集資料、了解情況的權利;
(二)向市有關部門、相關區(市、縣)政府和建設業主提出督查意見和獎懲建議的權利。
第八條聯絡員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
(二)會同市政府督查室不定期向市政府作出相關工作情況報告;
(三)配合市有關部門、相關區(市、縣)政府和建設業主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章獎懲
第九條指揮部對聯絡員及相關人員實行月考核;對按要求完成相關工作的聯絡員及相關人員,要給予表彰和獎勵,所需費用從項目管理工作經費中列支。
第十條對未按要求完成相關工作的聯絡員及相關人員,要給予批評並視情況由市有關部門扣發年終獎。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2009年2月10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