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鄉鎮煤礦、非國有非煤礦山企業,均應以企業為單位,按本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鄉鎮煤礦、非國有非煤礦山應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本企業工作人員名單,以便核查確認。
三、鄉鎮煤礦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當年,繳納工傷保險費標準為:每生產1噸煤繳納2.50元。
四、非國有非煤礦山井工開採(洞采)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當年,繳納工傷保險費標準為:每生產1噸繳納1.50元。
其他非國有非煤礦山企業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以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為標準核定,如實際工資高於職工平均工資,以實際工資為準。
五、在一個參保年度內未發生工傷事故且生產正常的,次年繳費標準可適當下調;在一個參保年度內發生工傷事故的,繳費標準將相應上調。
六、鄉鎮煤礦企業、非國有非煤礦山井工開採(洞采)企業的產量按核定產量確定,實際生產能力高於核定產量的,按實際生產能力繳費;實際產量低於核定產量的,按核定產量繳費。
七、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上述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繳費標準與本規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二OO六年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