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工作,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促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行政執法機關為保障正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而建立的履行法定職責,承擔行政執法責任的制度。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包括制定規範性檔案,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複議、行政徵收或徵用、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監督檢查、行政給付等行政行為。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事業組織。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人員,是指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中取得行政執法資格,並承擔行政執法任務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 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合法、合理、適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工作。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所屬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工作。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行政執法機關法制機構負責本地區、本部門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具體指導、監督、協調和考核工作。
人事、監察、編制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首長是本機關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第一責任人,負責領導本機關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
第七條 本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制定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有關制度,經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每年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工作情況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每年應當將本機關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情況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市政府各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檢查活動,及時了解和掌握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情況。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審核確認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並在媒體上公告。
對兩個以上行政執法機關實施同一法律、法規的,應當明確責任,各司其職。職責劃分不明的,由同級人民政府依法確定其中一個行政執法機關為執法主體。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定期梳理執法依據,將執法的內容、範圍、許可權、責任,逐級分解到執法崗位,確定執法責任,並製作執法程式流程圖。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定職權的分類整理,分解落實,定崗定責;
(二)本機關及其內設機構、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許可權、責任和工作目標;
(三)行政執法責任定性定量與評議考核制度;
(四)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制度;
(五)行政執法活動的公開、公示制度;
(六)勤政、廉政、行政效能方面的保障措施及舉報投訴制度;
(七)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考核措施及秉公執法、文明執法的制度;
(八)行政執法文書使用、檔案管理和案件統計報告制度;
(九)其他有關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內容。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制定長期和年度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培訓考試,取得《貴州省行政執法證》後,方可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本級政府所屬各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政行為。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本級政府和本單位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按規定上報備案,定期清理規範性檔案。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備案。
第十七條 實行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和賠償制度。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實施行政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指定具體工作機構,對違法執法行為進行調查、提出意見,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確定違法執法責任及追究形式。
第十九條 實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行政執法機關的評議考核納入目標管理,每年度進行一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目標管理工作機構與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組織實施。
評議考核結果,由各級目標管理工作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共同核定,並同時作為評價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政績的內容之一。
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評議考核納入年度工作考核內容。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領導和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工作情況;
(二)建立和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有關制度的情況;
(三)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情況;
(四)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複議等行政執法情況;
(五)對行政執法人員違法行為的追究情況;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需要評議考核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可以採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聽取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匯報;
(二)現場檢查、抽查或者審查有關檔案、資料和行政執法案卷;
(三)召開行政管理相對人座談會徵求意見;
(四)組織執法檢查、專題調查和個案監督;
(五)對行政執法單位負責人和執法人員進行法律學習和知識測試;
(六)向社會各界進行問卷調查;
(七)其他評議考核方式。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構成行政違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建立和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
(二)拒不接受監督檢查和評議考核的;
(三)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和評議考核的人員,在監督檢查、評議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行政違紀的,按人事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貴陽市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起草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行政執法責任制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以監督行政執法行為為主要內容的層級監督制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核心是通過明確政府機關法定行政執法職責,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體系,落實行政責任追究機制,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執法體制,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明確指出:“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關鍵是要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同時又明確:“加強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領導,……有立法權的地方的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規定程式適時制定有關地方政府規章;沒有立法權的可以根據需要制定有關規範性檔案”。因而制定《貴陽市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於我市按照《若干意見》的要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具有重要意義,也是迫切需要的。
二、制定依據和起草過程
(一)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4.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
5.《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
6.《貴州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與評議考核規定》。
(二)起草過程
隨著依法行政工作的不斷深入,為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工作,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保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市政府法制局在認真研究、領會國家有關檔案的基礎上,進行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工作,借鑑和參考了外省、市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貴陽市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並吸納了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的意見。同時在市政府法制網上公示徵求意見,經過反覆修改完善,數易其稿,最終形成《辦法(草案)》送審,並經2010年6月7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行政執法領導責任制的問題
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本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為主管責任人,對本地區、本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負主管領導責任。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協調、跟蹤檢查、督促落實工作。《辦法》第五條、第六條進行了規定。
(二)關於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問題
為了保證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要求,《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了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內容、方式等,使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做到了既全面,又準確,從而實現了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內容和形式的有機統一。
(三)關於行政執法相關配套制度的制定問題
健全行政執法相關制度。《辦法》規定了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規範性檔案制定與備案等制度。通過制度建設,逐步形成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長效機制。《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作了規定。
(四)關於責任追究問題
強化責任追究。對有不當行政執法行為或者違法的行政執法部門,要視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或者影響的惡劣程度等具體情況,給予處理,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了追究的情形和相應的責任追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