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花溪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護花溪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的生物多樣性,規範濕地公園的管理,維護園內秩序,保護環境,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花溪國家城市濕地公園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濕地公園的保護、利用,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花溪區人民政府所屬的花溪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處是公園的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管理工作,受同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的委託,實施公園管理範圍內的行政處罰。
規劃、農業、水利、工商、旅遊、林業綠化、城市管理、環境保護、住建、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協同做好濕地公園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濕地公園保護、利用和管理的工作經費列入花溪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建立政府和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多層次、多渠道投入機制,加快濕地公園的發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公園資源、自然生態環境和設施的義務,有權舉報、制止破壞濕地公園的行為。
第六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設定遊園須知、示意圖、指示牌、標誌牌、界牌、界樁,明示收費項目、標準、依據,公布服務監督電話;
(二)配備、培訓導遊、解說、綠化等人員;
(三)完善衛生配套設施,建立環境衛生責任制;
(四)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防止安全事故;
(五)根據環境容量和生態平衡需要,確定最大客流控制人數,實行重要區域輪休、關閉制度;
(六)建立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責任。
第七條 進入濕地公園的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保護濕地資源,愛護公共設施,維護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
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捕鳥、捕魚、狩獵;
(二)攜帶貓、狗等寵物;
(三)在指定的區域外宿營、野炊、燒烤;
(四)亂扔垃圾;
(五)洗衣、淘菜、漂染;
(六)採花、摘果、挖掘植物;
(七)損毀綠化、公共設施;
(八)拴掛吊床、踐踏草坪花圃;
(九)占用、圍圈、填埋、堵截水體、水面;
(十)挖泥取土、鑿山取砂、挖河採石、圍河造田、開荒種地、占用濕地、改變濕地用途。
第八條 在濕地公園內的花溪大橋至董家堰中曹水廠取水口水壩,禁止游泳、釣魚。
第九條 濕地公園內的村民不得違反規定修建住宅以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
濕地公園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規劃的要求,經公園管理機構同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報批。
經批准在濕地公園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濕地風景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採取合圍施工現場等措施進行文明施工。建設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原貌。
第十條 濕地公園內經營服務網點的設定,由公園管理機構組織規劃、環保、建設、工商等有關行政部門依據規劃統一布局。
經營者應當在營業執照核定的區域、地點和營業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嚴禁擅自搭棚、設攤、設點、擴大經營面積以及在營業區域外攬客、兜售商品。
第十一條 濕地公園內村民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應當按照規定的路線限速行駛。
濕地公園內的觀光道路,除應急搶險等執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和殘疾人專用車、兒童車、保潔車等非機動車輛外,禁止其他機動車、非機動車通行。
濕地公園內的旅遊腳踏車實行總量控制,並按規定線路行駛。
第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在濕地公園內舉辦公益活動,應當經公園管理機構同意。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八項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20元以上200元以罰款;違反第九項、第十項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七條 規定的行為,按委託許可權和城市綜合執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破壞濕地公園生態資源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立即改正,並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一、二款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建築物、構築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督促清除,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搭棚、設攤、設點以及在營業區域外攬客、兜售商品的,由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協同城市管理部門予以取締,並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由濕地公園管理機構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不履行本規定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關於《貴陽市花溪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規定》的起草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09年12月3日,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正式批准貴陽市花溪濕地公園為第六批國家城市濕地公園。建設花溪濕地公園,是貴陽市委、市政府進一步最佳化城市功能布局、調整城市功能結構、提高城市生活環境質量的重大項目,是我市縱深推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的重大舉措。
2011年9月6日,貴陽花溪國家城市濕地公園建成正式開園。隨著遊客的增多,公園管理問題日益突出,管理體制未理順、配套設施不完善、管理措施跟不上,公園內亂扔垃圾、釣魚洗菜、人車不分、損壞設施、攀折花木等現象不斷發生。為儘快理順管理體制,科學劃分管理職責,把濕地公園納入規範化管理,切實維護公園的環境衛生和經營秩序,以最大程度方便遊客,提升濕地公園品位,保護濕地生態系統的生態特性、基本功能和生態平衡,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存,儘快制定出台《貴陽市花溪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顯得尤為迫切和勢在必行。
二、起草過程及依據
(一)起草依據
1.《環境保護法》
2.《森林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土地管理法》
5.《水土保持法》
6.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
(二)起草過程
2011年6月,花溪區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區住建、環保、林業綠化、水利、規劃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起草小組。同年7月至10月,起草小組認真研究了與濕地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借鑑了外地以及各地濕地保護、濕地公園管理方面的經驗,匯集了廣大市民對濕地公園的意見和建議,針對濕地公園存在的問題,歸納了立法的重點。於11月中旬,完成《規定》的起草工作。起草過程中,多次徵求花溪區有關部門的意見,並以書面形式徵求市有關部門的意見,同時在市政府法制局網站上登載徵求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的意見, 經多次修改形成《規定(送審稿)》。市法制局收到《規定(送審稿)》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了認真審查, 在吸納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再次進行修改,形成草案,按程式報市政府審定,已經2012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公園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問題
市編委《關於設立貴陽市花溪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處的批覆》(築編髮〔2012〕38號)檔案明確“在花溪公園基礎上組建貴陽市花溪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處加掛花溪公園管理處牌子,為花溪區人民政府所屬副縣級事業單位,實行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的管理體制”。公園管理機構受花溪區人民政府相關行政部門的委託,在濕地公園管理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因此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花溪區人民政府所屬的花溪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處是公園的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管理工作,受同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的委託,實施公園管理範圍內的行政處罰”。這裡的委託主要指住建、農業、環保(除噪聲)等行政部門的委託。
(二)關於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禁止游泳、釣魚的問題
按《省人民政府關於劃定貴陽市汪家大井花溪水庫阿哈水庫北郊水廠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批覆》(黔府函〔2005〕17號)檔案的劃定, 濕地公園內的花溪大橋至董家堰中曹水廠取水口水壩河段為飲用水源保護區, 禁止游泳、釣魚是為了保護飲用水源質量和安全,因此本《規定》第八條規定:“在濕地公園內的花溪大橋至董家堰中曹水廠取水口水壩,禁止游泳、釣魚”。
(三)關於濕地公園內限制車輛進入的問題
濕地公園內的道路主要以步行道為主,車行道僅供應急、救援等執行公務的車輛通行,為維護公園內行車秩序和遊人的生命安全,需對進入園區的車輛進行限制性管理,因此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 “濕地公園內村民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應當按照規定的路線限速行駛。濕地公園內的觀光道路,除應急搶險等執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和殘疾人專用車、兒童車、保潔車等非機動車輛外,禁止其他機動車、非機動車通行。濕地公園內的旅遊腳踏車實行總量控制,並按規定線路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