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財政局每年年初根據年度建設項目占用耕地情況和資金情況擬定年度新增耕地指標置換資金收支計畫,報市政府批准。購入新增耕地指標的費用由市土地開發中心根據雙方政府(行署)簽訂的相關指標置換協定按進度支付。
三、購入的新增耕地指標納入市級新增耕地指標庫管理。對市級重點工程申請使用新增耕地指標的,項目單位(或縣級指標庫管理單位)繳納的指標置換金按指標購入價的105%繳納;其他項目按指標購入價的120%繳納。新增耕地指標流出價不得低於購入價。
四、項目單位(或縣級指標庫管理單位)上繳新增耕地指標置換金時,由市土地開發中心開具“貴陽市非稅收入專用票據”,列“非稅收入——其他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新增耕地指標置換資金”。市土地開發中心按程式收取款項後,市國土資源局辦理新增耕地指標置換手續,並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五、市土地開發中心負責建立市級新增耕地指標流轉收支台帳,逐筆記錄新增耕地指標流轉收支,做好新增耕地指標置換金保值增值工作。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應加強對新增耕地指標流轉及置換資金收支管理,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六、新增耕地指標流轉收支盈餘由市土地開發中心繳入市財政局國庫,市財政局每年從新增耕地指標流轉收支盈餘的3—5%據實撥付市土地開發中心用於新增耕地指標庫的運行、維護等費用,提取收支盈餘的3—5%據實撥付用於獎勵在土地開發整理及耕地占補平衡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七、各區、縣、市結合實際可參照本意見制定本轄區實施細則。
八、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貴陽市財政局 貴陽市國土資源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