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考核暫行辦法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60號
《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考核暫行辦法》已經2018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晏
2018年6月27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和開發套用,強化對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的督導管理,提高工作質量和服務水平,實現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根據《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的考核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數據共享開放考核工作應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科學量化、實事求是、獎優懲劣的原則。
第四條 按分級負責,考核對象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行政機關)。
第五條 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考核有關工作。
市督辦督查主管部門負責督辦政府數據考核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區(市、縣)人民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的考核。
區(市、縣)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七條 本辦法以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為考核重點,主要考核組織管理、基礎保障、數據共享和數據開放等內容。
第八條 組織管理主要涵蓋組織領導、工作機制、宣傳培訓、安全管理、資金保障等內容。
(一)組織領導,主要考核行政機關成立工作專班、設立首席數據官等情況;
(二)工作機制,主要考核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相關工作制度等情況;
(三)宣傳培訓,主要考核行政機關對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的宣傳與培訓工作等情況;
(四)安全管理,主要考核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套用日誌記錄等情況;
(五)資金保障,主要考核行政機關對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涉及費用的資金保障等情況。
第九條 基礎保障主要涵蓋網路互通、系統部署等內容。
(一)網路互通,主要考核行政機關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接入電子政務外網實現網路互聯互通、網路接入頻寬和網路維護等情況;
(二)系統部署,主要考核行政機關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在“雲上貴州”貴陽分平台上的部署等情況。
第十條 數據共享主要考核行政機關統一通過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交換平台進行數據共享的情況,主要涵蓋數據資產登記、目錄編制和平台套用等內容。
(一)數據資產登記,主要考核行政機關登記政務信息系統採集、使用、產生、管理的數據資產清單等情況;
(二)目錄編制,主要考核行政機關通過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對已分享資料夾進行分級、編制、上傳、更新及維護等情況;
(三)平台套用,主要考核行政機關運用政府數據共享交換平台進行數據申請、獲取和提供等情況。
第十一條 數據開放主要考核行政機關統一通過貴陽市政府數據開放平台進行數據開放的情況,主要涵蓋主動開放、依申請開放、脫敏脫密審核、數據質量等內容。
(一)主動開放,主要考核行政機關制定數據開放計畫,主動開放數據目錄和數據集等情況;
(二)依申請開放,主要考核行政機關依申請開放的時效性、回復率和合規性;
(三)脫敏脫密審核,主要考核行政機關建立健全開放數據脫敏脫密審核機制的情況;
(四)數據質量,主要考核行政機關開放數據的可用性、完整性、準確性及數據格式等情況。
第十二條 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的考核分為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日常考核為基礎。
日常考核重點考核完成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情況。
定期考核採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
第十三條 考核結果按照年度考核指標打分評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第三章 考核程式
第十四條 政府數據共享開放考核工作按規定的程式進行,由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督辦督查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管理相關工作的考核。
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具備相應信息技術服務力量的第三方機構或者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基礎保障、數據共享、數據開放等涉及到技術指標的考核內容,在統一的評估指標體系下開展第三方評估。
第十五條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由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方案中應當明確考核的步驟、方式和有關要求;
(二)行政機關按考核方案向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工作總結,並準備相關印證資料;
(三)行政機關可自行按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考核評分指標進行預測評打分,預測評分值的理由應當充分;
(四)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行政機關的總結和自我測評進行綜合評價,通過實施檢查和查證資料等方式,得出考核結果;
(五)考核結果由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通知行政機關,並由行政機關簽署意見。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對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等次有異議的,可以按規定向考核部門申請覆核。
第四章 考核結果運用
第十七條 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行政機關年終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十八條 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的考核結果,應當向媒體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和良好的行政機關或者成績突出的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相應的表彰。
第二十條 對考核結果為合格的,該行政機關應當針對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進行自查並提出改進措施,形成報告備查。
第二十一條 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由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並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負責人和直接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因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成效突出,獲得國家、省、市表彰獎勵的,給予酌情加分。
第二十三條 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 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相關工作的考核指標由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制定必要性
為深入落實國家大數據戰略,按照《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國發〔2016〕51號)、《關於印發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39號)的要求,根據《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條例》第二十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考核辦法,將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的規定,對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需要制定《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考核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制定的必要性主要體現以下方面:
(一)是推動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的重要抓手。
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是推進大數據戰略行動、促進公平共享的重要路徑和方式,是堅持創新驅動、數據引領之路的具體體現。通過制定《辦法》,積極構建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的考核評估體系,科學設定考核評估規範及標準,理清工作路徑和方法,最佳化權責分工,正確評價和查找我市在推動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中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不足,切實解決推動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出現的突出問題,有利於加快政府數據共享開放進程,實現政府數據共享開放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深入推進政府數據資源最佳化配置和增值利用,充分發揮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在深化改革、轉變職能、創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
(二)是強化政府內部層級監督的有效方式。
通過制定《辦法》,實現政府數據共享開放考核體系的制度化、合法化,為政府數據共享開放考核評估的有效開展提供依據支撐和制度保障,使之成為一種強大的監督力量,形成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政府對其所屬部門、上級政府工作部門對下級政府工作部門的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全方位監督。明確各方責任和義務,實施獎勵和懲罰相結合,考核評估結果與獎懲掛鈎,確立考核評估權威性,建立起職責和考核評估相對應的管控機制,通過規範、標準、科學的監督和考評,推動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實施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相關工作,強化政府內部層級監督,成為法治政府建設的長期性推進動力。
(三)是加快我市大數據法制建設和制度創新的必要舉措。
一是市委提出要加快推進我市大數據立法工作,印發《關於轉發市人大常委會黨組貴陽市大數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五年工作推進計畫的通知》(築委〔2017〕16號),對制定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進行了具體安排。制定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的配套規章,補充、細化《條例》規定,增強制度建設的系統性,使《條例》更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和實效性。二是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實施大數據戰略行動建設國家大數據綜合試驗區的意見》、省政府《關於加快大數據產業發展套用若干政策的意見》以及《貴州省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檔案的工作部署,將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的相關規定及其實施成果提煉在規章中固化,確保我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在完備的法制軌道上運行。
制定依據
1.《國務院關於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通知》(國發〔2015〕50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
監督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
3.《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條例》
4.《中共貴陽市委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大數據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築黨發〔2015〕3號)
起草過程
根據市委總體工作部署,市政府將制定《辦法》列入2017年立法計畫的審議類項目。市大數據委按照立法計畫的安排,認真總結了全市歷年考核評估工作,同時參考借鑑了其他省市在考核評估工作方面的經驗,反覆研究把握有關法律、法規及檔案精神,在此基礎上,委託第三方起草了《辦法(初稿)》,市法制局提前介入指導,並參與前期修改。市大數據委經對《辦法(初稿)》進行論證、修改,形成送審稿報送市法制局。市法制局收到送審稿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查,通過發徵求意見函、在市政府和市大數據委及市法制局入口網站公布徵求意見稿等形式,徵求各方的意見、建議,於2017年12月13日召集有關部門和政府法律顧問開立法論證會。2018年1月2日,徐昊常務副市長組織召開會議聽取大數據相關工作時,對《辦法》的進一步修改工作作出具體安排和部署,根據會議精神,市法制局和市大數據委進行認真研究,經修改豐富和完善了《辦法》的內容,形成新的修改稿,再次徵求意見,在充分吸納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反覆修改,數易其稿,形成《辦法(草案)》,按程式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已經2018年5月21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需要說明問題
(一)關於適用範圍。
考核評估範圍涵蓋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的全過程,包括政府數據採集、存儲、共享、加工(脫敏,校核之類)、開放和使用等方面。在實際運用中,為避免範圍過寬或者存在未預見的內容,須根據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的實踐,調整考核範圍。因此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的考核工作適用本辦法。”
(二)關於考核評估對象。
按照“誰提供,誰負責”和“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明確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政府數據的主體,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為考核對象。因此本辦法第四條作了相應規定。
(三)關於實施主體。
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的考核,分為市級考核和縣級考核,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區(市、縣)人民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的考核。區(市、縣)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的考核。對此本辦法第六條作了相應的規定。
(四)關於考核內容。
本辦法以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為考核重點,主要考核組織管理、基礎保障、數據共享和數據開放等內容,因此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作了相應的詳細規定。
(五)關於考核指標。
市大數據委作為考核實施主體,須結合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不同階段的主要任務及具體情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考核評估指標細則,並作相應的動態調整。因此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相關工作的考核指標由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六)關於考核結果運用。
通過考核,以促進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質量的提高,按照獎優懲劣的原則,對考核結果為優秀和良好的部門或者成績突出的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相應的表彰。對考核結果為合格的,該部門應當針對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進行自查並提出改進措施,形成報告備查。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由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並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負責人和直接人員的責任。
解讀
經貴陽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日前通過,《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考核暫行辦法》將於9月1日起施行。今後,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情況,將納入政府目標績效考核。
該《辦法》的考核對象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
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區(市、縣)人民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的考核。區(市、縣)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的考核。
《辦法》以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為考核重點,主要考核組織管理、基礎保障、數據共享和數據開放等內容。其中,組織管理主要涵蓋組織領導、工作機制、宣傳培訓、安全管理、資金保障等內容,基礎保障主要涵蓋網路互通、系統部署等內容。
數據共享主要考核行政機關統一通過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交換平台進行數據共享的情況,主要涵蓋數據資產登記、目錄編制和平台套用等內容。數據開放主要考核行政機關統一通過貴陽市政府數據開放平台進行數據開放的情況,主要涵蓋主動開放、依申請開放、脫敏脫密審核、數據質量等內容。
考核結果按照年度考核指標打分評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辦法》明確,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行政機關年終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向媒體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和良好的行政機關或者成績突出的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相應的表彰。
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由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並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負責人和直接人員的責任。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